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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下,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核心和基础。深入研究新形势下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内涵、主要类型和功能定位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基于我国传统的小规模、半自给的农户家庭经营基础上提出的,是构建我国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经营体系的关键,是推动我国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核心。
(一)基本内涵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概述为:具有相对较大的经营规模、较好的物质装备条件和经营管理水平,劳动生产、资源利用和土地产出率较高,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标的农业经营组织。其主要特征:一是适度规模和专业化生产。新型经营主体经营规模明显高于传统农户家庭经营规模,专业从事农业生产,能够实现对自身劳动力资源的充分利用,取得较好的规模经济效益;二是集约化经营。相对于传统小规模家庭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较好的物质装备条件,生产技术水平高,具有现代经营管理意识,能够实现对资源要素的集约利用,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都比较高;三是市场化程度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动按照市场需求安排农业生产活动,绝大部分产品都要进入市场,能够和市场实现有效衔接,商品化率和经济效益明显高于传统农户。
(二)主要类型
一般把新型经营主体分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
1、专业大户,也叫种养大户。统指那些种植或养殖生产规模明显大于当地传统农户的专业化农户。各地、各行业的专业大户的评定标准差别较大。在现有的专业大户中,有相当部分仅仅是经营规模的扩大,集约化经营水平并不高,甚至带有粗放经营的特征,不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标准。
2、家庭农场,这是一个源于欧美的舶来名词,在中国它类似于种养大户的升级版。关于家庭农场的建设还没有统一标准,但是家庭农场的基本属性和核心内涵是比较明确的,家庭农场通常定义为:农民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为家庭收入主要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体讲,家庭农场应一般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即非城镇居民),二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三是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收入是家庭农场收入的主要来源;四是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五是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六是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七是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有示范带动作用。
3、农民合作社,指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按照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原则组织起来的一种互助性生产经营组织。农民合作社通过农户间的合作与联合,不仅解决了传统农户家庭经营的存在规模不经济缺陷,还通过技术、资金等合作,推动了农户生产的集约化水平。
4、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通过订单合同、合作等方式带动农户进入市场,实行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的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企业。和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比,龙头企业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现代化的经营管理人才,能够与现代化大市场直接对接。
5、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是指在产前、产中和产后各环节为农业生产提供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经济组织,包括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服务队、农民经纪人等。经营农业服务组织为小规模农户提供农机作业、病虫害防治、技术指导、产品购销、储藏运输等服务,解决了农户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的事情,降低了农户生产成本,提高了农户的资源要素利用效率。
(三)功能定位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在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上创新我国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骨干力量,是现代农业建设,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重要主体。其中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在现代农业具有不同的定位和功能。
1、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作为规模化生主体,承担着担农产品生产尤其是商品生产的功能,及发挥对小规模农户的示范效应,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
2、农民合作社具有带动散户、组织大户、对接企业、联结市场的功能,应成为引领农民进入国内外市场的主要经营组织,发挥其提升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的作用。
3、龙头企业是先进生产要素的集成,具有资金、技术、人才、设备等方面的比较优势,应主要在产业链中更多承担农产品加工和市场营销的作用,并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类生产性服务,但不宜长时间、大面积租种农民土地直接耕种。
