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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惑】出租出借注册建造师证 如何认定违纪性质?

   【 问】 出租出借注册建造师证 如何认定违纪性质?

    飞哥答疑:2016年住建部官网公布,因“挂证”被撤销执业资格的共计72人;因“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或“一人多证多挂”被公开通报批评的,也有数十人人。这说明,“挂证”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实践中,也有党员干部“挂证”。 对党员干部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获取一定报酬,如何定性存在困惑,时常有纪检监察干部咨询此问题,为此解答如下:

    住建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如果党员干部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造师资格证书的,可以将其行为评价为违法行为,适用纪法衔接条款,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如果党员干部用其资格证书、注册证书违规担任项目经理,获取一定报酬,也可以认定为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这种情况下,属于法条竞合,原则上哪个条规处理重,就适用哪个条规。

以上系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第三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

(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九)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延伸阅读

住建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取消: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新增)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解读:原先只要求项目负责人是建造师,现在对于技术负责人也要求必须是建造师”

未取得注册证书的,不得(取消:大中型)担任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解读:原先小型项目可以不需要建造师(也有的省份用小型项目经理证代替),现在小型项目也必须要求建造师了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新增)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解读:通信专业受重视,国家通信5G基站在未来几年将大量铺设。


第二章、注册

第五条:

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且只受聘于一个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七条: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从事工程建设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新增)也可以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第八条:对申请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的,有关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延续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申请办理证书变更和注销手续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九条: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注册证书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取消:执业印章),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有效期为5年。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不足5年的,以聘用合同截止日为有效期截止日。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注册建造师证书推行电子证书(新增),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解读:注册证书有效期由三年增至5年,推行电子证书,一些地方比如浙江、河南二级建造师已经试行了,预测将会全国推广”

第十一条:首次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5年(原: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注册。

申请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注册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取消:资格证书、学历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关系有效证明;

(四)逾期申请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

“解读:预测以后报考条件可能要调整,学历不再是必须条件,只要有能力通过考试都可以担任注册建造师

第十二条: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5年(原:3年)。逾期未申请注册的,证书自动失效。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复印件;(原:注册证书原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关系有效证明;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

“解读:继续教育由3年变为5年,减去企业负担,只需复印件为证书电子化做准备

第十三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证书注销手续,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注册到新聘用单位,证书有效期重新计算。(原: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解读:转注册将更加麻烦了(防止中介机构串证),目前转注册非常简单快捷,以后转注册需要的时间比较长,和初始注册差不多了

第十四条: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第十五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聘于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行政许可机关依法作出决定前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四)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五)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六)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七条: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注册证书作废

(一)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十八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其中,具有本规定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行为,被记入不良行为的申请人,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时,申请材料除提交第十一条要求的材料外,还须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许可机关核验上述材料原件及自申请之日起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新增内容)

第十九条: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需要补办的,(取消: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应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原注册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

第三章、执业 

第二十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师兼任。(新增)

“解读: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都必须是建造师,不得一个人兼容,一个项目上至少2个建造师”

第二十一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解读:目前一级建造师全国可以执业,二级建造师省内适用!预计二级建造师也将全国通用了!很多省份二建分数线很低,考个二级建造师,可以在全国通用。对二建是重大利好

第二十二条 :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特别内容)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90天(含)(原为120天),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第二十四条: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

(一)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二)发包方同意更换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的。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除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第二十六条: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工程项目相关技术、质量、安全、管理等文件上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其中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注册建造师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者有弄虚作假内容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上签字。签章目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专业工程独立发包时,应由执业范围涵盖该专业工程的注册建造师担任该专业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字。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字。

建设工程合同包含多个专业工程的,担任施工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负责该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签字。(技术负责人也重要)

第二十八条: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注册建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由其签字并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接受继续教育;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第三十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到岗尽责,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七)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

(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九)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继续教育

第三十二条: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继续教育要求。(每5年要继续教育一次)


第三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管理全国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制定一级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规划。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组织制定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规划,参加培训机构或企业自行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注册建造师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负责培训的组织应当出具证明材料,并对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解读:继续教育将放低门槛,变简单,预测很多社会培训机构都可以有继续教育资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一)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解读:不符合条件的考生,一旦考出证书,代注册将更加困难


第四十条:

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记录,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作为不良记录计入诚信档案。


第四十二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注册建造师,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作为不良记录计入诚信档案。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对聘用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因本人原因未按时办理注销手续的注册建造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可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住建部印发了《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特别点明:严厉打击出租出借证书行为。

