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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埃及的哪些法律影响了后世的法制?土地买卖、财产税、婚姻制度

古埃及,就是指古代埃及,这是一个统治了非洲尼罗河中下游区域三千多年的政权,在文字、政治、宗教等方面,都有一个非常完备的系统。关于古埃及的传说很多,很多人都对古埃及的文明有很大兴趣。

像古埃及这样重要的文明古国,其各方面的文化都会对后世产生很大的影响。古埃及法在西方法制化进程的道路上,也确实起着重要的引领作用,同时,古埃及法也是古埃及法老维系自己统治的重要一环。

作为一个高度中央集权的专制国家元首,古埃及法老拥有绝对的权力

法老在古埃及是一个神秘而高贵的存在,古埃及人认为,法老是太阳神的儿子,是神派往人间的一个代表。这样的身份,注定了法老天生就有权力统治众生,这是一种有些类似于“君权神授”的思想。

不过这种观点显然是古埃及的统治者为了使自己的统治更加“合法化”才编造出来哄骗民众的。因为在古埃及三千多年的历史中,法老并不是一直靠血脉传承下去的。

古埃及的政府机关中,有一个重要的职位:维西尔。维西尔相当于古代中国的宰相,而且是真正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宰相,只受法老钳制,在古埃及的政治、军事等领域,都拥有极高的权力。

起初,这样重要的职位是由继承者,也就是古埃及的王子担任的,等到法老去世后,王子就可以直接继承王位。这样的继承流程是比较合理的,王子可以提前在维西尔的职位上熟悉政务,以免继承王位后一时间无法胜任。

不过一段时间后,维西尔的职位开始被王室以外的人控制,这使得法老的王权遭到威胁。甚至多次出现维西尔取代法老,或在上一任法老去世后成为新一任法老的情况。

为了避免维西尔分权,古埃及法老曾经采取过设立多个维西尔的方式,想要通过人数的增加避免某一个人专政的情况发生。可即便如此,还是会有维西尔发动政变取代法老的情况发生。从这里不难看出,法老是神的代表这一说法根本就是无稽之谈。

如果法老真的是太阳神的儿子,是神在人间的代表,又怎么可能会被“凡人”所取代呢?

虽然法老是神之子的说法不足为信,但法老始终是专制的国家元首,在古埃及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力这件事是毋庸置疑的。古埃及是一个典型的中央集权的国家,经历过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两种社会形态。

但不管社会形态如何,古埃及的权力分布一直都和闻名世界的金字塔如出一辙:以法老为顶端呈辐射状发散的权力分布。古埃及的中央集权和君主专制,是一个不断加强的过程。

古埃及法老有一个能够表明其身份地位的象征性配饰,那就是他们的权杖。法老的权杖有三种:“赫卡”杖,代表“统治者”;“万斯”杖,代表“统一”;“连枷”杖,通常指亡故法老所持有的权杖,有人认为有“继承”的含义。

法老权杖的含义,就是对法老权力的一种解释。作为高度中央集权的专制国家的元首,法老拥有所有方面的一切最高权力,是任何人和机构都无法逾越的存在。

古埃及在土地买卖和财产税、契约制度方面的法律影响了后世的法制

古埃及能够维持统治三千年之久其必定在维持统治方面有很多优点:比如古埃及的法老同时掌握政权和军权,极大地削减了军事政变的可能;比如古埃及十分重视贸易,也就是经济发展,不会因为经济破产或崩溃导致国家政权遭到毁灭性打击……

诸多优点中,对后世的我们而言最有研究价值和意义的,莫过于古埃及的法制文明建设十分完善。

一个国家的日常运行,避不开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规则限制,只有在合理的规则之内进行运行,这个国家才有可能长期维持下去。古埃及虽然拥有三千年的历史,但其法律法规的变动一直都很和平,几乎没有过因为法制建设极不合理而产生的巨大矛盾。

人民日常生活中涉及最多的法律,莫过于财产法和契约法。财产法是民众生活每时每刻都可能会涉及到的法律,也是和民众基本的生存问题息息相关的法律;而契约法是对交易规则进行规定的法律,和商业发展、经济发展密不可分。