随着农民进城落户步伐加快以及户均耕地的逐步增加,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未来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或将成为职业农民的中坚力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将形成以承包农户、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为基础,以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和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为支撑,多种生产经营组织共同协作、相互融合、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二、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和基本模式
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开始,农户成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推进,农业经营逐步由单一的家庭经营向多元主体经营转变。目前,我市已初步形成以合作经济组织为纽带、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为骨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支撑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农业经营主体呈现出多元多样的发展态势。
(一)我市家庭农场的基本情况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把培育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明确提出,新增加的农业补贴要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倾斜。借助国家扶持政策,我市加大家庭农场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的培育力度,家庭农场正呈现蓬勃发展之势。按照农业部的要求,对全市家庭农场发展状况进行了初步调查摸底。目前,全市现有具备家庭农场雏形的准家庭农场4118个,平均每村2.5个。家庭农场劳动力总数2.4万人,其中,家庭成员人数1.62万人,常年雇工0.78万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按照产业结构情况划分,一是种植业家庭农场3264个,占家庭农场总数的79.3 %。其中:种植粮食作物家庭农场2985个,占家庭农场总数的72.5%;二是养殖业家庭农场301个,占家庭农场总数的7.3%;三是种养结合家庭农场553个,占家庭农场总数的13.4%。
2、按照规模经营面积划分,一是50至100亩规模的家庭农场1844个,占家庭农场总数的44.8%;二是100至500亩规模的家庭农场2095个,占家庭农场总数的50.9%;三是500至1000亩规模的家庭农场149个,占家庭农场总数的3.6%;四是1000亩以上的家庭农场30个,占家庭农场总数的0.7 %。
3、按照全年家庭农场经营总收入划分,一是10万元以下的家庭农场1980个,占家庭农场总数的48.1%;二是10至50万元的家庭农场1942个,占家庭农场总数的47.2%;三是50万元以上的家庭农场196个,占家庭农场总数的4.7%。
由于目前家庭农场的法律地位和市场主体资格有待确认,相关扶持政策尚未出台,家庭农场发展仍面临着许多制约因素。截止到11月中旬,全市经工商注册登记,以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名义取得法人资格的家庭农场数量,已达260个。目前,这些家庭农场要发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家庭农场,还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二)我市农民合作社的基本情况
近几年来,我市农民合作社有了较快的发展。目前,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比较规范的已发展到3545个。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发展速度快。主要体现在数量增长上,年初以来新增合作社645个。二是合作领域不断拓宽。不单纯局限于生产领域,还拓展到加工、流通、服务等多个领域。三是合作规模逐步扩大。全市已经注册的合作社,近三分之一成员已经由原来成立时的几户、十几户发展到几十户,有的已经达到几百户甚至上千户。四是服务链条进一步延伸。由开始简单的技术指导、信息服务、帮助销售的单一合作扩展到统一生产品种、统一购买生产资料,统一生产标准,统一销售等一条龙合作。
从现实情况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及制约因素。一是合作社运营还不够规范,有的合作社登记后没有实际运营,有的没有按登记时的章程运行,名不符实。二是生命力还不够强,多数合作社由于人才、技术、资金薄弱,特别是缺少好的带头人,没有造血功能,没有走上自我发展、自我壮大的良性轨道。三是扶持力度还不够大,尽管中央、省级财政每年都安排了专项资金扶持发展,但扶持资金数额太小,能扶持合作社的个数太少。四是金融服务还不够多,合作社普遍存在贷款难的问题。主要制约因素有:一是农民合作意识和合作知识缺乏。由于受我国小农经济意识和小生产思想文化的影响,农户对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心怀疑虑,对合作社的功能与作用知之甚少,因此合作意愿不强。多数农民的思想还停留在依赖国家政府来改变自己的生存现状,参与意识淡薄,难以发挥合作社的应有功能,实现合作社的充分发展。二是经济基础薄弱,资金短缺。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依法在工商部门注册成立,但它不同于公司等企业法人,而是属于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较松散的新型市场经济组织。特别是发展的不规范及借款主体的不确定性更是增加了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殊法人地位难以获得金融机构认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普遍存在运作资金短缺问题。三是农村人才的严重匮乏,缺少致富带头人。缺乏具有合作精神,拥有使命感、责任感、懂经营、善管理的人才。多数合作社的经营与管理者是农民,其文化程度、经营管理能力、技术水平等相对较低。
(三)我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基本情况
目前,全市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到2250户,其中,规上企业发展到345家;产值超亿元的企业85户,超十亿元的企业10户,超百亿元企业3户;全市拥有市级以上龙头企业212户,其中,国家级龙头企业17户,省级龙头企业73户。我市省级以上龙头企业数量和规模在全国同类城市中处于领先地位,一些重点龙头企业成为国内乃至国际同行业的排头兵。大成集团现已形成年玉米加工能力600万吨,实现产值500亿元,成为亚洲最大、世界第二的玉米深加工企业;皓月公司年屠宰肉牛60万头、加工兰士革50万张,实现产值200亿元,成为亚洲第一大肉牛屠宰加工企业。
今后一个时期将是我市农产品加工业大发展、快发展时期,尽管当下受到宏观经济环境趋紧、部分企业出口受阻,市场波动、原材料价格上涨等不利因素影响,一些行业和企业发展相对放缓,但总体来看,有利条件很多,发展机遇良好。
(四)基本模式
我市新型经营主体主要有六种模式:
一是专业大户模式。是当前土地规模经营的主要形式。是指农村的科技户、种田能手或有一定经济实力的自然人,通过租赁和转包的方式受让农户流转出的土地,开展规模经营。专业大户在良种选用、防病减灾等方面广泛采用先进农业机械和农业生产技术,对周围农民也起到了辐射带动作用。
