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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农村农业政策汇总

关于加强出口水果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质检动函〔2009〕318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最近,出口水果质量安全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苹果输往蒙古国检出活螨,柑橘、苹果输往智利发现未经冷处理或果园包装厂未经智方注册等不符合议定书规定,鲜梨输往墨西哥发现货物托盘未正确标识,鲜橙输俄发现违规使用染色剂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严重影响我国出口水果在国外通关,而且很可能导致国外采取暂停进口措施。目前,正值水果出口高峰时期,为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保障水果安全顺利出口,现就加强出口水果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局要对出口水果检验检疫监管工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度,要吸取教训,严格把关,确保出口水果符合进输入国家或地区检验检疫要求。
 二、各局要组织和指导出口果园、包装厂及出口商,全面了解和落实输入方检验检疫要求,特别是出口水果检疫议定书中的规定。
 三、各局要加大出口水果检验检疫监管力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加大抽查比例,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携带输入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经检验检疫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准出口。
 四、针对输往检验检疫要求严格的国家,特别是签署出口水果议定书的,各局要认真按照总局文件落实每一项规定。如国外需要注册登记出口果园、包装厂的,各局应事先向总局报送考核合格的出口注册企业名单,并随时核对总局网上公布的注册企业名单。如对国外水果检验检疫要求不清楚的,要及时向总局咨询了解相关情况。
 五、根据《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出口水果必须来自注册果园和包装厂。口岸局与产地局应进一步加强协作与配合,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共同把好出口水果质量安全关。
 六、  各 局要严密关注出口水果违规使用染色剂等安全卫生问题,加强检查和检测,如发现“染色橙”等重大安全卫生事件,要及时向总局报告,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开展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向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涉农涉企政策汇编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司(局)函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意见》
浙委办[2009]37号
(2009年4月1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08〕105号)精神,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和统筹城乡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农户家庭承包的耕地,以下简称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引导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是优化农业资源配置,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对于推动农业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农民创业创新,推进工业化、城市化和城乡统筹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我省大部分农村劳动力已转移到二三产业就业,农民收入中来自农业第一产业的比重较低,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土地流转的基本条件已具备;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高效生态农业蓬勃发展,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对土地流转需求加大;特别是近年来我省农村许多地方对土地流转进行了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引导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重要意义,认真总结实践经验,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因势利导,因地制宜,积极引导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和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培育土地流转市场,规范流转行为,完善制度保障、政策扶持和组织领导体系,引导农户把土地流转给现代农业主体发展规模经营。力争到2012年,全省土地流转率达35%以上,其中经济发达县(市、区)达50%以上,土地集约程度和经营者的规模效益明显提高。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由承包农户自主、自愿决定流转方式,流转收益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行为合法合规。坚持稳粮优先、注重效益。鼓励种粮大户、粮食生产经营组织优先受让农户流出的土地,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发展粮食生产;引导现代农业主体发展高效生态农业,不断提高流转土地产出率。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强化政府政策激励、有效服务、规范管理,积极培育和完善土地流转市场,加强对土地流出和受让农户的引导。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引导。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非农产业发展程度、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劳动保障等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促进土地健康有序流转。
  三、鼓励离乡和兼业农户流出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引导形式多样的土地流转。积极引导鼓励离乡和兼业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支持村、组集中连片流转,提倡承包农户委托发包方或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流转承包土地。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形式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向合作社增资,并通过集约化经营、实行保底分红和二次返利等途径获取收益。对土地流转给种粮大户等规模经营主体且期限较长的农户,各地可给予一定奖励。
  (二)促进抛荒耕地流转。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耕地抛荒而不流转经营权。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且不愿流转的,发包方可依法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耕地;承包方无正当理由弃耕抛荒两年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并不得享受政府有关支农补贴;对弃耕抛荒的耕地,发包方可依法组织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代为耕作,耕作收益归代耕者。代耕期间,承包方要求耕种承包土地的,应当提前半年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可以根据作物生长周期适时终止代耕,将承包地交还承包方经营。
  (三)促进农村劳动力稳定就业。土地受让方要优先吸纳土地流出户的剩余劳动力继续从事现代农业生产。重点加强对土地长期流出户农民的就业技能培训,提高转移就业能力。对吸纳流出全部土地且合同年限在10年以上的农民就业、并与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企业,经县级有关部门认定,享受当地使用被征地农民同等的促进就业政策。
  (四)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农村医疗救助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逐步提高政府补助(救助)标准。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08〕36号)要求,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以农民缴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助、有一定社会统筹性质的养老保险制度试点,解除土地流出户的后顾之忧。对承包土地全部委托乡镇(包括街道,下同)、村经济合作社(村委会)或土地流转服务组织且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的农户,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激励政策。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将土地长期流出的农民纳入合适的养老保障体系。
  四、加强对土地流转的服务和管理
  (一)优化土地流转服务。要进一步加强农村经营管理队伍建设,不断增强其履行职责能力。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要明确机构、落实人员具体承担土地流转的指导、管理、服务等工作;村级要落实土地流转信息员,充分利用“农民信箱”等平台,做好土地流转的信息搜集发布、法规政策咨询、合同审查备案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二)完善土地流转价格形成机制。发挥市场在土地流转中的基础性作用,提倡采用协商、投标等方式或按稻谷实物折价、粮食成本收益、物价指数调节流转价格、承包年限逐年递增、农用地定级估价的基准地价等办法合理确定土地流转价格。探索建立土地流转价格评估制度,由县(市、区)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定期公布土地流转指导价。
  (三)规范土地流转行为。按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推进土地有序、健康流转,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得买卖承包地。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土地的,应出具包括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内容且有承包方签名或盖章的土地流转委托协议书;以转让方式进行流转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受让方将以转包、出租方式获得的土地进行再流转的,必须经原承包方同意。引导流转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土地流转双方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和委托流转协议示范文本由省农业厅会同省工商局制定并发布。乡镇政府、村经济合作社(村委会)或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应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示范文本并指导签订。
  (四)加强对承包地和流转土地的管理。抓紧完成二轮土地承包的扫尾工作,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尽快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认真整理和永久管理好土地承包档案资料,确保土地承包合同、权证、地块、面积四到户。承包方提出流转承包地的,村经济合作社(村委会)应及时备案,并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要建立流转情况登记册,落实专人负责流转情况登记以及流转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要加强土地流转期限和用地性质管理,防止流转土地转为非农用途,防止流转期限超过二轮承包期的剩余年限。县(市、区)要加大投入,加快土地承包和流转信息化建设,及时登记、变更农户土地承包和流转信息,逐步建立完整的土地承包和流转档案,力争到2012年, 2/3以上的县(市、区)实现县、乡、村三级联网并实行信息化管理。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土地承包和流转信息化建设给予适当补助。
  (五)切实做好土地流转信访和纠纷仲裁工作。认真做好土地流转信访调处和复查、复核工作。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规定,抓紧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组织,开展纠纷仲裁,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五、大力支持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一)培育壮大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各级政府相关支农资金和项目要向欠发达地区和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倾斜,鼓励通过土地流转扩大生产规模。积极鼓励支持农村人才和农业大中专毕业生受让农户流转的土地,帮助他们成为现代农业主体。省财政要整合现有财政支农政策,加大对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优先支持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参保。建立涉农部门、责任农技员联系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制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探索农技人员和大学毕业生到农业规模经营单位工作的政府补贴制度。
  (二)大力支持发展粮食等规模经营。大力支持发展粮食、农机、植保等专业合作社,为农户提供粮食生产全程或作业环节服务,提高规模经营水平。逐步增加对种粮大户、粮食专业合作社等粮食规模经营主体的补贴,支持引导其应用先进适用技术,不断提高粮食单产和种粮效益。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受让周边的流转土地,发展农牧结合的生态畜牧业,优先安排畜牧业建设项目。对经营面积1000亩(经济欠发达县和海岛县500亩)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符合立项条件的优先安排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三)落实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政策。凡流转期限5年以上并签订流转合同、经营面积10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现代农场和农业企业等,因生产需要建造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临时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的,要尽量不占用耕地、多用非耕地及未利用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允许其在流转土地范围内按流转面积5‰左右比例使用,作为设施农用地,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的权属和用途。各市、县(市、区)在安排省切块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应合理安排好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工项目用地。
  (四)加大流转土地农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对已形成规模经营的流转土地,在符合立项条件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土地整理、标准农田质量提升、特色农产品基地、农业综合开发等相关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发展规模经营奠定基础。
  (五)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主力军作用,进一步加大对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实力强、资信好的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信贷授信额度,简化贷款手续,实行优惠贷款利率。其他金融机构要主动拓宽信贷支农范围,加大对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对信贷支农力度大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执行优惠存款准备金率和优先给予支农再贷款支持。鼓励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农业贷款。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要以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为主要服务对象。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鼓励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和股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推动开展农房、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拓宽农村融资渠道。政府投资设立的农业担保公司要以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为主要担保对象,切实解决担保难问题。
  六、进一步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组织领导
  土地流转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农民群众和农业经营主体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各级特别是基层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入细致地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政策措施,落实有关单位的责任、人员和必要的经费,积极引导农民群众流转土地、发展规模经营。将土地流转、规模经营情况纳入新农村建设考核内容。农业部门要认真做好对土地流转的指导、协调、服务和规范工作,财政部门要协调落实支持土地流转的资金,国土资源部门要指导帮助规模经营主体落实配套用地,农办、劳动保障、金融、工商、信访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共同推进土地流转工作,促进农业规模经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进—步完善村级组织运
转经费保障机制   促进村级组织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浙委办〔2009〕101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进一步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促进村级组织建设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10月10日


进一步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
机制促进村级组织建设的意见

      农村税费改革后,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来源渠道发生了较大变化,由主要通过向农民收费改为公共财政给予必要补助。近年来,各级财政通过加大补助力度,多次提高村级经费保障标准,村级组织建设不断加强。但是,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保障水平总体偏低、保障机制不健全等等,致使部分地区的村级组织运转仍较困难。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农村居民对村级公共服务需求的不断增长,妥善解决村级组织运转经费问题已成当务之急,做好这项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促进村级组织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9〕21号)精神,按照省委《关于按照城乡统筹的基层党建新格局要求全面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意见》(浙委〔2009〕58号)的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促进村级组织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按照省委关于构建城乡统筹的基层党建工作新格局、全面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从今年起,通过全面建立资金稳定、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使全省所有行政村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都达到省里规定的最低保障标准。
      二、政策措施  
      (一)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范围。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范围包括村干部报酬、村办公经费和其他村级管理支出。村干部报酬是指对现任村级班子成员给予的固定补贴和其他村干部的误工补贴;村办公经费主要指维持村级组织运转所必须的办公用品费、水电费、报刊费等开支;其他村级管理支出是指村级组织建设和公益事业必需的开支。   
      (二)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保障标准。从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确定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最低保障标准为3万元(不含财政安排的村主要干部基本报酬补助)。各市、县(市、区)在此基础上,可结合当地实际分类确定最低标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和财政状况的改善,各地应逐步提高保障标准。村干部报酬可采取基本报酬和业绩考核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发放。对村班子实行固定补贴的人数要严格控制,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基本报酬补助已列入财政预算安排的地方,要及时明确其他村干部的合理报酬。村办公经费和其他村级管理支出,地方制定有具体标准的,按标准掌握开支;没有具体标准的,要结合村规模、必需支出和村级组织经费状况等因素,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确定。
     (三)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的责任主体。县级党委、政府负有保障本辖区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的责任,是建立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和本地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最低保障标准,把村级组织运转补助经费纳入县级公共财政的支出范围。省、市政府应给予必要的财力支持,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
     (四)经费来源渠道。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要通过多渠道、多举措解决。集体经济薄弱村村级收入达不到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最低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主要由县级财政补助解决。省财政专项安排村级组织运转补助资金,对纳入省补助范围的市县给予一定的补助(具体办法另行下达)。省级转移支付资金与县级专项资金统筹安排使用,重点用于集体经济薄弱村。 
     (五)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监督管理。各市、县(市、区)要根据完善经费保障机制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管理办法,确保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资金来源稳定、使用管理规范。各级财政、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对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监督管理,推行会计委托代理、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审计监督制度,防止截留挪用,促进村级经费使用合理、规范、有效。
     (六)发展集体经济增强保障能力。要充分认识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对保障村级组织运转、推进公益事业、建设新农村的重要性。以转化集体经济薄弱村为重点,以经营管理机制创新为动力,多渠道拓宽集体经济发展路子,积极探索发展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方式。要充分利用资源区位和产业优势,大力发展物业经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充分搞活资产经营,尽量减少大投入、高负债的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降低经营风险,防止发生新的债务。各级组织凡委托村级组织开展需要的出钱出物工作,要相应安排工作经费,不得转嫁负担增加村级组织开支。
      要积极组织开展城乡结对共建活动,有针对性地采取结对帮扶措施,帮助经济薄弱村发展集体经济,切实解决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困难问题。
      要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农村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继续推进村组合并工作。适度扩大行政村规模,精简村组干部,提倡村干部交叉兼职并兼任村民组长,努力降低村级组织运转管理成本,减轻支出压力。
      三、工作要求 
      进一步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促进村级组织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举措,是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客观要求,是事关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长远大计,也是基本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中央、省委的部署和要求,加强对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建立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的各项工作。县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负总责、亲自抓,把建立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机构要做好协调工作,组织、财政、农业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配合,确保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和经费落实。
      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于10月底前报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备案。


转发农业部等七部委关于做好
2009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浙农经发[2009]9号