古代社会,最重要的产业是农业,最重要的财产是土地。古埃及是一个典型的农业社会,这样的社会背景使得土地的归属权和与土地相关的交易显得尤为重要。

和古代中国分布较广的耕地相比,古埃及适合耕作的土地很少,绝大部分地区都是沙漠。而且由于尼罗河的流域几乎每年都会发生改变,所以古埃及的土地划分几乎每年都要随之进行更改。

对于古埃及时期的土地所有制,相关方面的学者绝大多数都认为,古埃及采取的是土地私有制。因为在一些记载中,可以明显发现有普通人买卖土地的事情发生,同时土地所有者死后,还可以把自己的土地留给亲人。

在土地买卖的问题上,古埃及也几乎没有太多限制,就连古埃及皇室,也经常出售自己的土地给私人,以此来换取财富。不过所有的土地买卖,都必须进行登记,买卖合同也必须得到维西尔的同意才能作数。

将土地买卖的交易记录保留在政府手中,有利于政府针对不同时期土地的具体情况进行政策上的调整。对土地交易合同有规定作用的契约法,也是古埃及非常重要的一种法律。

土地买卖以及其他各种商业活动,都离不开“契约”。他们的“契约”,类似于今天的商业合同,同时还包括一些国际上的条约等有明确内容的约定。

此外,古埃及还在财产税的问题上有明确的规定,最重要的就是根据土地所有量而定下的“土地税”。古埃及的土地税,不一定是银钱,大多数时候都是粮食作物等具体的物资。

古埃及关于结婚离婚条件和继承法等的规定,直接为后世提供了模板

古埃及土地买卖、财产税、契约制度等方面的法律内容,都对后世西方世界的法制建设产生了很大影响。西方直至今日的很多法律条文,内容上也对古埃及的法律多有借鉴,甚至有些几乎没有改动。

除了这些和人民物质生活关联性很强的法律,古埃及法律在婚姻法和继承法等法律内容上,也对后世影响很大。尤其是婚姻法,古埃及的婚姻制度虽然经历过许多变革,但古埃及是少有的,在很早就提出一夫一妻制度的国家。

不过古埃及并没有严格执行一夫一妻制,这和当时古埃及的权力制度更改有很大关系。

初期的古埃及,实行的是母权制,也就是女性的地位更高。母权制下,子女一般随母亲的名,类似于中国的子女跟母姓。在亲属关系中,外祖父和舅舅的地位也远高于父亲一方的长辈们。

不过古埃及初期的母权制,已经是残余势力了,所以古埃及始终盛行的,都是一夫一妻制。等到母权制渐渐消失后,夫权制随之登上舞台,纳妾也开始合法化。不过即使是纳妾合法化以后,主流中流行的仍然是一夫一妻制。

关于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属问题,古埃及法律也在保护妻子一方财产的举措上领先许多。首先,古埃及法律认为,妻子的财产即使在婚后也应属于其个人,而非丈夫。

但丈夫有义务为妻子提供其基本的物质生活需求,甚至妻子的财产会有一份详细的清单,丈夫需要用自己的全部财产作为抵押来保证自己不会擅自动用妻子的财产。

如今备受关注的离婚问题,在古埃及也有大量的离婚现象,而且古埃及法律在婚姻中男女平等的方面十分先进。不论男女,在提出离婚的权利上是相同的,不过如果是男方主动提出离婚,那么女方将得到来自男方的一笔巨额赔偿。

这种法律规定,很可能是因为当时的社会背景下,离婚的最大理由是不能生育。在古代的医学水平下,不能生育通常被视作是女方的问题,而此时的女方离婚后的生存就成了问题,所以这种巨额赔偿,很可能是出于保护女方的目的而制定的。

古埃及继承法的内容,也做到了男女平等:所有子女的财产继承权一律平等。不过女儿中年纪最大的一个,拥有承担分家产的义务,同时也会多得到一笔遗产作为酬劳。

不难看出,古埃及的法律是十分健全且完备的,在很多问题的考虑上都非常全面。古埃及法对我们今天的法制建设,也有很大的启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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