二是家庭农场模式。它是在专业大户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比专业大户具有更强的规模化经营能力,是推进土地流转的重要力量。比如九台市上河湾镇四台村庆山种植业家庭农场,承包耕地500公顷,以吉林农业大学作为技术支撑,拥有玉米收割机、免耕机等各类机械40台套,完全按照优选优育335玉米标准化生产,为其他农户生产起到了很好的带头示范作用。
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发展土地规模经营的又一重要形式,农民将土地流转给合作社,实现土地的统一生产、统一经营和统一管理。比如九台忠田种植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四是农企联合模式。是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租赁方式流转农户承包地,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比如吉林天景食品有限公司、榆树的陆陆雪食品公司等。
五是委托经营模式。是指农户将所承包的耕地委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合作社经营,在农资采购、农事操作、技术措施和产品销售等方面实行委托管理,经营效益按委托协议据实返还农户。比如,吉林省榆树市田丰机械种植合作社位于榆树市五棵树镇松花江畔,是当地农民于2008年自发成立的,合作社采取“农机合作社+土地托管”经营模式。
六是土地股份合作社模式。指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实行规模化经营。入股土地统一整治后,可以由合作社实行统一经营,也可以采取租赁和股份合作经营等方式,吸引本村和外地的专业大户、种植能手、家庭农场和农业龙头企业投资经营土地,对流转收益按股实行保底分红。双阳区齐家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以土地折资入股,合作社将土地集中起来种植优质水稻,实行统一品种、统一生产、统一管理、统一加工、统一销售的“五统一”经营,并开展全程农业机械化作业,即提高了土地利用率,降低了生产成本,又提高了产品品质,打出了品牌,增加了农民收入。
三、我市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举措
我市按照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继续深化农村改革,创新农村经营体制机制,加快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着力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原则。采取多种措施大力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近年来的主要工作举措是:一是制定政策扶持。2009年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培育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长府发[2009]2号),在工商登记、财政扶持、税收优惠、信贷支持、项目建设、人才保障和用地用电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二是宣传法律。几年来,市里组织各县(市)、区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通过会议,以及采取拉过街条幅、出版报、刷标语、办电视讲座等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深入开展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活动,让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领会法律的精神实质。三是开展培训。已连续五年举办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班。我市各县(市)区也通过以会带训等形式,每年都要举办一或两次培训,主要是培训乡、镇干部、农经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和骨干成员,重点讲解《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知识和合作理念,教育他们知法、懂法、守法,进而依法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四是加强指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相关法规、规章规定,我市农经部门指导帮助合作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晰产权关系,加强利益联结。帮助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民主管理、财务核算、利益分配等各项规章制度,促进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五是培育典型。我市各级农经部门注重发现和培育好的合作社典型,进行重点帮助指导和扶持。已有140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被先后确定为省级示范合作社。六是规范建设。在合作社发展建设中,一方面强调加快发展数量,同时注重质量的提高,2012年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50万元,在全市开展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星级创建活动,制定了星级合作社创建标准,对合作社进行考核评级,按规范化建设要求推动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2012年全市农村工作会议对20个五星级合作社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进行了表彰和奖励。七是加强基础建设。开展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数据录入工作,现已成为常态化的一项工作任务,并会同工商部门对我市合作社信息统计录入工作情况进行了检查和调研。同时,在全市开展了农民合作社经营规模调查统计工作、农民合作社与城市社区对接情况的调查统计工作。八是筹备成立长春市农民合作社联合会。起草并向市民政局报送了《成立联合会倡议书》、《联合会章程(征求意见稿)》、《工作方案》、《关于申请筹备成立长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的报告》。向各县(市)区下发了《关于筹备长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有关事宜的通知》,对《联合会章程(征求意见稿)》组织进行修改,在合作社中宣传并由合作社自愿报名申请加入市合作社联合会。