各市、县(市、  区)农业局  (农办)、纠风办、财政局、  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法制办、教育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现将农业部、  国务院纠风办、财政部、发展改革姜、  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和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做好2009年减轻农民负担 工作的意见》  (农经发[2009)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与贯彻《浙江省建立预防和控制农民负担反弹体系的意见》 (浙农监[2009)2号)一起抓好落实。在新农村建设中,要按照我省现有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附件:农业部、国务院纠风办、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和新闻出版总署等七部委《关于做好2009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国务院纠风办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法制办   教育部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做好2009年减轻
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农经发[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办、委)、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法制办、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闻出版局:
      2008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各项减负和强农惠农政策,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深入治理农民反映的突出问题,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探索构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新成效。但是,一些地方涉及农民负担的乱怍费项目仍然存在,损害农民合法权益问题时有发生,农民负担监管工作任务仍然艰巨。
      2009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异常繁重。在这种形势下,更要提高对减负工作重要性、艰巨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常抓不懈的思想,做到思想不松懈,工作不松劲,切实维护农民利益,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确保农村社会稳定,为促进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环境。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针对农民负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突出重点,切实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近年来,农民负担的构成已发生很大变化。根据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当前农民负担监管工作应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重点监管以下四方面情况:一是明确由政府承担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费用和所需劳务,是否转由农民或村集体承担;二是向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农业生产性费用和其他费用,有无政策依据,是否超标准、超范围收取;三是向农民筹资筹劳,是否符合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议事程序和限额标准等规定;四是农民应得到的补贴补助和补偿,是否被截留、抵扣或挪用。在农民负担监管中,要把减轻农民负担与推进制度建设、事前预防与事后查处相结合,从源头上控制加重农民负担和损害农民权益的行为。
      二、积极探索,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
      各省(区、市)要根据中央的要求,抓紧完善本地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议事范围、议事程序,创新议事形式,强化村民监督。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切实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组织实施的指导和监督。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引导,提高基层干部、农民群众参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积极性。进一步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已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的省份,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有关制度,积极扩大奖补试点范围;未开展试点的省份,要积极创造条件,选择村级领导班子较强、群众基础较好的地方开展试点,逐步在全国形成一事一议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激励机制,健全国家扶持下的农村新型劳动积累制度。
      三、加大力度,深入开展农民负担重点治理
      针对农民反映的修建通村公路乱集资、  向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摊派等突出问题,深入开展重点治理。
      (一)强化治理重点地区。将农民负担问题较多的县(市),纳入全国重点监控范围,实行综合治理。加强督促检查,对当年来达到治理目标的,继续实施监控,直到农民满意为止。各省(区市)也要结合当地实际,选择典型县(市)开展农民负担综合治理。
      (二)拓展治理重点领域。治理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乱收费,各省(区、市)对向合作社收费情况要进行全面调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理。属于乱收费的项目坚决取消,过高的收费标准坚决降低,为合作社的正常起步和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治理向村集体的各种摊派集资,严禁将部门或单位的经费缺口以各种名义向村集体转嫁或集资。
      (三)深入治理重点项目。各地要结合实际,对修建通村公路向农民或村集体摊派集资、公费订阅报刊超限额、农村中小学乱收费、农民建房乱收费和截留、抵扣、挪用强农惠农补贴资金等问题进行专项治理。要明确治理重点、目标和措施,确保治理取得明显效果。
      四、标本兼治,推进农村综合改革
      进一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以建立精干高效的基层政权组织为目标,积极推进乡镇机构改革;以健全乡镇财政监管职能、增强基层财力为目标,深入探索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制度上消除加重农民负担的隐患;  推进建立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明确保障责任和范围,防止以各种形式变相增力口农民负担;开展减轻农业用水负担综合改革试点,促进减轻农业用水负担。
 五、完善制度法规,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坚持和完善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农村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农民负担“监督卡制”、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等五项制度。今年重点完善“公示制”,创新公示形式,适时更新内容,公示要增加支农惠农政策的内容,同时加强检查监督,狠抓责任落实;完善“责任追究制”,对加重农民负担的违规违纪行为严格责任追究,对典型案例公开通报、曝光。加快研究《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修订问题;各地也要加大农民负担监管的立法力度,将农民负担纳入依法监督管理的轨道。
 六、落实领导责任,推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深入开展
  进一步提高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认识,切实做到常抓不懈。一是坚持和完善减负工作制度。坚持和完善地方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坚持和完善“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充分发挥地方各级减负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作用,对减负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要深入研究解决办法,严格审核涉及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文件,确保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整体合力不减弱。二是完善减负工作考核制度。将减轻农民负担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确保减负工作的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不缺位。三是强化农民负担联合检查监督制度。完善检查方式、扩大检查范围,实行检查与处理相结合,确保减轻农民负担的高压态势。四是加强减负宣传培训工作。利用多种形式宣传减负和惠农政策,维护农民的知情权;加强对基层干部的培训教育,做到自觉守法、正确执法,确保各项负惠政策落到实处,促进农村社会和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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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林业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关于印发浙江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财农字[2008]22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渔业主管部门(宁波不发): 
  为加强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的管理和监督,规范项目申报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二○○八年十月九日,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林业厅联合制定并印发了《浙江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实施细则全文如下:


浙江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
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8〕236号)和我省农业主导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以及财政资金和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各地稳定发展粮油战略产业,加快发展农业主导产业,因地制宜发展新兴产业。各地要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为引导,深化支农资金整合,统筹安排和整合使用,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的总体投入水平。
  第三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安排要紧紧围绕全省特色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农业主导产业发展重点,推进项目区集中连片、规模化开发,加快培育形成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产业覆盖面大、对农民增收效果明显的特色优势农业产业带和产业区,不断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
  第四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资金来源:
  (一)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二)省财政安排和整合相关财政支农资金设立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三)各市、县(市、区)财政安排或整合用于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的支农资金;
  (四)项目单位自筹投入资金。
  第五条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农口有关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检查,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监管。
第二章   扶持范围
  第六条   根据现代农业发展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粮油战略产业和十大主导产业发展,因地制宜发展新兴产业。
  (一)粮油产业。重点支持各地建设粮油高产示范方,开展粮油高产创建活动,促进粮油稳定增长和提升木本粮油生产能力。
  (二)蔬菜产业。在稳定平原蔬菜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山地蔬菜、设施蔬菜和加工出口蔬菜。
  (三)茶叶产业。实施“浙江绿茶全球化推广工程”, 全力打造“浙江绿茶”品牌,着力构建世界绿茶生产、加工、贸易和文化中心,大力发展名优茶、有机茶、珠茶、高山优质绿茶、出口眉茶、加工出口绿茶。
  (四)果品产业。重点围绕打造“浙江精品果业”,扩大优势水果和珍稀干果规模,提升特色果品竞争力,优化品种结构,建立现代果品种业体系,深化果品贮运与加工技术研究,强化品牌建设,拓展果品市场。
  (五)畜牧产业。深入实施畜牧业“西进东扩”发展战略,大力推进规模化、标准化和农牧结合的生态循环型健康养殖方式,在稳步发展生猪和家禽生产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奶牛、兔、羊等草食动物,加快发展蜂产业和优质珍稀畜禽养殖业,大力发展畜产品加工和流通业。
  (六)水产养殖产业。淡水养殖产业,重点围绕杭嘉湖绍内陆精品设施渔业和山区生态有机渔业发展,加快现代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推进标准渔塘建设,推行标准化生产,加强良种选育和繁育基地建设,发展南美白对虾、甲鱼、珍珠等产品精深加工;海水养殖产业,加快培育蟹类、虾类、鱼类、贝类等特色主导品种,优化养殖品种结构,发展鱼虾贝藻生态养殖,加快养殖塘标准化改造,发展现代设施养殖,推进规模化生产,发展精深加工和流通业。
  (七)竹木产业。加快竹子现代示范区建设和珍稀木材、大径材战略资源培育,着力强化低产低效林分改造,加强速生树种选育,加大中幼林抚育力度,加快工业原料林基地定向培育,发展竹木加工业。
  (八)花卉苗木产业。适度控制规模,优化种植结构,加强新品种研发和引繁,加强种质资源库建设,培育特色品种,发展包括高山花卉、海岛花卉的特色花卉基地。
  (九)蚕桑产业。重点围绕打造“优质茧生产基地”的要求,实施“蚕桑西进工程”,优化改造桑园,调整产区布局,提高科技含量,促进产业持续发展,增加经济效益。
  (十)食用菌产业。重点在稳定香菇等木腐类食用菌生产的基础上,加快珍稀类和草腐类食用菌开发,优化品种结构,实施菌种产业提升工程,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型生产模式和集约化、专业化生产。
  (十一)中药材产业。重点以“安全、稳定、有效、可控”为目标,继续实施“中药材121”工程,建成以“浙八味”为主的道地药材原料专业化产区和以珍稀中药为原料的特色中药材产区。
  第七条   按照规划导向、政府引导、集中财力、突出扶持重点的原则,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每年重点扶持1-2个产业发展。省级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根据我省年度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重点和区域产业带建设布局进行扶持。
  第八条  根据各年度确定的扶持产业,按照我省主导产业的发展目标方向、优势区域和布局规划,及各地资源优势和农业功能分区,确定各年度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重点扶持区域。
第三章 支持对象、环节和方式
  第九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重点支持对象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业生产经营规模组织等农业新型主体,以及开展农技推广应用的农技推广机构。
      第十条   围绕我省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及强县强镇(乡)建设,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关键环节:
  (一)优势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重点支持农田质量、田间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林生产和畜牧水产养殖条件改善、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设施农业、农牧结合生态养殖场(小区)和良种(苗)繁育基地、育苗设施等建设,配套农业机械物质装备,提高基地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
  (二)规模化标准化生产。重点支持集中连片开发和改造提升,标准化生产、规模化经营和产业化建设,大力推行高效、生态、安全、清洁生产模式,完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安全检测检验体系和产地农产品营销体系建设,严格执行标准化生产规程,加强农户组织化建设,引导带动农户推广应用标准化生产技术,有效提升农产品质量。
  (三)先进实用技术推广应用。重点支持新品种引繁推、新技术开发引进、主导产业主推品种和主推技术推广应用,及节水节肥节药、先进耕作、健康生态养殖、无公害生产、无害化动植物疫病防治、多样化增效、种养结合、节能减排和循环利用、农业信息化等技术推广应用,培训技术骨干、科技示范户和农户,提高技术应用覆盖率和入户率。
  (四)农产品加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规模组织等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建立与农民建立稳定产销协作、实行“订单”及“二次返利”的农产品原料基地,及农产品产地加工、储藏、保鲜、冷藏等设施建设及原料收购,产品质量检测仪器设备配置等。
  第十一条   按照突出扶持重点、提高政策针对性和有效性的要求,各地申报的现代农业发展资金项目重点支持环节原则上不得超过2项,杜绝“撒胡椒面、平均用力、分散投入”的行为,严禁搞形象工程。
  第十二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无偿补助支持方式为主,其中农产品加工环节采取贷款贴息的支持方式,同时要积极探索“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扶持方式。
第四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
  (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区作业道、蓄水灌溉、田间水利、渔塘改造、标准化养殖畜禽舍等;
  (二)设备购置:大棚、滴喷灌设施、农业机械、增氧设施等专用生产及养殖设备和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购置;
  (三)技术推广:良种引进、繁育,品种优化改良,先进实用技术和高效生产模式推广应用;
  (四)贷款贴息:农(林、水)产品加工、储藏、保鲜等设施建设和加工原料收购的贷款利息补贴。
  第十四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严禁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改造办公场所、基层事业场站服务场所建设、培训场所建设、购置办公车辆、通讯器材及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主导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五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十五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为中央立项和省级立项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第十六条   中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申报立项程序:
  (一)根据中央关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申报的有关规定和我省年度重点扶持产业,省财政厅会同省级农口有关部门下发年度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立项指南。项目立项指南重点明确项目建设目标、扶持重点、支持环节、项目实施区域及项目选择要求等。同时,遵循科学合理、公正规范的原则,以各地产业发展状况、产业发展面积及产值等因素为依据,将当年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补助资金控制指标下达各地。
  (二)各地财政部门会同农口有关部门,根据省里下发的立项指南和资金控制指标,结合当地主导产业发展目标和总体规划,选择重点支持环节,编写产业发展项目实施方案,联合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级农口有关部门。
  (三)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产业发展状况、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概算(总投入、申请省及省以上补助资金、地方财政投入、建设单位自筹)、省及省以上补助资金重点扶持环节和使用范围、支农资金整合方案、组织保障措施和项目预期效益等。其中支农资金整合方案要明确整合支农资金的渠道、具体名称和数额。
  (四)省财政厅会同省级农口有关部门,对各地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审查,综合各地申报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基础条件及当地财力状况等因素,核定项目投资规模、省及省以上补助资金方案,并将项目实施计划和省及省以上补助资金下达各地。
  第十七条   省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申报立项程序:
  (一)按照我省战略产业和农业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省级农口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年度产业发展计划,并相应提出各主导产业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区、建设计划、建设目标和补助资金控制指标,发布《农业生产发展类项目立项指南》和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二)各地按照省里下发的项目立项指南规定和补助资金控制指标,将产业发展项目以《标准文本》的格式,由农口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省级农口有关部门和省财政厅,项目申报《标准文本》中要明确项目概况、可行性分析、主要建设内容、财政资金支持环节和使用范围及绩效评价指标等。
   (三)各地申报的项目经省级农口有关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审核,综合各地申报情况、产业发展、基础条件、当地财力状况等,提出项目投资规模、省补助资金方案和项目实施方案等审核意见,由省财政厅汇总并提出资金整合方案,上报省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协调领导小组审查,确定一批扶持市县的综合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并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审定。省级农口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将审定后的项目实施计划下达各地,省财政厅按照审定的建设内容和项目采取“集中捆绑”下达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各地要规范资金补助标准,按照“有指标、能考核”的要求,明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各项支持内容的具体面积(数量)及补助标准。
  第十九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要实行公示制度,阳光操作,规范管理。积极利用农民信箱等媒体进行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所在地县级农口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措施和内部责任制度。落实项目实施监管负责人,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等全面负责,加强项目实施的检查指导和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合力抓好项目建设。
  第二十一条   各地财政部门、农口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行项目招投标制度,落实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透明。
  第二十二条   各地必须严格按照省下达的项目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资金按渠道必须落实到位,省及省以上补助资金必须用于规定建设内容,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如确需调整,必须按原申报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项目档案,定期向当地财政部门和农口有关部门报送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按时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当地财政部门和农口有关部门要定期将项目实施情况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级农口有关部门,并及时报送项目实施和管理中的典型经验和做法。
  第二十四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一年内未启动项目实施的,取消该项目立项资格,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并暂停下年度项目立项安排。未按规定期限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报省财政厅、省级农口主管部门审批,并暂停下年度项目立项安排。
第七章   资金使用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   各地财政部门要按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项目资金,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积极推行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和县级财政报账制。各地财政部门、农口有关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健全财务核算制度,规范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中央和省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评的规定和要求,省里将建立项目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对上一年度项目的实施和资金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在项目实施完成后一个月内,各地财政部门、农口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项目的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工作,将项目总结、验收和绩效评价报告等报送省财政厅和省级农口有关部门,省里将适时组织重点抽查。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七条   各地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农口有关部门,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里将进行不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挪用、骗取、滞留财政补助资金。对不按规定建设内容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要停拨资金,并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对违规、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地要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具体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

