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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监察委员会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冻结”文书参考式样及操作步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冻结案件涉嫌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冻结可以防止当事人转移、抽逃涉案财产,有利于迅速固定证据,推进办案工作。尤其是在涉案财产金额较大、来源复杂、行贿手段隐蔽、被调查人逃避甚至对抗组织调查的情况下,适时运用冻结措施显得很有必要。


当然,由于冻结措施直接限制当事人财产权利,在采取冻结措施的时候,必须按照适用条件进行,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接受有效监督和制约。按照山西、浙江等地有关制度规定,采取冻结措施,应当经省监委分管领导批准,由案件监督管理室办理相关手续,开具冻结金融财产通知书,通知银行或其他机构执行。对于冻结的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解除冻结,并通知财产所有人。(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段相宇)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王婵/图 段相宇/文字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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