(二)积极开展家庭农场试点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一号文件精神,我市把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发展现代农业的一项重点任务,并列为今年全市农业重点工程项目之中,加大培育力度。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工作思路,在九台市开展了家庭农场试点工作,研究发展家庭农场的政策措施。目前,试点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九台市以政府文件形式出台了《九台市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和《九台市发展家庭农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暂行办法》明确了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凡被认定的家庭农场,优先安排承担各类农业项目,优先安排国家各类支农补补贴,九台市财政及各类资源予以倾斜扶持。《实施方案》明确了对家庭农场具体扶持政策,九台市财政每年建立家庭农场专项扶持资金80万元,对全市优秀示范家庭农场予以扶持;落实家庭农场融资政策,适时出台对家庭农场的金融创新产品,降低准入门槛,贷款利率,增大融资额度;对家庭农场农作物保险给予补贴;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对家庭农场生产销售自己的农产品一律视同农户加工、销售自家农产品一样待遇,减免任何税收;家庭农场经营者可以使用集体土地建设生产经营用临时建筑物;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机动地;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的政策优先适用于家庭农场;财政支农基金优先扶持家庭农场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三)召开家庭农场现场会
在试点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市委、市政府于8月12日在九台市召开全市农业规模经营暨家庭农场建设现场会,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一号文件,中央、全省及我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总结推广九台市家庭农场试点和榆树市规模经营经经验,加快我市家庭农场发展步伐,积极培育各类新型经营主体,推进适度规模经营,为发展现代农业提供保障。
当前全市推进家庭农场发展重点应该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要准确把握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的原则。全市推进家庭农场发展,要始终坚持以下4个原则: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坚持服务先行的原则、坚持务求实效的原则。二是要尽快制定认定标准、登记办法和扶持政策。三是要对注册家庭农场进行规范化管理。四是要加强对家庭农场的专业化服务。会议强调,一是大力培育多种形式的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农业经营主体要因地制宜,统筹推进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实现多元化、多形式共同发展。二是切实加大对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的培训力度。要切实把培训工作作为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下力气、做实功,把培训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三是进一步加强土地流转服务。要逐步形成县乡有服务中心、村有服务站,上下贯通、分工明确、覆盖全市的县、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网络。
(四)开展定期调度跟踪服务工作
为了全面推进全市农业规模经营工作,采取定期调度各县(市)区家庭农场和合作社发展情况。通过树典型、抓示范的方式推动工作开展,我市将把发展各类新型经营主体推进农业规模经营工作列入农业扶持项目,拿出财政资金加大扶持力度。培育一批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的典型,给予表彰奖励和重点扶持,营造发展的浓厚氛围。加强对新型经营主体的跟踪服务,畅通沟通渠道,及时掌握和解决他们发展中面临的实际问题,扶持新型经营主体实现快速健康发展。
(五)大力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多年来,我市积极争取国家和省里政策支持,每年获得省里支持都在4000万以上。为加快培育第二大支柱产业的发展,2008年初,以市委1号文件形式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之后又相继出台了相关配套文件及《全市农产品加工业千亿增产工程实施方案》。明确了全市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及奖励扶持政策。近年来,市政府拿出近2个亿资金用于农产品加工业基地建设、科技创新、人才培养、良种繁育、品牌建设等。为深入贯彻《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精神,我市出台农产品加工业扶持政策,建立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进一步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业的扶持力度。
(六)启动建设规模经营示范区
今年我市启动建设8大类16个现代农业示范区,其中包括规模经营示范区,计划培育2个耕地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规模经营典型和20个耕地面积在200公顷以上规模经营典型情况。为了完成规模经营示范区的建设,我市采取了如下措施:一是在市农委与各县(市、区)签订目标责任书以后,及时调度各县(市、区)农业(农经)部门规模经营项目落实地点、建设规模、项目内容和措施落实情况,掌握项目进展情况。二是研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把项目落实到实处。三是研究制定奖励方案,鼓励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发展。目前示范区建设正在积极推进。
(七)加强规范化管理和服务
完善第一批土地流转市场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完善制度。积极推进第二批土地流转市场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进一步规范农户的流转行为。结合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场所和集体“三资”服务中心建设,建立健全县乡两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形市场。切实加强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在双阳、九台试点的基础上,继续在全市全面启动实施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指导试点县农经部门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主要工作任务是:加强工作机制、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在试点过程中,依托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在县、乡(镇)街设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在村级设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县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承担起本区域内流转信息的整理、发布、竞拍等工作;乡(镇)街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要落实专人负责本区域内的流转信息整理、汇总、分类和上报工作;村报帐员可以同时兼任土地流转信息员,负责本村流转信息的搜集、上报。此外,为了确保试点工作的有序运行,县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切实加强有关制度建设,制度建设要重点围绕流转信息上报,档案管理,合同的签订、鉴证,土地用途的监管,合同履行监督,人员培训等方面。目前,各县(市)区制定加强土地流转文件10个,成立县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5个,乡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77个,设置县级土流转服务大厅4个,乡级服务大厅77个。发布土地流转信息2600多条,接待群众政策咨询33000多人次。
