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QQ、微信聊天记录等很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畴,但在司法实践中,网上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要成为有效的证据同样需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一是QQ、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因微信不是实名制,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系当事人,则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
二是QQ、微信证据的完整性。网络聊天都是连贯不间断的,如果不完整可能会断章取义,不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是QQ、微信聊天记录是否未经篡改,电子数据容易被编辑修改,难以保证网上聊天记录的真实性。
对于网络聊天记录应及时保存,防止丢失,并做好相关的证据公证手续,在诉讼中该电子证据在诉讼中才有可能被法院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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