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新参保 和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及业务经办规定简介
根据省政府浙政发〔2003〕26号文件精神,县府办于2014年11月5日印发了《青田县关进一步完善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青政办发〔2014〕79号)和《青田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09】153号)。现将青政办发〔2014〕79号和政发【2009】153号文件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参保范围和对象
本县因国家建设需要被征地的年满16周岁的农民(含现役义务兵、在校学生)。
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组成情况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由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组成。被征地农民个人和村集体缴纳的基本生活保障费为个人账户,并按同期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政府补贴部分进入统筹账户。
三、2015年度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档次表
参保档数 | 领取金额 (元/月) | 个人缴纳金额(元) | 2015年政府转保补贴(元) | 补缴总额(元) |
一档 | 540 | 68040 | 12000 | 80040 |
二档 | 455 | 49140 | 61140 |
三档 | 381 | 34290 | 46290 |
四档 | 315 | 22680 | 34680 |
生活补助 | 192 | 10368 | 22368 |
四、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退休年龄
参保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性60周,女性55周岁。
五、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生活待遇关系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除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外,按不重复享受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由本人确定享受其中一种。
六、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参保条件的人员如何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如需要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需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后进行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七、可以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
1.2014年11月4日前,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包括已经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被征地农民,下同,以下简称参保农民);
2.2014年11月5日起,经核定属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新增被征地农民。
八、一次性补缴和折算标准
2015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标准为437.4元/月;以后年度为补缴当年本县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养老最低缴费标准。
2015年度被征地新增转保人员折算年限=个人账户余额加政府补贴(12000元)÷437.4,2014年度转保人员折算年限=个人帐户余额或一次性转保补贴÷388.8,计算至月(下同)。不到当年每月最低缴费额的余额不予折算,予以退还。
九、征地保障转保职工养老缴费年限规定
1、申请转保时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折算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不足15年的,不足部分可在转保时一次性补足;折算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不得超过15年。
折算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之和满15年时,个人账户或一次性转保补贴尚有余额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参保人。
2、申请转保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转保时折算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不足15年的,不足部分可在参保时一次性补缴。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之和达到或超过15年的,其一次性转保补贴用于折算缴费年限(小于16周岁的年限不予折算)。
十、一次性补助金和转保补贴
1、2014年11月4日前已参保农民转保职工养老的,其一次性补助金为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时缴费档次的政府出资部分,其中已领取征地保障金的人员,一次性补助金为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时缴费档次的政府出资部分余额,即一次性补助金=政府出资金额+个人缴纳金额-已领取保障金金额。
2、2014年11月4日前已经核定属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但未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和2014年11月5日以后新参保的被征地农民转保职工养老的,一次性转保补贴标准为12000元。
十一、60周岁以上人员补缴的优惠政策
适当降低 60 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标准,具体为:年龄每增加1周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后不再递减。
2015年度的补缴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
年龄 | 缴满15年金额 |
60周岁(无优惠) | 78732.0 |
61周岁(少缴5%) | 74795.4 |
62周岁(少缴10%) | 70858.8 |
63周岁(少缴15%) | 66922.2 |
64周岁(少缴20%) | 62985.6 |
65周岁(少缴25%) | 59049.0 |
66周岁(少缴30%) | 55112.4 |
67周岁(少缴35%) | 51175.8 |
68周岁(少缴40%) | 47239.2 |
69周岁(少缴45%) | 43302.6 |
70周岁及以上(少缴50%) | 39366.0 |
十二、转保后职工养老后的待遇
参保征地保障人员转保职工养老后,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条件的,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缴费年限15年的人员,2014年度每月养老金约为1200元左右。2015年度被征地新参保并转保的人员已达退休年龄进行预发,预发工资每月为1400元,具体工资在7月份核定发放并进行扣多补少。
温温馨提示: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每年3月至8月底须携带身份证到户籍所在乡镇报到,未及时报到的,将暂停发放社会保险待遇。
十三、办理和执行时间规定
1、2014年11月4日前已参保农民,在2014年11月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如在 2015 年 6 月20日前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从2014年12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如未在 2015 年6月20日前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从转保并足额缴费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2014年12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 2015 年 6 月20日前申请转保并足额缴费的,从到龄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2014年11月5日起,经核定属于青田县征地保障范围的新参保被征地农民选择参保职工养老的,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从申请参保并足额缴费的次月起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
3、2014年11月4日前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在 2015 年 6 月20日前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补缴标准为2014年本县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2014年11月5日后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按补缴当年本县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养老最低缴费标准。
4、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当月须终止征地保障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十四、被征地新参保和转保业务经办流程
1、被征地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失地保险)新参保的业务流程:
(一)符合失地保险参保资格的人员携带参保资料(资料包括:身份证、本县范围内开户国有银行账号(限中、工、农、建、农商、邮储)及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和失地保险的参保档次、户口本需复印户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均需乡镇(街道)盖章确认)到被征地乡镇(街道)保障站进行初审,由乡镇(街道)经办人员初审后收集被征地参保资料,初审通过的于每周或一次性参保人数达50份以上时由乡镇经办人员统一并及时送社保局二楼被征地窗口进行电脑录入和审核工作。
(二)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打印《被征地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新参保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操作完成后通知乡镇(街道)经办人员领取申请表,乡镇(街道)经办人员将申请表反馈到村、乡镇(街道)盖章复审及本人核对签字后和参保资料一并由乡镇街道、村经办人员送社保局二楼被征地窗口进行复核。
(三)复核通过后到中国银行青田支行总行(即青田县鹤城街道新大街66号)二楼(夹层)进行缴费(缴费至青田被征地基金专户账号),缴费金额按照参保人选择的缴费档次个人缴纳部分进行缴费,即申请表中的个人缴纳金额。
(四)由中国银行每天将缴款名单提供至社保局基金管理科,基金管理科统一进行到账处理。到账后(约缴费后2-3天)需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进行转保流程操作,如不转保人员且达到失地保险法定退休年龄的(男60周岁、女55周岁)到社保局二楼7-8号窗口办理退休手续。
(五)个人到社保局办理被征地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新参保手续暂不予受理。
2、被征地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流程:
*统一代办
统一代办由乡镇(街道)、村经办人员到社保经办机构(或乡镇、街道社会保障站)打印《村(社区)统一转保申请花名册》(申请转保时已到龄和未到龄分开打印),一式两份,交于乡镇(街道)、村经办人员。
乡镇(街道)、村经办人员领取《村(社区)统一转保申请花名册》后将确定需转保职工养老保险失地保险人员由其本人进行签字并按指印,由村统一盖章确认。
乡镇(街道)、村经办人员将签字盖章完成的《村(社区)统一转保申请花名册》送一份至县社保局二楼被征地窗口进行核定,核定后打印《缴费通知单》。《缴费通知单》由乡镇(街道)、村经办人员带回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其交给参保人。参保人按照《缴费通知单》上规定时间内进行缴费和一户通连接手续。
转保人员一户通办理由转保人员本人携带身份证和银行卡(需本县范围内开户的工、中、农、建、农商、邮储银行)到财政局四楼地税办事大厅办理,或由乡镇(街道)、村经办人员将转保人员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提供给财政局四楼地税办事大厅办理一户通手续,再将地税的反馈单提供于转保人,转保人需再到银行卡相对应的银行网点办理一户通连接手续和存款手续。
咨询电话:12333
青田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