注册建造师超过200万

根据住建部公布的数据,截至2015 年底,全国共有注册建造师200余万人,注册建筑师5.5万人,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12.3万人,注册监理工程师16.6万人,注册造价工程师15万人。

从官方网站查到的数据显示,截止2017年1月,全国有注册一级建造师52.7万人,注册二级建造师168.8万人,共计221.5万人。(数据不断更新中)

(仅江苏、浙江、北京3地的注册一级建造师,就占到全国总人数的近30%。)

220多万的体量,是不完全统计的结果,并且这个数字还在不断增加中。去年一年,注册一级建造师人数就增长了15%。

2016年,新增注册一级建造师就有近9万人(89594人)。

2017年,一级建造师新注册人员已达到11794人。

全国注册二级建造师,具体统计如下:

其中,江苏、四川、山东、浙江4省的注册二级建造师人数均超过10万,共占到全国总数的36.5%。

住建部、人社部联手

不光是住建部放出重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也要重拳出击,对“挂证”要集中查处一批、曝光一批,让“挂证”行为付出代价,形成震慑。

从去年开始,针对“挂证”的围剿工作,已经全面开始。

围剿策略

策略一:开源(增加证书数量)

人社部负责人提到,2016年共有200多万人取得各类职业资格证书,有效增加了人才供给总量。数量一多,自然就没那么值钱了,“挂证”热情也就降低。

2016年,住建部共发布43批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共计89594人。一年之内,一级建造师增长了15%,这个速度有点可怕的。

策略二:节流(降低企业需求)

人社部:降低资格资质门槛、清理取消与企业资质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减少企业的“挂证”需求。

以建筑业为例,2016年10月,住建部印发《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淡化企业资质与人员资格之间的联系。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建造师、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等的指标考核。

这个堪称“重磅炸弹”的226号文一出,一建挂靠市场急转直下,部分地区甚至出现了二建证书比一建证书价格更高的反常现象。

策略三:收网(互联网+监管)

这个网,主要是指互联网!依靠互联网平台,由过去的严进宽出,变为严进严出,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接下来,行业监管平台、信用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社保平台间的数据实现互联互通,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另外,“信用”将越来越重要。从建筑业到各行业,没有“信用”将寸步难行。而“挂证”一旦被查到,有可能登上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遭受失信联合惩戒。

依靠“四库一平台”,2016年住建部官网公布:

因“挂证”被撤销执业资格的共计72人;

因“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或“一人多证多挂”被公开通报批评的,也有数十人人。

这些仅仅是“挂证”后被查出来的,并不包括申请注册过程中就被发现的人员。

全面出击

江苏:

存在“一人多证,多单位登记”的建筑企业和个人,要立即整改。否则,将列入黑名单,并禁止进入江苏建筑市场。

保证同一人员(以二代居民身份证身份号码为准)在我省建筑业施工企业数据库(省内企业和办理过资质资格核验手续的省外企业)所有证件在同一企业内。

浙江:

一个人可以拥有多类资格或职称,但只能在一家企业执业(从业)。

一级建造师等注册执业人员、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要补充上传执业、职称、岗位、职业证书扫描件;人员信息需要通过二代身份证阅读方式录入信息库,以身份证号码判别人员的唯一性。

消防工程师证:

1、广东:《关于广东省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信息情况的公告》

http://www.gdfire.gov.cn/html/xfxw/tzgg/2017/0310/63703.html

2、北京:《关于清理整治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挂靠问题的通知》

http://www.bjxfj.gov.cn/bjxfj/xwzx/tzgg/index.html

3、湖北:《关于清理整治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挂靠问题的通知》

http://www.hbfire.com/ctxf/news/tz/2017/0301/38686.html

造价工程师证:

各方面都透露出同一个信号,2017年对“挂证”要出重拳,进行全面围剿!

根治“挂证”

人社部负责人说,下一步,有关部门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负有“挂证”监管的主体责任,要针对本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履行职责,尽快研究提出根治“挂证”的方案。

同时,有关部门还将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法律法规建设,进一步降低资格资质门槛、清理取消与企业资质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增加人才有效供给。

此外,要加强联合抽查。集中查处一批、曝光一批,“挂证”严重的要对当事人、当事企业、违规中介、主管部门追责,让“挂证”行为付出代价,形成震慑。

今年,对“挂证”的查处力度一定会进一步加大,并与企业信用、个人信用挂钩,千万不要图小利而失去个人未来!

     人如果停止了学习,就开始走向失败。你走过的路、见过的人、看过的书、学过的东西,最终都会回馈到你的身上。我们处在一个开放的时代,能否保持主动性,不断接受新事物和新信息,能否及时抓住机会,才真正决定了你将来能走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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