省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项目编号(由省有关部门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实施单位                                                       
项目申报部门    市、县(市、区)    局、    局    财政局
项目申报文号                                                       
项目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1:
2009年农机购置中央补贴资金实施县及资金计划数
                                                                                     单位:万元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浙江省建设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交通厅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浙江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农字[2008]104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办(整治办)、建委(建设局、市政园林局、规划局、城管局)、农业局、卫生局、交通局、环境保护局:
     现将《浙江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浙委[2006)28号)、《关于深入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的意见》(浙委办[2008]18号)精神,深入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加强村庄整治建设管理,规范工程专项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从2008年至2012年设立“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列入2008—2012年全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建设计划行政村的有关村庄整治建设项目进行扶持。列入该工程建设计划的行政村要围绕“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建设目标任务,积极开展改路、改水、改厕、垃圾处理、污水治理等,着力整治村庄的垃圾乱丢乱倒、污水乱泼乱排、杂物乱堆乱放、建筑乱搭乱建,全面推进农村环境整治,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农村公共服务事业,建设全面小康的农村新社区。
      第三条   深入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关键在市县,基础在乡村。市、县(市、区)、乡(镇)要把村庄整治建设列入公共财政重点支出的范围,积极筹措资金,整合各方力量,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建设的需要,不能虚列预算。要建立集体和农民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社会各方力量支持的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的有效机制。有条件的地方,要运用市场机制吸引外来投资参与建设。
第二章   分配原则
      第四条   省专项资金的分配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省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方针政策;
      (二)符合公共财政原则;
      (三)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符合资金效益最大化原则;
      (五)体现向欠发达地区倾斜的原则。
      第五条 省专项资金的分配依据:
      (一)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专项资金筹集情况;
      (二)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建设年度计划;
      (三)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年度工作考核实绩;
      (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
第三章   补助范围
       第六条   省专项资金实行以奖代补,重点对列入“千万工程建设年度计划”行政村的有关整治建设项目进行补助。
       第七条   “千万工程建设年度计划”根据“至2012年,力争使全省绝大部分村庄的环境得到较好整治”这一总目标,以及“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建设五年规划确定,年度计划分为待整治村建设年度计划和已整治村生活污水治理年度计划两类,每年由省下达至各市、县(市、区)。
      第八条   对列入待整治村建设年度计划的行政村,省专项资金重点对其开展的“村道硬化”、“垃圾处理”、“卫生改厕”、“污水治理”等四个方面的整治建设项目进行以奖代补。对列入已整治村生活污水治理年度计划的行政村,省专项资金重点对其开展的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进行以奖代补。
       第九条 省专项资金的补助内容为:
       村道硬化项目,主要对村内主干道建设的水泥、沥青、钢材、沙石、土方等材料购置费用进行补助;垃圾处理项目,主要对垃圾箱购置、垃圾清运工具购置、垃圾集中房及分拣设施建造的水泥、钢材、沙石等材料购置费用进行补助;
      卫生改厕项目,主要对农户卫生户厕改造、农村卫生公厕建造的水泥、钢材、沙石、管道等材料及污水处理设备购置费用进行补助;
      污水治理项目,主要对净化池、截污管网建设的水泥、钢材、沙石、管道等材料及污水处理设备购置费用进行补助。
第四章 补助标准
  第十条 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上的差距,省里对一、二、三类县的村庄整治建设项目实行有差别的以奖代补标准。
      对列入待整治村建设年度计划的行政村,省对一、二、三类县每村的补助资金一般按14万元、11万元、7万元的标准予以安排。
      对列入已整治村生活污水治理年度计划的行政村,省对一、二、三类县每村的补助资金一般按6万元、5万元、4万元的标准予以安排。
      第十一条   一类县分别是:淳安县、洞头县、平阳县、苍南县、永嘉县、文成县、泰顺县、磐安县、武义县、柯城区、衢江区、江山市、常山县、开化县、龙游县、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莲都区、缙云县、松阳县、龙泉市、青田县、云和县、遂昌县、景宁县、庆元县、定海区、普陀区、岱山县、嵊泗县、安吉县、金东区、婺城区、兰溪市等35个县(市、区);二类县分别是:建德市、桐庐县、临安市、浦江县、临海市、长兴县、嵊州市、富阳市、海宁市、桐乡市、平湖市、嘉善县、海盐县、德清县、上虞市、新昌县、诸暨市、永康市、东阳市、玉环县等20个县(市);其他为三类县(不含宁波)。
第五章 资金分配
       第十二条   按照省专项资金分配原则和依据,省里根据各地列入“千万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的村庄数量及考核情况,分配以奖代补资金。“千万工程建设年度计划”下达后,省先安排40%的以奖代补资金,待考核验收合格后,再安排其余的以奖代补资金。对考核验收不合格的村,不再拨付60%的剩余补助资金。
      按照《浙江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作以奖代补考核办法》(浙农办[2008)30号)规定,省根据对市、县(市、区)的工作考核情况,将酌情增加或扣减不同考核等次县(市、区)的以奖代补资金。
      第十三条   省、市、县(市、区)各级财政都要加大对村庄整治建设的投入力度,按照省、市、县(市、区)等各级安排到一个待整治村的补助资金不少于22万元、一个已整治村的补助资金不少于10万元的要求,除省补资金以外,各市、县(市、区)必须至少落实好其余的剩余补助资金。各地要根据村庄规模大小,将省、市、县市、区)各级的补助资金分配落实到有关村。补助资金具体分配方案和项目建设方案要报省协调力、、省财政厅备案。在各级财政增加补助的同时,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增加对村庄整治建设项目的投入,并鼓励农户投工投劳,努力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受益面。
      第十四条   为加强整治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项目建设的指导服务水平,保质保量地完成“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的建设任务,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财政可以安排相应的项目管理经费,用于村庄整治项目的数据库建设与运行、业务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资料编印、工程建设档案编纂与管理、建设规划和计划编制及项目绩效评估等方面的支出。项目管理经费原则上不超过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总额的1%。同时,项目管理经费不得挤占挪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专项资金。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使用。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平衡预算;
       (四)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五)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整治办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加大对“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如数扣回省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并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查处。
      (一)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资金的;
      (二)项目资金不落实,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
      第十八条   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资金的,如数扣回省财政拨付的资金,还要依法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村庄整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省协调办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浙江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字[2003)204号),同时停止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涉农政策

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厅
浙江省建设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交通厅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关于《2008年度“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
浙农办[2009)19号

各市、县(市、区)农办(整治办)、财政局、林业局、建委(建设局、市政园林局、规划局、城管局)、农业局、卫生局、交通局、环境保护局:
      为深入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进一步提高村庄整治建设的效果和水平,根据《关于深入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的意见》(浙委办[2008)18号)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要求,新一轮“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要继续执行《2008年度“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浙农办[2008)10号)有关建设标准的规定,待整治村在做好村道硬化、垃圾处理、卫生改厕、污水治理等四大项目建设的基础上,再增加村庄绿化项目。现就实施村庄绿化项目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村庄绿化项目的建设标准
      根据《浙江省村庄绿化工程建设总体规划(2007—2015)》,以及平原、半山区、山区等不同类型的村庄条件,结合村庄整治建设规划,编制好村庄绿化方案。把道路、水体两旁和村综合楼等公共服务场所以及农户房前屋后作为村庄绿化的重点区域。按照因村制宜、量力而行、实用实效的原则选择绿化树种,以果树和本地乡土珍稀树种为主,严格控制外购昂贵树种,一般每村新植苗木在1000株以上,有条件的村庄可突出发展一个树种,建设“一村一品”的特色绿化村。鼓励农户开展庭院绿化,把发展庭院经济与村庄绿化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包种包活、谁种植谁养护”的长效管护机制,苗木成活率在85%以上,确保绿化质量。通过村庄绿化,平原、半山区、山区三种类型的村庄绿化覆盖率分别达到25%、20%、15%,其中乔木绿化面积占绿化总面积的70%以上。
      二、关于以奖代补资金的安排
      省财政对村庄绿化项目实行有差别的以奖代补。以奖代补资金一般用于绿化苗木购置费用的补助,鼓励农户积极投工投劳平整绿化场地等。村庄绿化项目以奖代补资金与其它四大项目补助资金一起实行捆绑管理。根据《浙江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字[2008)104号)、《浙江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作以奖代补考核力、法》(浙农办[2008]30号)的规定,增加绿化项目后,省对待整治村的补助标准分别调整为15.4万元、12.2万元、8万元。省、市、县(市、区)等各级安排到一个待整治村的补助资金从原有不少于22万元调整为不少于24万元。省里将包括村庄绿化项目在内的有关补助资金拨付到各县(市、区),各地可根据村庄规模大小,将省、市、县(市、区)的补助资金落实到具体村。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关于200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
实 施 意 见 
浙农计发〔2009〕12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实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是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内容,是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推动农业转型升级,提高农业发展水平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规范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操作,切实抓好补贴政策到位,现就2009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原则及资金分配 
 2009年购机补贴继续坚持“总量控制、优化结构、分级扶持、包干使用”和“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原则。综合考虑各地耕地面积、农业产业结构、农机化综合水平、在用农机存量和农民需求情况,确定中央资金专项实施县(市、区)及补贴资金额度(见附件1)。省级补贴资金根据各地农业机械购置实际情况,由省财政厅另行拨付。
 二、补贴对象
 本省籍农林牧渔民(含农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具有法人资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经济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和农场),以及取得当地工商登记的奶农专业合作社、奶畜养殖场所办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企业参股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
 若申请补贴超过计划指标,以农机(种粮)大户、农机专业合作社、配套购置机具(购置主机和与其匹配的作业机具)、列入农业部科技入户工程中的科技示范户、“平安农机”示范户、持有《报废拖拉机回收证明》的报废拖拉机所有人、奶农专业合作社、奶畜养殖场所办生鲜乳收购站、乳品生产企业参股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为优先补贴对象,按序进行补贴。
 三、补贴机具
 补贴机具以粮油生产机械、农业主导产业关键环节机械装备和设施农业装备为重点,主要用于补贴动力机械、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和设施农业设备等10大类26个小类59个品目的机具。具体补贴机型详见《浙江省200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以下简称“补贴目录”)。
 四、补贴标准
 1.中央资金补贴额度按机具价格的30%确定,实行定额补贴。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等单机补贴限额12万元。
 2.省、县(市、区)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补贴油菜割台和省补贴标准高于中央补贴标准的水稻插秧机、育秧流水线、水稻机插秧盘、粮食烘干机和本省籍拖拉机报废更新购买补贴目录内机具的差额部分。其中插秧机、育秧流水线、水稻机插秧盘、粮食烘干机补贴标准为购机额的60%,本省籍拖拉机报废更新购买补贴目录内的机具的补贴标准再追加10%(单机追加补贴限额1万元)。补贴资金省与县(市、区)财政按以下比例承担:经济欠发达地区和海岛县,补贴资金由省财政承担70%,县(市、区)财政承担30%;其他地区由省财政承担40%,县(市、区)财政承担60%。
 3.一个农民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一套(4台,即1台主机和与其匹配的3台作业机具)。直接从事植保工作的植保作业服务队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植保机械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台套。直接从事茶叶生产加工的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茶叶机械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台。一个生鲜乳收购站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不超过1套(3台,即1台挤奶机、1个储奶(冷藏)罐、1个运输奶罐)。一户农民(渔民)年度内补贴购置增氧机、投饵机、清淤机的数量分别不超过6台、6台和1台。
 五、操作程序
 1.申购。购机者须通过所在地乡镇农机管理部门向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提出购机申请,填写购机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根据补贴对象和优先补贴条件进行审核,确定购机者名单和机型、数量,在购机者所在地乡镇张榜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协议(见附件3)。
 3.购机。购机者须到省农业厅确定的补贴机具经销商处购机,才能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4.付款。用户购机时向经销商提交购机补贴协议,并按扣除中央补贴金额后的机具差价交款提货,经销商出具购机发票。
 5.结算。经销商提供购机补贴协议、发票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补贴机具结算清单(见附件4),报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审核。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购机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在购机协议上(一式三份)填写“核实备注表”,加盖“已核实”印章,出具核实汇总表(见附件5),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定期向省农业厅提出中央补贴资金的结算申请。省农业厅审核无误后,出具结算清单,并向省财政厅提出拨付申请。
 6.上报。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将补贴购机情况、相关材料汇总后报省农机局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于2009年10月底前以农业局、财政局联合文件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汇总表格式见附件6)。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对各地上报的补贴购机情况审核后,由省财政将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拨付有关市、县(市、区)。
 六、管理与监督
 1.市、县(市、区)财政、农机主管部门要落实工作责任制,按补贴资金计划数组织实施,并于7月15日前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报省农业厅和财政厅。省根据各地实际使用情况,调剂中央补贴资金计划。各地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积极配合审计等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对于落实补贴政策中弄虚作假,套用财政资金的,将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限制补贴机具最高销售价。各地财政、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补贴机具价格的监管,及时掌握补贴机具的实际销售价格,加强对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协调监管。同时,要督促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按扣除中央补贴额后的金额收取机具价款,确保农民受益。
 3.各地财政、农机主管部门要切实把好审核关,分级落实购机补贴和农机具使用管理责任。各地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监管,建立回访制度,及时了解补贴机具的使用情况。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两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不得跨省域出租。因特殊情况需转让或出租的,须经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农业厅、财政厅备案。对违反规定的,财政部门将收回补贴资金,并核减或停止相应市、县(市、区)的第二年补贴资金。
 4.享受补贴的拖拉机(12马力以上)、联合收割机必须到当地农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号牌、行驶证,并接受年检年审,其驾驶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驾驶证。对持有《报废拖拉机回收证明》购买农业机械的,需在《报废拖拉机回收证明》第二联“拖拉机机主存查”的备注栏加盖“已享受财政补贴”章,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复印一份存档。
 5.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加强补贴专项的建档工作,及时做好项目信息的采集录入、统计分析。要求一机一档,并在机具显著位置做出国家补贴机具和编号的统一喷漆标记。
 6.切实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跟踪调查工作。各地农机主管部门制订切实可行的质量调查监督方案,建立质量投诉体系,落实质量监管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好补贴机具质量承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到日常监督检查到位、投诉处理到位。
 各地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制订2009年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具体方案,并报省农业厅、财政厅备案。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政策顺利实施。加强与当地林业、渔业等部门协商沟通,强化政策宣传,搞好咨询服务,保证政策公开、公正和透明。要及时总结政策实施情况,分别于6月15日和10月底前向省农业厅报送补贴专项执行情况总结,并于10月底报送电子信息档案。 
 