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对策建议
培育农业经营主体要因地制宜,统筹推进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实现多元化、多形式共同发展。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围绕建设现代农业的中心任务,以加强顶层设计,深化体制改革,健全完善政策,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培育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发展农民合作社、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重点,加快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五个方面对策建议。
(一)完善土地承包政策,加强土地流转服务
为使新型经营主体获得稳定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安排。一是明晰农民土地权益,做好确权工作。二是加强土地流转服务和管理。健全完善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为土地流转创造良好的环境和平台。三是完善利益分配机制。鼓励转入土地的新型经营主体与转出土地的农户建立稳定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稳定土地流转关系,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四是研究解决农业生产性建设用地问题。
(二)创新金融体制机制,拓展农业政策性保险
一是加快发展农村金融体系。培育农村“内生”的金融组织上来,规范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鼓励发展真正的农村合作金融。建立政策激励与监管强制并重的办法,强化县域金融机构的支农责任,改变农村资金外流的不利局面。二是创新农村信贷担保方式。规范规模经营主体的准入标准和条件,因地制宜推广各类法人规模经营主体,提高金融支持规模经营的可行性。三是支持规模经营主体参加农业保险。开展财政对新型经营主体购买农业保险的政策性保费补贴政策,鼓励发展特色农业保险,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针对当地规模较大或符合政策扶持方向的农业产业,发展农业保险并给予保费补贴。适应设施农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还需要尽快开展有中央财政补贴的设施农业保险试点。
(三)完善支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为集中利用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需要强化对新型经营主体的支持。一是建立土地流转农业项目优先制度。将农村土地整理、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特色农业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等涉农项目,尽可能与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相结合,优先且重点安排项目资金。二是增加对新型经营主体的直接补贴。三是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开展社会化服务。对新型经营主体领办农机服务、统防统治、抗旱排涝等专业合作社,在开办运营、技术培训等方面予以扶持,在用油、用药、机械设备等方面给予补贴。此外,还需要制定针对新型经营主体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其税收负担。
(四)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民城镇化
结合产业转移升级和城镇化进程,抓好制度建设和政策保障,有序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为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一是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制定专项扶持政策,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切实推动服务业发展壮大,重点扶持就业容量大的现代服务业、创新型科技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创造更多就业岗位,特别是适合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岗位。二是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协调推进相关制度建设。以中小城市为重要突破口,实现安居住房、子女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惠及农民工的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在此基础上,稳步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三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对进城农民的承包地、宅基地和集体收益分配等权益做出制度安排,建立城乡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一方面有利于保护进城农民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有利于农民筹集进城落户资本。
(五)加强培训工作,造就新型职业农民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人才需求强烈,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应着眼于两个方面:一是加强内部从业人员培训,使之向新型职业农民转变。制定中长期培养规划,针对不同类型农民,确定不同的培训目标、培训方式、培训内容,完善培训机制,加大财政投入,扩大覆盖范围,提高补助标准。二是外部人才引进。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等扎根农村、投身农业。从政府补贴、社会保障、项目扶持、金融服务、土地流转、职称评定等方面创新制度和政策,吸引富有创新精神、专业知识较强的大中专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在农业领域大显身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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