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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浅析党员过失犯罪被刑罚保留党籍需考虑的相关因素 | 171

案例:刘某某,男,中共党员,驾驶员,2017年5月25日驾驶大型普通客车,在市区撞到横穿机动车道的行人徐某某,致徐某某死亡。案发后,刘某某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徐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公交公司预赔付被害人家属8万元人民币,庭审期间,刘某某另行补偿被害人家属2万元人民币,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刘某某未提出上诉。对刘某某党纪处分是给予开除党籍还是可以不开除党籍存在争议。那么党员过失犯罪被判处刑罚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需要考虑哪些因素、其规定的原因是什么,本文试图做个探讨。

一、党员过失犯罪被判处刑罚给予党纪处分的规定

2016年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党员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该条第二款规定,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二、交通肇事罪属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犯罪。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党员过失犯罪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需考虑的因素

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党员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应当开除党籍,没有商量的余地,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管制、拘役等主刑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只是个别情况,是特殊情形,适用苛刻,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及以下有期徒刑或管制、拘役,且未剥夺政治权利。

过失犯罪被判三年及以下有期徒刑的,含宣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下列四项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的,应当开除党籍。

(二)政治上一贯表现较好,是合格党员,未丧失党员条件、未严重败坏党的形象

《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败坏党的形象的,应当给以开除党籍处分。合格党员的条件是什么?《党章》第二条对党员的基本条件作了规定,即要做到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永远保持劳动人民本色,除法律和政策规定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意外,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党章》第三条、第四条分别规定了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和正确行使的八项权利。因此,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条规定的条件才是合格党员。新形势下,党中央对合格党员的标准又提出了“四讲四有”新要求,即“坚持以知促行,做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的合格党员”。未严重败坏党的形象即未发生严重违背《党章》、严重违反《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规定的行为。

(三)具有法定从轻或有酌定从轻情节

《刑法》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比较多,比如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或过失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等都是从轻处罚,其中自首、立功在实践中比较常见,《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酌定从轻情节包括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有过错、初犯和偶犯、一贯表现、获得被害人谅解等。

(四)产生过失犯罪的原因在主体因素方面易于消除

过失犯罪的原因包括主体因素和客观因素两方面。主体因素方面有些是短时间内难以改变的,是人以生俱来、较为稳定的心理活动的动力特征或在长期生活中形成的对现实稳定的态度和习惯化的行为方式,它一旦形成便会贯穿于行为全过程,比如气质、性格、不负责任的态度等,气质和性格中的不良因素都有可能形成过失犯罪心理,不负责任、固执、傲慢及自私的态度往往会使过失犯罪产生的可能性加大。主体因素方面有些原因则相对容易消除,比如疲劳状态下对外界刺激无法作出迅速合理的反应致使危险行为的发生,注意力不集中和涣散造成的过失行为,专业技能掌握不够且不熟练导致的过失犯罪,实践经验不足而对事物发展缺乏预见性且处理问题不当导致的过失犯罪等原因,可以通过适当休息调节、强化业务技能学习和训练、积累实践经验等措施给予消除。

(五)犯罪后认罪、悔罪

认罪、悔罪就是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认识自己的罪行及严重性、危害性,并通过深刻反省,进而产生悔改念头和赎罪心理。承认自己的罪行是认罪伏法和悔罪的前提和必然要求,我国《刑法》规定,只有当一个人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行为触犯了刑法的明文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刑事处罚时,才会被认定为犯罪并根据情节加以量刑,其罪行是客观存在的,企图隐瞒、否认、掩盖自己的罪行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徒劳的。法院的判决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要对法院的判决产生认同感,接受判处的刑罚,并深挖犯罪根源,对症下药,从中吸取教训,使今后不再重蹈覆辙。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真诚的悔过自新,是迈向新生的必由之路。

(六)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带头学习提高、带头争创佳绩和带头服务群众,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埋头苦干、开拓创新、无私奉献,在本职岗位上表现突出,是本职工作的行家里手,曾获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评选评定的“劳动模范”、 “道德模范”、 “先进工作者”、“ 业务标兵”、“ 爱岗敬业标兵”、“ 安全标兵”等荣誉称号。

(七)严格的批准权限

因过失犯罪保留党籍属例外情形,批准权限上要求更高,要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根据中纪委法规室对地方有关请示的答复意见,这里的“再上一级党组织”是指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规定的党组织的上一级党组织,其中“党组织”包括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四、《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过失犯罪被刑罚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原因

其一,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远小于故意犯罪。过失犯罪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而是排斥、反对的心理状态,只是由于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支配下导致了结果的发生,因而主观恶性较故意犯罪要小得多。

其二,过失犯罪是结果犯,只有发生了特定结果才成立犯罪。过失犯罪均以发生危害结果为要件,从刑法分则的规定看,这些结果一般都是较为严重的结果,而故意犯罪并不一定要求以发生危害结果为要件。

其三,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只有在刑法分则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负刑事责任,且对过失犯罪规定的法定刑较故意犯罪轻得多,这体现了刑法以惩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特殊的精神。

过失犯罪无论从主观恶性、犯罪构成还是被承担刑事责任上都要轻易故意犯罪,因而,即便党员过失犯罪被判处刑罚,特殊情形下,个别情况仍可以保留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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