临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临海市农村居民医疗保障
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临政发[2009]30号

临海经济开发区、东部区块、临海港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临海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临海市农村居民医疗保障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临政发[2008]51号)作如下修改:
 1、第五条   第二款 原文“做好本镇(街道)保费的征缴工作。”修改为:“做好本镇(街道)参保人员的登记、保费的征缴和医保卡的发放工作。”
 2、第六条   原文“市农村居民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委托保险公司行使业务管理职责,按专业化管理原则,对全市农医保基金统筹管理;保险公司设立农村居民医疗保障业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业管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农医保的承保、补偿等具体业务工作;
 二、负责农医保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做好统计、财务报表等工作;
 四、协助做好农医保的宣传、保费征缴工作;
 五、负责专管员的日常管理及培训工作。”
 修改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具体负责新农合基金的使用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农医保的承保、补偿等具体业务工作;
 二、负责农医保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做好统计、财务报表等工作;
 四、协助做好农医保的宣传、保费征缴工作。”
 3、第七条   原文“实行定点医疗和专管员制度。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由市级、镇(街道)医疗机构组成,具体由市农医保办审核确定。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农医保管理组织,确定专人负责,并报市农医保办备案,协调处理农医保工作中的有关事宜。专管员职责:……”修改为:“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审批制度,并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签订服务协议,具体由市农医保办审核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专人负责,严格执行农医保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及时有效地开展农医保政策的宣传工作;
 二、确认就诊患者的身份,并如实告知有关农医保政策; 
 三、负责为参保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四、主动接受社保机构的考核和监督检查,配合社保机构做好其他工作。”
 4、第九条    原文“农医保实行整户参保制度,即参保人必须以户籍人口数为准整户参加。保费按年征缴,并按整户参保的原则一次缴清。实行一人一卡(保障卡)的办法。”修改为:“农医保实行整户参保制度,即参保人必须以户籍人口数为准整户参加。保费按年征缴,并按整户参保的原则一次缴清,中途不得退款。实行一人一卡(保障卡)的办法。”
 5、第十条 原文“农医保基金筹集标准及办法:筹资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100元,其中镇财政补助5元、个人缴纳40元,鼓励经济较好的行政村对农业人口的自负部分进行适当补助。贫困人口(以市民政局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对象及五保户为准)、优抚对象个人负担部分由市财政补助,个人免缴保费。”修改为:“农医保基金筹集标准及办法:筹资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140元,其中镇财政补助5元,个人缴纳50元,鼓励经济较好的行政村对农业人口的自负部分进行适当补助。贫困人口(以市民政局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五保户为准)、重点优抚对象、残疾等级为一至二级的残疾人员个人负担部分由市财政补助,个人免缴保费”。
 6、删除:第十五条(关于农医保基金的管理) 原文“农医保基金由市农医保办集中统一管理,在全市范围内统筹补偿使用,委托保险公司进行结报补偿等业务管理。在运行管理中,如发生亏损,承保公司应垫付亏损额,然后在下一年度的结余中扣回垫补额。若有盈余,则盈余的资金全部转入下一年度农医保基金,统筹使用。”
 7、第十八条   不予补偿范围:新增第六款:“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生育医疗费用及生育补偿金。”
 8、第十九条  补偿标准:第一款第一点原文:“(一)参保人在保障年度内,在市(县、区)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费用全年在300元以下的不予补偿,在市(县、区)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费用全年在500元以下的不予补偿,可报费用分段结报,累计相加,全年累计补偿金额最高为30000元,对连续参保3年以上的人员,从第四年起年度最高补偿金额增加到40000元。具体标准如下:
      可报医药费                补偿比例
      301—5000元          35%[市(县、区)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501—5000元          35%[市(县、区)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
      5001—30000元       40%
      30000元以上          50%
 修改为:“(一)参保人在保障年度内,在市(县、区)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费用全年在300元以下的不予补偿,在市(县、区)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费用全年在500元以下的不予补偿,可报费用分段结报,累计相加,全年累计补偿金额最高为40000元,对连续参保3年以上的人员,从第四年起年度最高补偿金额增加到50000元。具体标准如下:
 可报医药费     补偿比例
      301—5000元    40%[市(县、区)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501—5000元    40% [市(县、区)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
      5001—30000元   45%
      30000元以上         55%
 9、删除: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点:原文“(二)参保者如已参加其他医疗保障的,结报时需提供加盖报销单位公章的发票复印件。”
 10、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点:原文“(三)参保人在本市定点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执行上述标准。在本市定点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按上述标准的90%补偿。在台州医院、台州市中心医院、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的按上述标准的80%补偿。在省级、上海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以及台州市各县(市、区)二级乙等以上(含二级乙等)医疗机构,经业管中心批准,按上述标准的65%补偿。凡外出台州市的我市农医保参保人员就近选择二级以下(含二级)社保定点医院就诊的,或因医治需要经市农医保业务管理中心批准就近到二级以上医院就诊的,其住院费用按补偿标准的65%给予结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不得补偿。”修改为:“(二)参保人在本市以及台州各县(市、区)定点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执行上述标准。在本市以及台州各县(市、区)定点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按上述标准的90%补偿。在台州各县(市、区)定点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按上述标准的80%补偿。在台州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先自负10%,再按医院等级规定比例进行结算。在外地住院的,必须是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不得补偿。”
 11、第二十五条  原文“……参保人凭本人保障卡和身份证在本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刷卡办理结报;在临海市外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出院后,由参保人或其家属带下列资料到临海市业管中心办理补偿:……”。修改为:“……参保人凭本人保障卡和身份证在本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台州各县(市、区)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刷卡办理结报;在临海市外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出院后[不含在台州各县(市、区)直接刷卡报销],由参保人或其家属带下列资料到临海市社保机构办理补偿:……”。
 12、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原文“若委托他人办理申请补偿手续的,需提供参保人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修改为:“若委托他人办理申请补偿手续的,需提供参保人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参保人未直接刷卡结报的住院医疗费报销实行预审制。社保机构将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报销(意外伤害除外)。”
 13、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内容为原业管中心及专管员相关职责。
 14、第三十七条:原文“本管理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修改为:“本管理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此外,对有关条文的顺序和文字表述作了适当的调整和修改。

