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根据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是新规定。意味着,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都属于复议前置(先复议才能后起诉)。在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救济途径部分,原来是“起诉或复议”,例如:特别需要注意,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2024年1月1日),上述告知就是错误的。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2024年1月1日),救济途径部分要调整为“先复议……再起诉”,以避免诉权告知内容错误,甚至造成程序违法。建议表述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或***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注意接收复议申请的方式和处理根据新《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处理;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转送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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