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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后转借朋友车毁人亡谁之过 承租人担责

租车后转借朋友车毁人亡谁之过 承租人担责

2013年02月01日  来源:腾讯汽车  作者:转载  责任编辑:AutoFan
引言:租车后转借朋友车毁人亡谁之过 承租人担责

租车转借朋友玩,结果操作不当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导致乘员3人死亡,另有1人重伤,由此引发了小车租赁公司、承租方及肇事者之间的一系列赔偿纠纷。日前,清远清城区法院判令实际承租者小杨支付违约金1500元。

据法院调查,2012年9月4日,小杨与C公司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租赁小型汽车一台,合同约定租赁时间为自9月4日至9月7日止及预交租金600元和押金5000元,如超时还车按照300元/天计算。事后,小杨将承租的车辆交给小谢。

2012年9月6日凌晨2时,小谢驾驶该车行至肇庆市四会下茆镇路段时,由于违章超速驾驶、操作不当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导致3人死亡,另有1人重伤,所租赁的车辆全车损毁。

C公司状告小杨,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已收取的租车押金5000元无须返还给小杨及小杨应当支付违约金1500元给C公司,并从9月7日起至全额赔偿车价损失之日止按300元/天支付租金。

小杨答辩认为,涉案的车辆是小谢委托其租赁的,自己仅是受小谢委托代其办理租车手续,小谢才是合同的承租方,实际租车人是小谢,交付租金的是小谢,使用车辆的也是小谢,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

相关权利义务应由小杨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C公司与小杨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小杨以自己的名义与原告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小杨承担。小杨作为租赁人,在租赁期间是涉案车辆的实际支配者,将车辆转交并放任小谢违章驾驶,已构成违约。依法判决C公司无须返还租车押金人民币5000元,并要求小杨支付违约金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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