 附:临海市农村居民医疗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临海市农村居民医疗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缓解和减少农村存在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试行)》(浙政发[2003]24号)、省卫生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浙卫发[2008]172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工作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07]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农医保工作遵循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按政府补贴、社会筹集、个人缴纳的办法,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筹集、征管分离、定额补偿、专款专用、收支平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农医保属社会医疗保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共同组成临海市农村居民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农村居民医疗保障管理办法;
 二、负责全市农村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确定年度收费标准、补偿标准及征缴办法;
 四、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对医疗保障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服务项目范围等进行调整。
 五、讨论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第四条  市农村居民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医保办)设在市社会保障局内。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市农村居民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二、行使农医保的监督管理职责,对业务管理工作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三、协助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保费征缴管理工作;
 四、开展调查研究,定期向市农村居民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第五条  各镇(街道)成立相应的农村居民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镇(街道)卫生、财政、工商、教育等单位的人员组成。下设办公室,配备1—3名农医保专职人员,人口多的镇(街道)可增设专职人员,专职人员在现有工作人员中调配。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农医保有关规定制度的宣传、落实、监督工作;
 二、做好本镇(街道)参保人员的登记、保费的征缴和医保卡的发放工作。
 第六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具体负责新农合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农医保的承保、补偿等具体业务工作;
 二、负责农医保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做好统计、财务报表等工作;
 四、协助做好农医保的宣传、保费征缴工作; 
 第七条  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审批制度,并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签订服务协议,具体由市农医保办审核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专人负责,严格执行农医保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及时有效地开展农医保政策的宣传工作;
 二、确认就诊患者的身份,并如实告知有关农医保政策; 
 三、负责为参保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四、主动接受社保机构的考核和监督检查,配合社保机构做好其他工作。 
第三章  参保对象
 第八条  户籍在本市的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农业人口均为参保对象。 
第四章  农医保基金的征缴
 第九条  农医保实行整户参保制度,即参保人必须以户籍人口数为准整户参加。保费按年征缴,并按整户参保的原则一次缴清,中途不得退款。实行一人一卡(保障卡)的办法。
 第十条  农医保基金筹集标准及办法:筹资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140元,其中镇财政补助5元、个人缴纳50元,鼓励经济较好的行政村对农业人口的自负部分进行适当补助。贫困人口(以市民政局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五保户为准)、重点优抚对象、残疾等级为一至二级的残疾人员个人负担部分由市财政补助,个人免缴保费。
 第十一条  农医保基金的征收工作坚持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总责,市政府与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责任书,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各村签订责任书,并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在统一的征缴入库日前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额上解财政农医保基金专户。
 第十二条  各镇(街道)确定应保对象总数,报市农村居民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按统计局及有关部门上年度统计报表中的有关人数比例予以确定,并按审定的比例测定各镇(街道)应缴基金的总额。
 第十三条  实行农医保基金征缴入库日制度,即限定每年的11月15日为征缴入库日,补偿期限即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对象的保费必须在10月31日前交村、居委会,村、居委会在11月10日前交当地镇(街道),各镇(街道)在11月15日前将参保对象保费及财政补助资金统一交市农医保办。在征缴入库日后个人保费和镇(街道)财政补助资金未上解市农医保办专户的,将暂停该镇(街道)参保人员的补偿金结报。参保对象凡不在规定的征缴入库日之前缴纳保费,不得在该年度参保,只能于下一年度参保。
 第十四条  保费收缴时,以村、居委会为单位,详细真实填写参保人员登记表,并将参保人员名单公开,由收费单位出具统一收据。镇、街道根据实际参保人数按筹资标准将保费汇入市农医保办基金专户。 
第五章  农医保基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  全市统筹基金接受市财政局、审计局和市农村居民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审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支、挪用和不合理补偿。
第六章  补偿范围及标准
 第十六条  补偿范围:住院补偿范围包括住院期间的治疗费、药费、化验费、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等;门诊补偿范围为门诊可报费用(标准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下列特殊病种的门诊医药费可享受住院医疗保障:
 1、慢性肾炎重症尿毒症的透析(含血透、腹透)。
 2、恶性肿瘤的化疗、放疗。
 3、组织或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
 4、再生障碍性贫血。
 5、失代偿期肝硬化。
 6、血友病。
 7、系统性红斑狼疮。
 8、精神病。
 9、肺结核病
 10、苯丙酮尿症(10岁以内)
 (上述10种病种仅限于与治疗直接相关的药费及治疗费)。
 参保人在保障期内合法生育的(正常分娩),凭参保人保障卡、身份证、婴儿出生证、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到社保机构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偿金300元。
 凡农医保参保人员发生意外伤害住院,经社保机构审核并实地勘查核实后,无其他责任方的,对其住院费用按规定给予结报;有其他责任方的,对其他责任方按责任支付其住院费用后的不足部分按规定给予结报;有关部门判定其它责任方无支付能力的,对其住院费用按规定给予结报。
 第十七条  不予补偿范围:
 一、因其它责任方造成参保人伤害所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依法应由其它责任方承担的部分;
 二、凡驾驭或乘坐机动车,无论何种原因引发的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根据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需由个人自费承担的医疗费用及自购药品;
 四、镶牙、口腔正畸、验光配镜、助听器、美容治疗、整容和矫形手术、气功、按摩、家庭病床、特别护理、健康体检、非医疗性个人服务等项目的费用以及陪客费、中药煎药费、交通费、出诊费、住院期间的杂费等;
 五、怀孕、流产、堕胎及其他计划生育所需的一切费用;
 六、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生育医疗费用及生育补偿金。
 七、康复性医疗费用;
 八、有挂名不住院或冒名顶替住院等欺诈行为的;
 九、参保人因自杀、斗殴、醉酒、吸毒、服毒、欺诈、犯罪等行为及其家属的故意行为造成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
 十、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及其它赔付责任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十一、农医保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不予补偿的费用。
 第十八条  补偿标准
 一、住院补偿
  (一)参保人在保障年度内,在市(县、区)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费用全年在300元以下的不予补偿,在市(县、区)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费用全年在500元以下的不予补偿,可报费用分段结报,累计相加,全年累计补偿金额最高为40000元,对连续参保3年以上的人员,从第四年起年度最高补偿金额增加到50000元。具体标准如下:
 可报医药费         补偿比例
 301—5000元    40%[市(县、区)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501—5000元    40% [市(县、区)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
      5001—30000元   45%
 30000元以上         55%
 (二)参保人在本市以及台州各县(市、区)定点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执行上述标准。在本市以及台州各县(市、区)定点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按上述标准的90%补偿。在台州各县(市、区)定点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按上述标准的80%补偿。在台州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先自负10%,再按医院等级规定比例进行结算。在外地住院的,必须是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不得补偿。
 二、门诊补偿
 参保人在临海市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时,凭本人保障卡和身份证(或户口簿)直接享受门诊可报费用25%的优惠(标准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市(县、区)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门诊费用不补偿。
 第十九条  对于连续参保的人员可以享受两年一次的免费健康体检。(按临市委办[2006]86号文件执行)
第七章  定点医疗制度和转院管理
 第二十条   以简化手续,方便群众为原则,实行定点医疗制度。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原确定的执行,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户籍所在地市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凡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及台州市内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须凭本人保障卡、本人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经验证身份后,然后办理住院手续,出院结帐时带户口簿验证是否整户参保,整户参保的直接刷卡报销医疗费(报销款直接在医疗费总额中扣除,并在发票上注明);凡在结报过程中发现非整户参保的,其未参保成员的历年保费按补偿当年筹资标准补全后,按补偿金额的80%予以补偿,对补缴的参保对象当年度不予补偿。若遇重症或急诊可先入院,后补办登记。到省级或上海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住院的,经社保机构同意,办妥有关手续,并接受资格核准和有关政策告知。
 第二十一条  凡因急诊、抢救而不能在本地或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时,可在就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在住院5天内告知临海市社保机构,其住院费用按补偿标准的65%给予结报。 
第八章  出院补偿结报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为了提高农医保管理水平,方便群众结报,建立全市农医保信息化网络,实行农医保信息化管理。参保人凭本人保障卡和身份证在本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台州各县(市、区)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刷卡办理结报;在临海市外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出院后[不含在台州各县(市、区)直接刷卡报销],由参保人或其家属带下列资料到临海市社保机构办理补偿:
 1、参保人的身份证、户口簿、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2、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医疗费用原始收据、费用明细清单。原始凭证必须字迹清楚,无涂改。
 3、若委托他人办理申请补偿手续的,需提供参保人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参保人未直接刷卡结报的住院医疗费报销实行预审制。社保机构将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报销(意外伤害除外)。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者的处理规定:
 一、经查实在提供凭证时有弄虚作假现象的医务人员,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责成所在医疗单位视其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追究单位领导相应责任;
 二、对弄虚作假的参保人,经查实一律不予补偿,对已补偿者通过劝说、司法途径追回补偿款。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出院后一般应在补偿年度内结报,外出人员可延期至次年4月30日。
 第二十五条  本保障以年度为结算单位,跨年度住院的按入院年度结算。 
第九章  档案及报表管理
 第二十六条  档案主要分成四大块,即参保资料、补偿资料、财务档案和有关文件。
 一、参保资料全部由电脑数据库管理;
 二、补偿资料一进入社保机构数据库,原始凭证由经办人员分别负责和整理归档,每月上交审核后入库保管;
 三、财务档案,指有关财务台帐、报表、凭证等,输入电脑保存,手工资料每月归档入库;
 四、有关文件、通知,指市政府、市农医保办等下发的有关政策、制度、通知等,由社保机构分别整理归档。
 第二十七条  报表管理分业务报表管理和财务报表管理两块。
 一、业务报表管理主要由电脑完成,在有关要素进入数据库的前提下,各种业务报表均可在电脑中直接调阅、打印;
 二、财务报表管理,指财务人员每月将财务台帐整理后以报表的形式上报,由社保机构有关人员负责分类、统计、制表。
 三、社保机构每月向市农医保领导小组有关组成部门报送业务报表和财务报表。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农村居民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卫生行政部门,督促有关医疗机构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宣传教育,严格执行各项制度、规定,改善服务态度,规范医疗行为。对草率对待参保病人,违反各项管理制度的要追究其责任;对不执行有关制度和规定的,要进行必要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对在全市农村居民医疗保障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市农村居民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原有关农村居民医疗保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与省农业厅联合发文)
浙工商企〔2009〕4 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局(农办):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行为,促进土地资源有序流转、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省工商局、省农业厅联合制定了《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学习。制定出台《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暂行办法》,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农民创业创新、农业转型升级和新农村建设的具体实践。各地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加快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深入开展学习研究,认真按照《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工作。
 二、认真落实,把握重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性权利,是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关系到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既要促进土地资源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又要切实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根本利益。各地要落实好本《办法》的各项规定,重点把握好以下四点:一是投资对象。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新的出资方式,本《办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有明确的指向,即仅限于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不包括向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等其他企业出资。二是评估和验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评估和验资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由全体社员评估作价,且不需要进行验资。三是业务范围。根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该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必须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核准,严格控制在农业领域内,不得进行扩张。四是成员出资总额。鉴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特殊性,需要在相关材料中明确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以及成员出资总额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数额,并对外公示。因此,设立大会纪要或变更决议要明确记载同意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合作社章程、出资清单、营业执照中成员出资总额后都应当加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数额。
 三、明确职责,加强协作。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政策性很强的一项创新工作。各级工商部门和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同时,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登记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加强登记把关和土地流转动态监测,努力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有序开展。各地在《办法》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工商局、省农业厅联系。联系人:胡振华,许彩燕,电话:0571-88383388转6031、0571-86757726。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行为,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工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以家庭承包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均可以依法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价出资。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依法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价出资;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不得损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第五条 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取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家庭推荐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出资人。
 第七条 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由全体社员评估作价。
 第八条 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明确记载同意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明确记载成员出资总额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数额与比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明确记载成员出资总额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数额与比例);
 (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取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还应当提交家庭推荐出资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九条 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增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成员出资总额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明确记载同意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
 (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明确记载成员出资总额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数额与比例);
 (四)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出资清单(明确记载成员出资总额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数额与比例);
 (五)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涉及成员变更的,应当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其中,新成员入社的还应当提交新成员的身份证明。
 第十条 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应当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的成员出资总额后加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万元”。
 第十二条 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登记过程中涉及违反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由登记机关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浙江省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与浙江省林业厅联合发文)
浙工商企[2009]15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林业局:
 为了规范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行为,促进林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省工商局、省林业厅联合制定了《浙江省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浙江省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行为,促进林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根据《浙江省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可流转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包括使用权,下同)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工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以家庭承包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林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的,其林地承包经营权均可以依法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价出资。
 第四条 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合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依法以林地承包经营权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价出资;
 (二)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林地的林业用途;
 (三)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后,只能用于该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
 (四)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农民的林地承包权益。
 第五条 申请办理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取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家庭推荐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出资人。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承包方式获取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林权证上的承包人或使用人作为出资人。
 第七条 以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由全体社员根据林地、林木的实际状况进行评估作价。
 第八条 以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明确记载同意以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明确记载成员出资总额中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数额与比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明确记载成员出资总额中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数额与比例);
 (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取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还应当提交家庭推荐出资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九条 以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增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成员出资总额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明确记载同意以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
 (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明确记载成员出资总额中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数额与比例);
 (四)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出资清单(明确记载成员出资总额中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数额与比例);
 (五)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取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还应当提交家庭推荐出资人的证明。
 涉及成员变更的,应当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其中,新成员入社的还应当提交新成员的身份证明。
 第十条 以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应当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以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的成员出资总额后加注“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万元”。
 第十二条 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申请办理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登记过程中涉及违反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由登记机关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资金互助社登记办法》的通知(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联合发文)
浙工商企[2009]16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宁波银监局、各银监分局、各监管办事处:
 为了确认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农村资金互助社登记行为,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省工商局与省银监局联合制定了《浙江省农村资金互助社登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浙江省农村资金互助社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了确认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农村资金互助社登记行为,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农村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自愿入股组成,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合作制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工商登记。
 申请办理农村资金互助社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依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经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核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取得法人资格。
 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互助社的成立日期。
 第六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省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登记指导。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登记指导。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登记。
 第七条 申请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10名以上符合社员条件的发起人;
 (二)在乡(镇)设立的,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在行政村设立的,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
 (三)有社员共同制定的章程;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经理和具备从业条件的工作人员;
 (五)有互助社名称,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社员及股金;
 (四)注册资金;
 (五)经营范围;
 (六)经营期限;
      (七)法定代表人姓名;
 (八)经济性质(核定为“农村资金互助社”)。
 第九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县(市)**乡(镇)或者**县(市)**村]、商号(字号)、“农村资金”、“互助社”四段组成,并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在农村资金互助社申请筹建前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第十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十一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社员是符合《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的入股条件,承认并遵守章程,向互助社入股的乡(镇)和行政村农民、农村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章程也可以限定其社员为某一农村经济组织的成员。
 第十二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注册资金为社员缴足的股金之和。
 第十三条 社员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贷款或其他方式出资。
 单个社员认购的股金不得超过农村资金互助社股金总额的10%,超过5%的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社员的股金和积累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与,但理事、监事和经理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在任职期限内不得转让。
 第十四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从事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和各类代理等业务,开办其他业务应经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范围应当核定为“为本社社员提供金融服务(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
 第十五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当按照《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成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理事)、经理、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超过100人的,可以由全体社员选举不少于31名的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大会。
 农村资金互助社原则上设立理事会,理事不少于3人,设理事长1名,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农村资金互助社设经理1名(原则上不由理事长兼任),如未设理事会的,经理为法定代表人。
 农村资金互助社应设由社员、捐赠人以及向其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等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监事会,其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设监事长1名。
 第十六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理事、经理任职资格需经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到工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或理事、经理变更手续时,应当提交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证明。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符合《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章程由互助社社员共同依法制定,必须载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法定记载事项。
 互助社章程应当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员(代表)应当在章程上签字。
 第十八条 申请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当由全体社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全体社员(代表)签署的章程;
 (四)社员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依法登记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组织机构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理事、经理的核准文件;
 (七)住所使用证明;
 (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转让股金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双方签署的股金转让协议;
 (四)新社员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社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
 (六)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转让后单个社员的股金不得超过农村资金互助社股金总额的10%,超过5%的还应当提交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农村资金互助社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规定提交相应的变更登记材料。
 第二十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注销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社员(代表)大会决定注销的决议或者政府依法责令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破产裁定;
 (四)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市场退出文件;
 (五)社员(代表)大会确认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确定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七)企业法人公章;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送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三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当依法办理登记,并接受企业登记机关的监督检查。农村资金互助社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吊销或撤销金融许可证或者金融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撤销工商登记或者经营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通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2:
农业机械购置申请表
备注:
1. 购机者属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的需盖公章;
2. 此表一式三份,县级农机管理部门、乡镇农机管理机构、购机者各存一份。
附件3:                                                       协议编号                       

农业 机 械 购 置 补 贴 协 议

甲方(县级农机管理部门):               联系电话:                     
乙方(购机者):                       住址:                                  
联系电话:                     份证号码:                                    
为落实购机补贴政策,做好购机工作,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
      一、乙方根据本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的规定,自愿购买如下机具:

 

 

 

      二、购机户在      月      日前,到省农业厅指定的经销商处购机,交纳扣除中央补贴资金          万元后的差价款,并提交本协议。
      三、甲方责任:
      1.落实中央与地方补贴资金
  2.协调供货。
  四、乙方承诺:
   1.按协议规定时间购机,如放弃购机,应提前通知甲方,并交回本协议,逾期视作放弃。
  2.两年内不得擅自转让或跨省域出租所购机具。因特殊情况需转让或出租的,须经甲方同意。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二份(购机时提交经销商一份)。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县级农机管理部门):                 乙方(购机者):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盖  章)                          (盖  章)

