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三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典型案例:张传义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造成农作物减产
本案为最高院发布的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被告人张传义,男,汉族,1965年3月6日出生,大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2009年8月,被告人张传义与申某(另案处理)在辽宁省大连市注册成立大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担任公司股东。2011年3月份,张传义、申某联系杨某(另案处理)在位于河南省商丘市的农药厂内生产伪劣农药“菌三唑”(杀菌剂),由申某以大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员的名义将该“菌三唑”共计200件(每件300包)销售给徐州市铜山区、沛县等地的经销商,销售金额3.6万余元。
当地农户从经销商处购买上述农药给小麦喷洒后,出现长势不良或不出穗等情况,导致600余农户的1600余亩小麦减产86万余斤,经济损失达86万余元。经鉴定,上述农药“菌三唑”多菌灵含量4.6%,硫磺含量7.8%,为不合格产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传义伙同他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农药,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张传义案发后能够主动退赔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被告人张传义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注意的问题
“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是构成本罪的前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的,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也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同时构成这两个罪名。兽药、化肥、种子方面也是这样。究竟以哪个罪名移送,需要结合立案标准判断。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以造成损失的数额为判断标准,即“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般以销售金额为判断标准,即“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
损失如何认定?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南京百分百公司等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检例第62号,2020年发布)中,对于使用伪劣农药造成的农业生产损失,采取田间试验的方法确定受损原因,并以农作物绝收折损面积、受害地区前三年该类农作物的平均亩产量和平均销售价格为基准,综合计算认定损失金额。
主观故意如何判断?对没有生产经营资质,未尽到质量注意义务,或者明知是不合格产品,而采用明示标明方式予以销售的,一般认为具有主观故意。
相关规定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三条
《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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