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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房子到底属于谁?

2021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正式生效,其中关于子女登记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其购房如何认定做了明显的修改。

原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已失效)规定:“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除非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给一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失效)则规定:“如果产权只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

而现如今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则规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也就是说,该司法解释实施后,子女婚后买房,父母出资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无论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都优先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

释法案例一

张小琴离婚财产纠纷案

2021年,相识两个月的张小琴(化名)与李小军(化名)正式结为夫妇。由于夫妻二人均刚刚参加工作尚未存有积蓄,因此二人长期居住在出租屋内。

张小琴的父母见女儿长期居住在出租屋内怕其生活没有保障,便将自住的一套三居室出卖购买了两套户型较小的房屋,一栋自住,另一栋则作为结婚礼物赠与自己的女儿张小琴。

当初,夫妻二人与父母私下有过沟通,该栋房屋系张小琴父母赠与给自己女儿的结婚礼物,属于张小琴的个人财产,届时房产证上也只会登记张小琴一人的名字,李小军及其父母都表示认可。

2021年,双方因情感不合准备离婚,但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就财产分割,双方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双方现有居住的房屋,李小军一家认为虽然首付是由其父母出资的,但其后李小军也就该套房屋进行了还贷,应当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理当双方平分,至于张小琴提过双方曾就房屋的产权达成过一致意见,李小军则表示,双方也并未签订过书面的协议,并不承认曾承诺过此事。

后双方就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至法院。经过审理,法院判决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夫妻二人共同分配。

律师释法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出关于父母出资购买房产如何认定,在《民法典》正式生效后已经有了较为明确的司法处理意见:

一、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为其购买房屋且仅登记在一人名下的,在无明确约定的前提下,法院推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虽然张小琴的父母为其购买房屋时已经告知各方,明确该套房屋是仅赠与张小琴个人的,与其配偶无关,各方也表示认同。但是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其父母并未制作书面的明确其仅赠与女儿一人的文件。

致使在离婚财产诉讼过程中,难以让审理法官采信。如依照《婚姻法》解释三(已失效)的规定,“产权只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则可认定该套房屋属于张小琴的个人财产。但是自《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生效后,依据最新的法律法规,未约定或约定不清楚的,则优先推定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基于此,本案中,张小琴一家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致使白白失去了一半的房屋资产,令人惋惜。

二、关于“明确约定”的认定

根据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如果要规避将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风险,最重要的便是事先约定清楚。

因此,我们建议此后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最好由父母、子女和子女的配偶一起签订书面的协议,明确约定父母出资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如果是赠与,需约定清楚是只赠与给子女,还是赠与给子女及其配偶。如果是借款的,约定清楚利息和还款期限等。

切勿像本案中张小琴的父母一样,因为儿女亲家的关系碍于脸面,致使后续双方离婚因对财产无事先明确约定产生财产纠纷。

三、特别注意

父母出资买房,如未明确表示赠与,一般会视为借款。此时,如房产是共同财产则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房产是一方个人财产,则该债务一般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释法案例二

孙丽离婚财产纠纷案

孙丽(化名)与张军(化名)于2021年结为夫妻,与上述张小琴案件情况不同的是,孙丽的父母在其婚后是全款为孙丽购买了一套房屋并且仅登记在孙丽一人名下的,后孙丽与张军双方因感情破裂离婚就该套房产发生纠纷。

遂两人诉至法院就离婚后财产进行分割确认。后法院判决该套房产应为孙丽父母对孙丽的个人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孙丽父母在其婚后为对其子女赠与的这套房产并未明确约定,按照目前已生效的《民法典》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子女婚后买房,父母出资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无论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都优先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但在本案中,法院没有按照上述观点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仍认定为个人财产。

律师释法

从本案中我们发现该案中法院对该套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沿用了已失效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与目前已实施生效的《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出入。

一、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法官的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肖峰在其主编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条文精释与案例实务》一书中认为,一方父母婚后全款出资为己方子女购房并登记在己方名下的,视为对己方子女个人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三位法官联合发布的文章也持这种态度,该文章中三位法官一致认为,在一方父母出全资并且在购买不动产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的,考虑到物权法已经实施多年,普通民众对不动产登记的意义已经有较为充分的认识,在出资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认定为是父母将出资确定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符合当事人本意,也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

以上解释,无疑在指导各级司法部门在审判实践中继续默认沿用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失效)》第七条。

二、实务认定

实务中法院审理过程中亦存在按照最高院部分法官认定的观点,即将婚后一方父母全款出资购得并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的房屋认定为个人财产而非共同财产的,但是由于司法审判存在地域差别性,且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已实施生效,为了规避风险,笔者建议遇到此类事件还是需要事先约定清楚,有关法院也应尽早形成统一的裁判观点,避免司法审判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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