 

 


中共临海市委  临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临市委发〔2009〕52号

临海经济开发区、东部区块党工委和管委会,临海港区管委会,各镇党委和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在临各直属单位,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现将评估修订后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临海市委
                                                   临海市人民政府
                                                      2009年8月5日


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我市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创新体制机制,建立健全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以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为出发点,以提升农业竞争力为重点,统筹城乡发展,改善农村生态和生活环境,形成农村和谐及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格局。
 一、加快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一)健全和发展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1、做强农业主导产业
 加快临海蜜橘产业发展。通过5年左右的发展,全市柑桔面积达20万亩左右,其中优质临海蜜橘基地12万亩,精品临海蜜橘基地5万亩,实现临海蜜橘产业产值7亿元。
 ——加快推广运用柑橘无毒苗木和实施高换接种调整熟期结构的,对成片面积在10亩以上,每亩补100元。
 ——使用可降解的地膜覆盖连片50亩以上的,每亩给予补助50元。
 加快茶叶产业发展。通过5年左右努力,建成以临海蟠毫和羊岩勾青为主的名优茶产业体系,全市优质茶叶基地达到6万亩,实现茶叶产值超2亿元。
 ——新建名优茶基地连片30亩以上,每亩补助100元;剪除老茶园改种换植100亩以上,每亩补助100元。
 ——建立茶树良种母本园面积在20亩以上的给予每亩补助2000元;良种繁育基地面积10亩以上,且年出圃良种茶苗100万株以上的给予每亩补助1500元。
 ——茶厂优化改造投资50万元以上的给予补助2-3万元,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给予补助3-5万元。
 ——新办茶叶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入200万元以上,名优茶年加工能力50吨以上且达到“加工标准化、设备机械化”要求的,给予补助10-20万元。
 ——茶叶加工企业和经营单位凡获得QS认证的奖2万元,被授予省级示范性茶厂的奖8万元。
 加快杨梅产业发展。通过3-5年左右发展,全市杨梅面积达到15万亩左右,实现杨梅年产值6亿元。
 ——积极引进新技术、新工艺,对发展杨梅保鲜、精深加工、冷链储运等予以重点政策扶持。
 加快西兰花(含花椰菜)产业发展。对新办西兰花(含花椰菜)速冻、深加工企业,投资在200万元以上(不含地价),按投入额3%的比例给予补助。
 新获得自营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年出口2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10万元。
 ——鼓励西兰花(含花椰菜)引进新品种、新技术,试验种植面积30亩以上,给予1-3万元补助。
 2、做优农业特色产业
 ——新建蓝莓、葡萄、草莓、油茶等名特优新母本园成片面积20亩以上、新品种繁育基地成片面积30亩以上、新品种示范基地和花卉示范苗圃成片面积达50亩以上的,成效显著的分别补助2-5万元。
 ——新建竹笋两用林基地成片面积300亩以上,每亩补助80元;新建名优水果基地,成片面积200亩以上,每亩补助80元。
 ——新建油茶基地,成片面积200亩以上,每亩补助240元;对于高山移民村、贫困村连片发展油茶基地的,可纳入百村帮扶项目,但不重复享受上述补助。
 ——新建蓝莓基地成片面积1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100元。
 ——鼓励创办生态化畜牧养殖小区(场),凡在畜牧养殖小区内建设标准化养殖,圈舍面积在1500平方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以上的,补助5—10万元。加强畜禽种苗工程建设。重点发展猪、羊、兔等优势畜种,对固定资产投入100万元以上(不含地价)并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给予5—10万元补助。
 ——鼓励创办水产养殖场、养殖基地,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补助3—10万元。凡投资浅海深水网箱养殖的(网箱直径大于10米,深度大于5米),每只一次性补助2万元;对依标实施、竣工完成通过省级验收并行文的省百万标准渔塘改造示范项目,原则上按省级补助标准拨付市级专项补助资金。购买275马力以上的大马力远洋捕捞船只(持有农业部核发的远洋捕捞许可证),对购买船只资金确有困难且已投保的,金融部门应给予船价30%-50%的贷款,市政府给予贴息2年。
 ——鼓励耕作制度创新。新建试验基地30亩以上的,补助1-2万元。
 ——对新命名为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健康养殖)示范基地(园区)的或被国家级、省级立项建设并验收合格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对农村实用人才及招聘到农村或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开发的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生产项目,高效生态农业、特色农业等现代农业开发的项目,在补助、奖励、税收、贷款、贴息、农业保险等方面给予倾斜政策。
 3、做好农业新兴产业
 被确定为省级“农家乐”特色村的,奖25万元;被确定为台州市级“农家乐”特色村的奖5万元;积极开展效益农业强村和农家乐特色村竞赛活动,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村分别奖3万元、2万元、1万元。
 ——获台州市级“农家乐”特色点且固定资产投入100万元以上的奖3万元;获临海市级“农家乐”特色点且固定资产投入50万元以上的奖5000元;对被新命名为国家级、省级农业(林业、渔业)观光园区的,给予一定奖励。
 (二)加快培育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4、培育现代农业产业龙头
 ——以本市农产品为原料的深加工企业,根据市里统一布局,经立项批准,按产业导向规模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优先解决用地指标。对不破坏耕作层的畜禽饲养地、基地园区的简易管理用房、农产品收购的临时用房、设施农业用地视作农业用地。
 ——对以本市农产品为原料储藏、保鲜、加工的农业企业、合作社,市政府每年评定十佳农业龙头(科技)企业和十佳农业合作社,给予嘉奖。
 ——新引进市外资金创办以本市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入在300万元以上(不含地价,下同)给予规费减免。
 ——鼓励发展粮食加工业,新取得QS认证并正常生产的,奖励2万元。确定全市粮食加工应急企业1家,给予加工成套设备投资额10%的一次性补助。
 ——对企业、合作社等产业化组织技改投入(企业100万元以上、合作社50万元以上),经立项并按期完工投产,经有关部门认定,以该项目中的设备投资额为依据,按3%的比例进行补助。
 5、着力推进土地(林地)使用权流转
 坚持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和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分时承包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重点推行委托流转土地。
 ——凡新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并经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且土地承包权入股成片面积在100亩以上、流转年限在5年以上,给予土地股份合作社一次性补助2万元。
 ——对土地承包一次性成片面积在100亩以上、流转年限在5年以上,经市、镇(街道)两级土地流转中心认定,给予承包者一次性补助2万元。
 ——林地经营权流转(招、拍、挂)成片面积在300亩以上(不改变林地用途),流转年限在20年以上,且依法办理林地流转登记手续的给予承包者一次性补助2万元。
 ——严禁耕地抛荒,鼓励专业大户、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和植保统防统治、机械插秧等社会化服务,对新承包抛荒耕地面积50亩以上,且种植粮食的,给予每亩200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植保合作社等服务组织开展水稻统防统治,面积在300亩以上给予一次性补助1-3万元;对农机合作社等服务组织开展机械插秧,面积在100亩以上,给予一次性补助1-3万元。
 6、着力构建新型服务平台
 以实现“多赢”为目标,搭建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土地股份合作、社区合作“五大合作”全新平台;在开展“一卡一点一服务”活动中,对获得全市“十佳”农资服务点的给予一定奖励;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农产品营销协会和四大主导产业的产业协会,正常开展活动的,每个协会年补助工作经费3万元,推进农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三)强化现代农业的科技支撑
 7、加快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加快实施现代农业科技创新工程,获得省级农业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称号的奖10万元;获得省级农业科技企业称号的奖3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镇、村的,按照项目实施配套政策给予扶持。
 8、构建新型农业科技推广体系
 继续认真贯彻落实浙政发〔2005〕31号、32号和浙政办发〔2006〕130号文件精神,市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改革和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积极实施种子种苗工程建设,创新农技推广方法,开展新技术试验、示范和推广。
 ——对引进国内外领先良种和技术进行繁育推广或改良本市原有品种,并成为主要推广品种的,给予引进者1-3万元奖励。对本市选育的品种,并经过省审定的新品种,一次性奖励5万元。
 ——凡被列入省级、国家级科技项目(在临海实施的),并通过验收,给予项目承担单位2-5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省级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且成效显著的,奖励2万元。
 9、推进农业信息化建设
 加强农村生产和农民生活信息化技术的应用,推进“信息入户”。继续实施“农民信箱”、“科技信箱”、农技110、临海新农村建设网、农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等农业信息化建设工程。市政府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业信息化,并动员社会力量捐赠共建。
 10、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建设
 鼓励专业大户、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确保粮食安全。同时积极培育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机植保专业服务组织。对粮食生产、植保统防统治、机械插秧和购置“大农机”的给予专项补助,并鼓励开展创建农机示范村、安全村等活动。
 (四)培育现代农业物流产业
 11、大力促进农产品流通
 ——围绕农业四大主导产业,加快建设设施先进、功能完善、交易规范的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对新办设施投资在200万元以上(不含地价)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给予一次性补助5-10万元,自营业之日起2年内返还市、镇所得的各种规费;到省外设立本市农产品直销窗口,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补助1-3万元。
 ——大力发展连销、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物流业,进一步完善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制度。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直接向超市、社区菜场和便利店配送农产品,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发展订单农业。市政府每年评选十佳农产品运销专业户,给予嘉奖。
 ——积极推进“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工程建设。扶持发展具有统一采购、跨区域连锁配送功能的农资经营龙头企业,形成覆盖全市的农资经营网络。建立和健全淡季化肥储备制度,保障和完善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工作。
 12、实施农业品牌战略
 鼓励原产地域产品申报原产地域保护和注册证明商标,鼓励农产品商标国际注册,对在欧盟或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注册农产品商标的奖1万元。农业企业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的分别奖100万元;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注册的原产地域保护注册、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称号的各奖10万元;获得浙江省名牌产品和浙江省著名商标以及认定为浙江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分别奖10万元;获得国家级、浙江农博会金奖的分别奖2万元、1万元。同一品牌获得同一级别认定的,不重复奖励。奖金统一用于品牌的保护和宣传。
 13、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市财政每年安排经费用于农业标准化检测体系建设。对被认定为无公害农产品(森林食品、养殖基地)、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分别奖励1万、2万、3万元。
 14、加快农业“走出去”步伐
 ——到省外建立农产品种养殖基地,种植水果、蔬菜,养殖水产品,成片面积在800亩以上;粮食种植成片面积在500亩以上,且收割后运回本市加工、销售的;到外地建立畜牧基地且70%返销到临海,生猪饲养量1万头、牛100头或家禽3万羽以上的,给予一定补助。
 ——市政府积极组织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不少于两次参加国内外农产品等专业博览会,参展企业的摊位费由政府给予补助。
 (五)加快农业基础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
 15、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强化农业水利基本建设,大力推广节水农业技术,进一步加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扶持力度。全面落实基本农田管理法律法规,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大规模实施土地整治,加快重低产田改造。搞好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安排,治理江河,加强山塘水库除险加固建设。加大科技研究力度,积极开展水产、蔬菜、水果保鲜研究,提高贮存能力。
 ——大力发展设施农业。凡新建钢架大棚20亩以上,且每亩投入2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5万元。
 ——鼓励主导型保鲜冷库建设,提高产业自我调控能力,对农户新建微型保鲜冷库,容积80立方米以上,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
 ——新建产业特色明显、功能齐全、示范作用明显的农业精品园、科技示范园、生态观光园等农业产业园区,基础设施投入规模较大、成片面积达500亩以上的,新建园区基础设施经立项同意,给予工程直接费用10%补助。
 ——新发展山地蔬菜基地,成片面积达100亩以上的,补助1-2万元。
 16、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实施沃土工程,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积极实施“农药减量控害增效工程”,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控制农药残留和化肥流失。加强生物防火林带建设,每年建设生物防火林带100公里,每公里补助2万元;加快沿海基干林带及农田林网建设,并给予一定补助。每年针改阔3000亩,每亩补助150元;每年荒山荒地及火烧迹地人工更新造林3000亩,每亩补300元。大力培育和发展生态公益林事业,按照省定的标准和要求,及时发放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开展资源增值,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平安渔场建设,增加渔业资源放流和渔场管理经费的投入。
 二、加快建设农村新社区,全面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17、深入实施百村工程建设
 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百村工程专项资金,重点用于百村工程建设、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促使公共交通、供水、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包括畜禽排泄物治理)工程、渔港、码头等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全面提升农村群众的生活质量与文化品位。
 ——加强村庄规划编制。被列为整治村且村级集体经济薄弱村,村庄地形测绘和规划编制经费予以补助。
 ——被认定为村庄整治合格村的,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奖10万元,1000-2000人口的奖8万元,1000人口以下的奖7万元,被认定为台州市级以上绿化示范村的,在村庄整治合格村奖励基础上,再奖2万元;被认定为台州市级生态村的,在村庄整治合格村奖励基础上再奖5万元;被认定为台州市级全面小康建设示范村(台州市级农村新社区),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奖25万元,1000-2000人口的奖22万元,1000人口以下的奖20万元;被认定为省级全面小康建设示范村(省级农村新社区),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奖30万元,1000-2000人口的奖28万元,1000人口以下的奖25万元。成功创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的,奖励30万元;成功创建省级生态镇的,奖励20万元;成功创建台州市级生态镇的奖励10万元。列入市连线成片村庄整治建设年度计划的,开展连线成片村庄整治建设在3个村以上(包括3个)的,且验收合格的,完成3个村成片整治的奖给镇(街道)10万元(主要用于村与村之间及道路两侧的环境整治),以此为基数每增加一个行政村再奖5万元。
 18、加快实施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
 以垃圾处理、改水改厕、河道清理、污水处理、畜禽粪便污染整治等为主要内容,实施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
 ——对农村实施生活污水净化工程建设的,经验收合格且有70%以上村民接入的,每村奖5—8万元;加强集镇有动力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通过验收的,补助20万元。对规模畜禽养殖场的畜禽粪便实施净化处理的奖3—5万元;对实施太阳能路灯或LED(半导体)路灯项目,路灯安装在20盏以上的,每个项目奖1-3万元。
 ——重视卫生保洁长效机制建设,平原地区要全面建立“村收集、镇中转、区域集中处理”的农村垃圾集中处理系统。边远山区、海岛村可对垃圾分类后以适当方式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强村级环卫基础设施和保洁队伍建设,探索公共财政、村级集体、农户共同承担的多渠道投入机制。实施水环境整治工程,全面清理农村居住区和主要道路两侧的露天粪坑,加快卫生厕所改造,严防二次污染。
 19、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
 ——针对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薄弱环节,推进交通、供水、供电、燃气和信息、流通等网络向农村延伸,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继续实施下山移民工程,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作为下山移民专项补助资金。完善低收入农户的帮扶机制,市里安排专项资金落实帮扶措施。抓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治理、搬迁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市里安排专项资金进行补助。
 ——加强农村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建立全市小流域、山洪灾害防御和预警体系。加大河道、溪流整治力度,列入市以上河道、溪流整治计划的,给予30—50%资金补助(含市以上资金补助);加快病险水库山塘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列入市以上(含市级)的小(一)型水库、小(二)型水库、山塘除险加固计划的,分别给予70%、60%、50%补助(含市以上资金补助);列入“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计划的,给予工程直接费的30%补助,对于省列项目、贫困村和集体经济薄弱的山区村给予工程直接费的50%补助;列入“万里清水河道”计划的项目,给予每公里1-3.5万元资金补助(含市以上资金补助);支持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总投资100万元以下),列入市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给予工程直接费的10-20%补助。
 ——进一步完善新农村道路建设,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完善安保设施建设;加快农村客运线路和站场建设。鼓励在村庄及交通道口显眼位置添置永久性文化宣传标牌、文化公益广告或文化雕塑,营造浓厚的文化生活氛围。推进“村村通宽带”工程。
 20、全面提高农村卫生文化事业发展水平
 ——巩固和完善农医保制度,逐步提高政府贴补资金,资助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下称新农合),扩大新农合门诊就诊网点,并为参加新农合的农民每两年进行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全面推进新农合信息化工作,农民就医实现即时即报,新农合参保率达到80%以上。政府设立农村公共卫生专项资金(每人每年15元),专门用于农村公共卫生三大类十二个项目的服务。办好惠民医院,健全公共卫生服务网络。保证一类疫苗接种经费、结核病防治配套经费、艾滋病免费检测经费和健康相关产品监测费。
 ——继续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逐步实现有线电视全覆盖;对高山移民的农户,有线电视只收安装成本费。加强村级广播室建设,经验收合格的,给予适当补助。继续开展文化三下乡活动。开展创建文化先进村竞赛,评选一等奖2名、二等奖4名、三等奖10名,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三、加强新型农民培育,提升农民整体素质
 21、深入实施农村劳动力培训工程
 推进农民培训工程。实施“特色技工”培训和“村企连结”订单培训计划;大力开展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加强对农村经纪人、专业大户、合作社骨干、农业企业经营者的现代农业知识技能培训。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落实按照总任务人均不少于300元的最低培训经费要求。
 22、全面实施“百名农村党员人才工程”建设
 充分发挥农村党员在技术推广、致富带头、企业创办、三产引路、社会稳定、班子团结等领域的示范领衔作用,推选出百名有培养、发展潜力的农村党员,通过举办有针对性的培训、考察,出台相关实施意见,鼓励他们成才、创业、发展,成为新农村建设中的排头兵和中坚力量。支持大中专毕业生从事农业创业。
 23、着力加强农村职业教育
 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农村户籍初中应届毕业生、普通高中毕(结)业生,根据就业技能要求,到职业学校进行6个月至1年的职业技能培训,培训费用由政府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个人承担20%,困难群众家庭子女予以减免。进一步发挥各镇(街道)成校(社区学校)在新农村建设中提高农民素质的主阵地作用,加大对农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投入,各镇(街道)要按规定足额拨付成人教育经费。
 24、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
 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做到即征即保。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基本实现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全覆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成率达到65%以上。进一步规范并逐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救助水平,加强困难农户的医疗、教育、住房救助。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25、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落实好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各项政策。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支付制度和增长机制,及时解决基本养老、医疗、工伤保险向稳定就业的农民工覆盖。切实解决农民工子女的上学难问题,完善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外来民工子女入学办法。
 四、建立多渠道的投入保障机制,确保新农村建设有序推进
 26、增加财政和社会力量对新农村建设的投入
 发挥公共财政的主导作用,各级政府要确保预算内“三农”支出增长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用于农村的增量要继续高于上年,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村建设的增量要继续高于上年,新增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经费和固定资产投资增量主要用于农村,建设用地税费提高后新增收入主要用于“三农”。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新农村建设,对通过境内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公益性社会事业捐助捐赠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开展村企结对共建新农村活动。对无偿捐资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企业和个人,市委、市政府予以表彰。
 27、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积极探索壮大集体经济的新路子,发挥集体经济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加大对经济薄弱村的扶持力度,市政府每年安排不少于300万元的经费用于村级组织运行。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切实减轻村级集体负担,任何组织不得向村级组织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严格执行村级组织报刊订阅“限额制”。
 28、加强金融机构支持新农村建设
 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服务力度。农业发展银行要增加农村基础建设、农业技术改造和农业综合开发等政策性专项贷款。鼓励地方性法人银行机构开展向农业小企业贷款业务。各商业银行要努力创新信贷支农业务和服务方式。农村信用联社要充分发挥农村金融服务中的主力军作用,加大信贷投入,不断改进和丰富信贷支农的金融产品种类,实行个性化服务、差别化利率,不断提高办贷效率,满足不同行业、不同生产经营规模的农户和农村经济组织合理资金需求。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农贷款力度,积极推广丰收小额贷款卡等创新性农村金融产品,建立对农户或农村经济组织贷款的政府风险补偿机制。从今年起,政府给予丰收小额贷款卡每年新增贷款余额0.5%的风险补偿,其中贷款额在5万元以下的农户数比例不得低于70%。财政部门要把财政支农资金与信贷投入紧密挂钩,通过推行财政贴息、农业保险等途径,引导更多信贷资金投向农村。
 29、建立农业风险防范机制
 要进一步完善自然灾害和重大动植物病虫害预测预报和预警应急体系建设。市财政每年筹集专项资金用于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和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作物救灾种子储备和农药储备。建立重大农业生产事故补偿准备金和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提高农业防灾减灾能力。
 五、切实加强领导,不断完善新农村工作体制
 30、切实加强新农村建设的领导体系和工作队伍建设
 切实加强党对新农村建设的领导,镇(街道)党委(党工委)要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三农”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强化统筹城乡发展的理念和服务“三农”的职能,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新农村建设。加强新农村建设的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党政领导班子政绩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深化“三级联创”活动和“先锋工程”创建活动,认真实施“领头雁工程”,着力选配好村党组织负责人,积极开展“好搭档”创建活动,加大和谐村级班子建设力度。推行一村一名大学生到农村或社区工作制度。按照“四化一核心”的要求,发挥村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全面落实“四项民主”,支持和保障村民自治。继续深化“民主恳谈”活动,全面推行村级事务民主决策“五步法”,不断创新基层民主管理制度,切实推进农村基层事务公开、村务公开。不断增强经济薄弱村干部误工报酬和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补助工作的力度。结合乡镇政府职能转变,建立专职农村工作指导员和科技特派员制度。完善驻村干部考核机制,切实改变办公机关化现象。进一步抓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
 六、附则
 1、本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2、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的,按额度最高的一项奖励。
 3、以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4、本意见由临海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工商局农业局关于全面开展
订单农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实施
意见的通知
临政办〔2008〕149号
 
