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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城区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行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和《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人),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申请参加医疗保险,应一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包括非全日制的就业人员、无雇佣关系或无固定收入的自由职业人群、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

  第三条  首次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人,应持《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填写《医疗保险个人参保申请表》,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合格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已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缴费手续。

  第五条  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可从以下两种缴费方式中任选一种:  

  (一)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0%至300%为缴费基数等比划分11个缴费档次,由参保人自选缴费档次按9%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划分个人帐户。
  (二)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4.8%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只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不划分个人帐户。此方式一经选择,至法定退休年龄时不得改变。

  第六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允许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年满40周岁及以上人员,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持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审核合格,允许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3%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只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不划分个人帐户。

  第七条  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人,在缴纳医疗保险费时,应一并参加大额医疗保险,按规定标准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

  第八条  凡是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的个人,均可享受《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第九条  2000年12月1日以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参加医疗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2003年元月1日以后单位缴费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的,缴纳医疗保险实际连续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0年;2003年元月1日以后单位缴费时间计算缴费年限的,缴纳医疗保险实际连续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2000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参加医疗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医疗保险实际连续缴费年限,男性不得少于30年,女性不得少于25年;缴费年限不足的,应在其办理退休手续时,以当地上年度退休人员平均医疗费为基数,以自然年度计算,每年按10%的递增率,一次性补齐不足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标准缴纳大额医疗保险。

  第十条  参加医疗保险并设立了个人账户的,从首次缴费的第二个月起只能使用个人帐户实际额度;自首次缴费的第七个月起,才能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从未按时足额缴纳的当月起,中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后继续缴费的,必须按规定以补费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将中断期间的全部欠费补齐。补缴时间计入连续缴费时间,但补缴期间不能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

  参保人员在中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60天内(含60天)补缴医疗保险费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  中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60天以上至180天(含180天)补缴医疗保险费的,从缴费当月开始计算,3个月后方可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中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180天以上补缴医疗保险费的,从缴费当月开始计算,6个月后方可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中断后未补缴欠费的,视同重新参加医疗保险,  中断前的缴费时间不计入连续缴费时间。

  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3年的,如发生中断缴费,补齐缴费后,计算延期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的时限时,可以缩减3个月。

  第十二条  2007年1月1日前参保,且连续缴费至2006年12月31日,未享受住院统筹待遇的灵活就业人员,按2006年度城区企业在职职工平均住院医疗费中符合医保政策自付部分的2%(20元),一次性补助到个人账户。2007年1月1日以后连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所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不再享受自付比例在同档次基础上降低2%的待遇。

  第十三条  医疗保险费可由参保人员自愿选择在月、季或年初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按年缴纳,每年12月份缴纳次年大额医疗保险费。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到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当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暂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可以继续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待用人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后,再转入用人单位统一参保。

  第十五条  依照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医疗保险最低连续缴费时间不足规定年限的,参保人员可以一次性补足医疗保险费;也可以选择从退休之日起终止医疗保险关系,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余额退还给本人。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死亡或出国(境)定居的,其个人帐户积累的资金,可以依法继承或一次性提取。

  一次性清算或补足医疗保险费的退休参保人员,在住院等待期内未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死亡的,参保人员预缴医疗保险费后死亡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个人帐户已划分的金额扣减后剩余的清算、补足或预缴的医疗保险费予以退还。

  第十七条  各县市(含夷陵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元月1日起施行。宜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4年4月10日印发的《宜昌市城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同时废止。施行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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