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箔粉的添加,不是新鲜事物,在四部门发文之前,各地已陆续有这方面违法行为的查处案例。行政执法要严格,也要清醒。落实法律规定和文件要求,加大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力度的同时,也要注意金箔与食品生产中的有毒有害食品原料的区别。二者不宜轻易划等号,刑案需谨慎。本文对有关内容进行了梳理。
1.金箔是不是食品生产中禁止添加的物质?
是。上面四部委都说了。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目录》的“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及相关标准”一栏,没有“金箔”或者“金”、“银箔”或者“银”的信息。另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现行有效)中没有,2021年3月26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发布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意见稿)》中也没有金箔或银箔。
2001年5月23日,原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金箔酒”进行卫生监督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
来源: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官网
2.金箔是不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判断宜谨慎。金箔一旦落入“有毒有害物质”的“口袋”,就是刑事案件。2022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豆芽问题也曾有同类的争议。胡小松教授在2015年解读12个食品安全热点事件时谈到: 2015年6月16日,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发回重审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做出被告人郭某、鲁某两位芽农无罪的判决。此为一系列“毒豆芽”案件被做出无罪判决的首例。该无罪判决不仅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界限进行了明确划分,也对此类案件的审判决具有重要示范作用。
豆芽中掺加的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不能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这是作出无罪判决的依据。原卫生部将6-苄基腺嘌呤从食品添加剂名单中删除是出于工艺必要性的考虑,并非安全问题。食药总局、农业部、卫生计生委联合发布的“2015第11号”公告中“禁止豆芽生产者使用以上物质,并禁止豆芽经营者经营含以上物质的豆芽”。明确了对该问题的“监管红线”。凡在豆芽生产和经营过程中违反上述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等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因此,让不让用金银箔是管理问题,是否有毒是科学问题,不能在“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物质” 和“有毒有害物质”之间简单地画等号。
3.行政执法中有关违法案件的查处依据?
农业领域暂未看到相关案例。与“添加剂”使用直接有关的条文,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上海筱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是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典型案例。2021年7月1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对上海筱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经营的甜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金箔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200元,罚款人民币11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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