临海市经济开发区、东部区块、临海港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工商局农业局《关于全面开展订单农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关于全面开展订单农业促进农村
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进一步加快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市场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现就我市全面开展订单农业,促进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企业主动、农户互动”的总要求,以发展订单农业为核心,以农业产业化、品牌化为重点,加大涉农合同帮扶工作的力度,保障涉农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市场化,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深入实施涉农合同帮扶工作,帮扶一批涉农企业,制订规范一批订单合同文本,培育一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和农户, 在特色或主导农产品或大宗经济作物上指导推进订单农业,使订单成为联接农业产销的主要方式。力争到2010年使我市的水果、蔬菜、茶叶、畜禽、粮食、水产等农业主导产业全面发展订单农业,农业订单覆盖面达70%以上,订单农业的产值占全市农业产值的70%以上。
 三、工作重点
 (一)积极培育扶持订单农业主体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村经纪人是发展订单农业的主体和核心。要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强做大,积极鼓励发展农产品流通专业合作社,合作社注册资金由章程自行约定、免收注册登记费。围绕优势主导产业,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扶持发展农业龙头企业,鼓励各类工商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参股或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农产品经营;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提高农村经纪人的组织化水平;引导农户积极实施订单农业,加快农业产业化市场化,增加农民收入。
 (二)支持农户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积极开展涉农企业、农户动产抵押登记工作,根据《物权法》和《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凡属涉农企业、农户所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当场予以办理登记,支持农户从商业银行融资,帮助解决农户融资难、贷款难问题。
 (三)深入开展涉农主体“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在认定“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时,向涉农企业适度倾斜。在全市范围内组织订单农户开展“守合同重信用”农户评定活动,表彰诚信农户,并对随意违约、履约率低、不讲信用的农户予以失信警示,促进农户增强信用意识。
 (四)完善涉农合同行政调解制度。充分运用《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发挥行政调解简便、快捷、灵活的优势,主动受理农业订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申请,积极为纠纷双方提供行政调解服务,及时化解订单合同纠纷,预防争议激化和矛盾扩大,如行政调解不成的及时为其提供法律指导。
 (五)建立订单农业指导服务站。建立订单农业指导服务站是深入开展订单农业工作的重要举措。重点农业产区所在的乡镇(街道)要根据实际建立订单农业指导服务站,就地为广大农户和涉农企业提供合同帮农服务,解决涉农双方签约或履约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督促涉农双方按约履行。农业指导服务站建立后,要落实人员和职责,落实指导站所需的经费,积极发挥指导站的作用。
 (六)实施订单合同文本备案审查制度。发挥合同备案优势,积极鼓励涉农主体在订单合同签订前主动到工商部门备案,通过审查,帮助纠正自制农业订单合同中的规定不明、含糊不清、不合理、不平等条款,消除日后订单履行的隐患,维护订单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具体措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快推进订单农业发展。订单农业是农户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按照与农产品购买者签订的契约组织安排生产的一种农业产销模式。实践证明,订单农业是农业商品化、产业化、契约化的有力载体,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基本要素,也是服务“三农”的有效途径。各镇(街道)、各部门要把发展订单农业作为实现创业富民、创新强农的战略举措来抓,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把发展订单农业纳入工作日程。各涉农企业要积极主动,转变发展理念,推行落实农业订单合同。
 (二)建立组织机构,加强对订单农业发展的领导。推进订单农业发展是参与新农村建设、服务“三农”的重要举措是实施“两创”工作的重要内容。为加强对订单农业发展的领导,市里建立订单农业发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由工商、农业等有关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负责制定订单农业发展规划,落实发展订单农业的具体措施,加强与财政、税务、金融、林业、海洋与渔业、贸粮、供销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营造良好的环境,共同推进订单农业发展。
 (三)加强宣传引导,普及订单农业知识。普及订单农业合同知识是推进订单农业工作的基础。要利用宣传媒体和多种形式,下乡进村,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订单合同基础知识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力。实施订单农业知识辅导制度,开展“千企万户”免费培训计划,各有关部门、镇(街道)要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农户、农村经纪人进行合同知识培训,提高广大涉农主体的合同意识和实施农业订单的能力。
 (四)明确工作职责,确保订单农业目标任务完成。订单农业的覆盖面、行业产值比重、合同履约率及带动周边农户数等将纳入今后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各镇(街道)、各部门要根据订单农业发展的目标,层层分解落实,确保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五)创新工作机制,提高农业订单合同履约率。督促涉农企业和农户规范使用农业订单合同文本,推行农业订单合同文本备案审查制度,对不使用或不规范使用农业订单合同、随意违约、履约率低、不讲信用的涉农企业和农户予以失信警示。同时,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农业订单合同的监管,及时查处利用农业订单侵害农民权益的行为,依法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秩序。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促进农产品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发展的若干意见
临政办〔2008〕115号
 
