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案情: 李叶与陈红红住在同一社区。李叶怀疑其夫马某与陈红红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从2008年到2010年多次在陈红红单元楼门口、单元超市里等地,见到陈红红便骂,2010年9月8号,李叶用自己的手机向陈红红/及陈红红的亲戚的手机发短信进行辱骂陈红红,导致陈红红精神受到损害,同年11月陈红红哭笑无常,被送往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诊为癔症样精神障碍,住院8天,花医疗费1800元,护理费500元,误工费400元,伙食费160元(每天20元),交通费100元等共计3060元。本案中,陈红红的损失由谁来承担?
2.律师说法
本案属于公民的名誉权纠纷。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公民、法人享有获得社会公正评价和要求他人不得非法损害这种公正评价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在本案中,李叶在陈红红的单元楼门口、单元超市里等公共场所,用有伤民间习俗、违反社会公德的语言、侮辱丑化的方式侵害陈红红的名誉权,至其人格尊严受到损害,更为严重的是李叶用手机发短信辱骂陈红红,致使其精神受到损害,造成症样精神障碍,后果严重。陈红红有权请求法院责令李叶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请求赔偿医疗、误工、护理、伙食补助、交通费,并可要求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3.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第1款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4. 法律小贴士 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侵权要求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外,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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