临海市经济开发区、东部区块、临海港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决策,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农产品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作用,提升区域品牌,提高农民收入,促进我市农业产业的发展,现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提高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对特色农产品以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形式进行注册并加以保护,实施品牌化管理战略,有利于培育地方农业产业,形成地域品牌,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工商、林特、农业、质监、公安、科技、财政、金融、保险、新闻媒体和镇、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和部门,要从服务“三农”的高度,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做好农产品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意义的认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精心组织,把我市农产品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推向深入。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全面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水平和竞争力为核心,发挥农产品产业特色优势,围绕“注册一件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带动一个产业,富裕一方百姓”的指导思想,加强对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培育和扶持,做大做强农产品,为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产业支撑。
 (二)总体目标。经过三到五年的发展,增加若干件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把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创建为驰名商标、中国名牌或浙江著名商标、浙江名牌,带动农产品品牌价值提升,实现农业增效。
 三、工作重点
 充分发挥“临海蜜桔”、“临海杨梅”、“临海蟠毫”三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作用,做好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培育、保护。进一步扩大证明商标的宣传,对有一定区域规模的特色农产品积极引导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让更多的经营户使用证明商标,促进产业发展。 
 四、主要举措
 (一)积极支持、引导农业产业组织申请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
 柑桔、茶叶、杨梅、西兰花是我市农业四大支柱产业,还有一批如大石葡萄、大石垂面、邵家渡草莓、汛桥茭白、沿江黄土山笋等具有区域特色的农业产业,工商、质监、农业、林特等相关单位,要积极鼓励、引导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技推广机构等农业产业组织作为申请主体来注册农产品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当前,我市有三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还没突破,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注册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工商、质监、农业、林特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形成合力,根据产业特点,充分发挥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作用,排除农产品品牌低、小、散的局面,提升总体竞争力,共同推进农产品商标注册工作的健康发展。
 农业、林特要从实际出发,开展农产品地理资源普查,深入了解申请证明商标注册要求的农产品资源状况、数量、类型、分布、品质特征、加工、流通等情况,并帮助、指导申请人做好证明商标农产品生产地域的确定和产品特定品质、产品生产条件与技术说明等相关工作。 
 工商部门要切实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指导工作,积极引导富有地方特色、具有一定产业规模、一定知名度的农产品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做到早规划,周密编排,成熟一个申报注册一个,力争用三到五年时间,使我市农产品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有较大的增长。
 质监、公安、科技、金融、保险等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各司其职,积极配合。
 (二)积极鼓励和引导经营户和农户使用证明商标
 我市现有的三件原产地证明商标,市场知名度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证明商标所有人应加大宣传力度,做好市内与市外、省内与省外的宣传,扩大影响面,促进农业经营户使用证明商标的积极性,努力提高证明商标的使用率。电视台、电台、报纸、网络等媒体要重视对证明商标的宣传工作,各相关部门积极支持证明商标持有人在主要道路区域设置户外广告位。
 在重要市场区域适时召开推介新闻发布会,同时利用农博会、展销会的机会统一证明商标的品牌宣传。鼓励合作社在各大城市设立宣传窗口或专卖店,积极参与重大活动的指定产品,扩大临海农产品的市场知名度,提高市场占有率。
 工商、农业、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技推广机构等单位要加强对证明商标使用单位扶持力度,引导和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生产、使用证明商标农产品。对证明商标使用单位提供优惠政策:
 1、对证明商标使用单位许可费用给予优惠;
 2、对使用证明商标的单位在其包装上允许使用证明商标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
 3、涉农支农政策中,对证明商标的使用单位优先扶持,提高各农产品生产营销单位使用证明商标的积极性;
 4、地方金融机构对证明商标使用单位给予贷款利率优惠;
 5、由工商部门牵头相关单位对证明商标使用单位进行统一评比,对使用证明商标工作优秀的单位进行表彰,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
 (三)加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规范和管理
 工商、农业、林特、质监等相关部门,会同行业协会积极指导、帮助注册人切实做好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使用管理工作,把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推广好、管理好、保护好。成立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指导服务站,加强对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规范使用管理。商标所有权人要切实对建立的“四统一”实施好,即“统一制订使用规则、统一制订质量标准、统一使用商标手续、统一使用商标格式”。
 (四)强化科技推广,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发展提供品质保障
 大力实施科技战略,积极引进推广应用新品种和新技术,不断增强市场竞争力。要依托科技进步,按照高起点、高标准、生态化的要求,加强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监测,大力发展有机、绿色、无公害产品;抓好规范化栽培管理,生产大户作为技术推广示范基地,不断扩大生产规模;农业局、科技局以及林特局应给予政策上的引导与技术上的支持,促使产业走上技术依托、产学研结合之路,使合作社与农户有能力增加科技投入,改良品种;同时加强研究开发保鲜技术,进一步提高市场竞争力,确保产品安全、消费放心。
 (五)加强指导,积极培育农产品争创驰(著)名品牌
 工商、质监、农业等部门要积极帮助农产品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所有人实施品牌战略,积极培育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和省、市著名商标与名牌,不断提升农产品的附加值,促进特色、优质农产品产业的发展。对申报著名与名牌商标的,各相关部门要全力指导帮助做好材料申报,积极争取上级部门予以政策倾斜。要紧紧围绕品牌做好农业的文章,真正把我市的农业品牌打响。对注册农产品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和获得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和省著名商标、名牌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六)强化市场监管,切实保护农产品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成立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使用和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工商、质监、公安、农业、林特、科技、财政和镇、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工商局,工商局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明确各单位职责和任务,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同时组建专家委员会,定期就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的注册与保护工作开展交流和研讨。
 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要加大对农产品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保护力度,建立农产品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保护制度、违法使用预警制度以及联手打假机制,切实保护农产品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八年六月六日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工商局市人民银行进一步加大农产品企业金融扶持力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临政办〔2009〕81号
 
临海经济开发区、东部区块、临海港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工商局、市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农产品企业金融扶持力度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大农产品企业金融
扶持力度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决策,充分发挥农产品证明商标、驰(著)名商标的龙头带动作用, 增强金融服务能力,加大对农产品企业的融资支持,促进我市农业可持续发展,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符合农产品企业特点的授信制度
 各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信贷力度,对农产品企业的授信,在制度和标准上要有别于大企业,要符合临海的实际情况,根据农产品企业的不同生产周期、市场特征及资金需求,灵活合理的确定贷款期限;同时要根据农产品企业贷款额度小、频率高的特点,尽量满足其合理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
 二、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内控制度
 各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要充分调动信贷人员的积极性,鼓励信贷人员积极发展新客户,增加对农产品企业的贷款;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建立农产品企业信贷制度,降低不良贷款率。
 三、不断完善和丰富对农产品企业的服务方式
 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要主动向农产品企业介绍本公司的金融信贷产品,通过新闻媒体、网上推介以及举办农产品企业信贷产品推介日等活动积极向农产品企业推介自己;要对发展潜力大的农产品企业实行贷前辅导,增加企业实力,提高企业信用等级;要积极灵活的运用各种方式完善对农产品企业的服务体系。???  积极研究开发适合农产品企业发展需要和特点的信贷新产品。依法开展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使用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仓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对还款有保证、信用等级较高的农产品企业尽可能发放信用贷款。
 四、对农产品企业实施信贷优惠政策
 各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信贷原则的前提下,对农产品企业实行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并对下列单位实行信贷优惠政策:
 1、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单位的成员;
 2、认定为浙江省、台州市著名商标的农产品企业;
 3、守合同重信用的专业合作社;
 4、实行农业订单的合作社。
 五、加强服务,积极推动农产品产业发展
 市人民银行要发挥宏观调控作用,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农产品企业信贷的支持力度,同时引导各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主动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农产品企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尽可能在贷款规模、期限、利率及抵押担保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满足其合理的资金需求;工商部门要及时掌握农产品企业发展状况,对农产品企业要积极指导开展创牌工作和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创建,为借贷双方办理抵押物登记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积极支持和协助借款人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同时应定期向人民银行通报农产品企业获得驰名商标、省市著名商标和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情况,对贷款人向工商部门征询质押商标权利状况等信息的,应当积极提供相关信息,为农产品企业贷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海市促进与鼓励农村
经纪人发展意见的通知
临政办〔2006〕10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促进与鼓励农村经纪人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积极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临海市促进与鼓励农村经纪人
发展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中央 1 号文件关于“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队伍”和回良玉副总理关于“大力培育农村经纪人,能有效地促进农业生产和市场需求的衔接,能推动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也有利于农民的增收”的指示精神, 大力培育、发展我市农村经纪人队伍,充分发挥农村经纪人在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扎实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实现“临海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走向前列”这一目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村经纪人的重要作用
 经纪人的快速发展是市场经济逐步完善的必然产物。经纪人是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代理等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农村经纪人广泛活跃在广大农村经济领域,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体制尤其是农村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农村经纪人在促进农业生产和市场需求的衔接、扩大农副产品流通、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市农业优势明显,柑桔、杨梅、西兰花、茶叶、竹笋、草莓、禽畜、水产品等农产品极具地方特色,年产值近30亿元,这些农产品如何与市场形成有效对接,迫切需要一支高素质的农村经纪人队伍。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农村经纪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把发展农村经纪人作为我市加快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致富的有效途径,坚持加强引导、措施到位、强化服务、规范发展的总体思路,为发展农村经纪人创造良好的环境,鼓励、支持和引导我市农村经纪人快速健康发展。
 二、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的目标任务
 (1)扩大总量。各镇(街道)要加强调查研究,摸清底数。通过调查摸底,掌握全市的农村经纪人总量、结构、特点、分布等动态情况,有针对性地予以培育发展。2006年,确保培育发展农村经纪执业人员300人,力争至2010年底,全市培育发展农村经纪执业人员总数达到2000人左右,全市农产品通过经纪人销售达80%以上。大力培育发展经纪业务成交额超过700万元以上的农村经纪大户。
 (2)完善类型。充分依托我市农村产业优势和区域经济优势,因势利导,分类指导,重点扶持发展以下几类农业经纪人:一是依托大中城市批发市场为当地优势农副产品衔接需求市场的农产品经纪人;二是围绕农业产业化经营,在农业加工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牵线搭桥,促成订单农业生产,不断改进农业产业结构的农产品贮藏加工经纪人;三是结合科教兴农,推广实用农业科学技术的农业科技经纪人;四是依托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为农民群众提供运输、仓储和营销中介服务的农产品运输和营销经纪人;五是为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出路的农村劳动力经纪人。
 (3)形成网络。适时建立农村经纪人协会组织,以协会自律组织网络为依托,按照定位准确、作用明显、组织健全、服务周到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市、镇(街道)二级农村经纪组织网络的建立。逐步形成以农村经纪人协会为骨干,特色专业、行业协(分)会为基础,经纪大户为龙头,覆盖全市的农村经纪人行业组织网络。
 三、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的措施
 (1)放宽准入领域。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从事的领域、明确禁止自由流通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外,农村经纪人都可平等进入。
 鼓励、引导农村经纪人积极参与农村地区集体企业的改制改组和管理,参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经营;鼓励、引导农村经纪人积极参与农业科技创新、农业技术推广;鼓励、引导农村经纪人积极参与发展农产品深加工和农业资源丰富的工艺制品等特色农业经纪。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地区、行业、所有制等限制条件。
 (2)降低准入门槛。按照“多宣传,不等待,多理解,不刁难,多帮助,不设碍”的要求,采取“先准入、后培训,先发展、后规范,先扶持、后监管”等措施,对农村经纪人实行“零门槛准入”,对农民申请农产品经纪人的,由工商部门免费发放《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3)放宽注册条件。工商部门要为农村经纪人提供优惠政策、开通“绿色通道”。对农民申请注册个体农产品经纪人、私营农产品经纪人或公司制农村经纪企业的,除收取注册工本费外,免收一切费用。对申请开办农产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而注册资本不足的,可按相关规定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
 (4)积极实施品牌战略。指导、帮助农村经纪人运用商标战略、品牌效应,开拓市场、加快发展。围绕农村地区主导产业和特色农产品,重点指导和扶持农副产品经纪人注册名、特、优、新农副产品商标和证明商标、服务商标,鼓励和支持经纪人争创著名、驰名商标和名牌产品,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5)实行税收减免。对从事农村经纪业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支持。
 (6)加大金融扶农力度。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适当放宽贷款条件,通过发放专项贷款和小额信用贷款等形式,支持农村经纪人队伍的发展。
 (7)加快培训体系建设。农业、林业、水产、科技、教育等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优势,整合利用自身的培训资源,加大对农村经纪人专业知识、执业能力、市场意识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力度,提高农村经纪人的整体素质。
 (8)引导拓展营销模式。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多予、少取、放活”方针,积极改进对农村经纪人的管理与服务。推广“市场+经纪人+农户”的经营模式,引导有实力的农村经纪人向生产和流通领域拓展,促进经纪人兴建生产基地,建立销售网络,形成“生产+经纪人+市场”一体化的经纪实体;引导具备条件的农村经纪人利用网络、科技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拓展农产品市场营销空间,增强农村经纪业的国内外竞争力。
 四、加强对农村经纪人发展工作的领导
 (1)强化组织协调。各镇(街道)要把发展农村经纪业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时研究解决农村经纪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制定相应培育措施,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农村经纪业加快发展。
 (2)规范经纪市场秩序。引导农村经纪人树立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观念,鼓励公平竞争;建立健全农村经纪人诚信档案,实施信用分类监管。严肃查处农村经纪人无照经纪、合同欺诈、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农村经纪市场秩序。
 (3)营造良好发展氛围。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经纪人作用的宣传,大力宣传有关发展农村经纪人的方针政策,营造有利于农村经纪人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建立表彰和激励机制,及时总结推广农村经纪人在实践中的有益经验,对在农业经纪活动中,能充分发挥农村经纪人的作用,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增强农产品竞争力,表现突出的农村经纪人进行表彰、奖励,促进农村经纪人健康快速发展。
涉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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