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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案外人异议应适用执行阶段案外人异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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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1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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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什么是财产保全中案外人异议,虽然我国法律没有统一规定,但是结合案外人执行异议,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概念:指在诉前或诉讼中的财产保全阶段,案外人对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执行的标的主张权利,要求人民法院停止或变更强制措施的请求。

案外人对财产保全异议不同于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复议。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显然,该条规定的复议制度主题是财产保全案件中的当事人,而非案外人,主体不一样。财产保全异议由案外人提出,财产保全复议由当事人提出。对于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复议,法院一般以决定书的方式回复,而不是裁定书。

财产保全措施属于执行行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措施的法律依据是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定的执行,理所当然的应属于执行程序,再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条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由此可见,财产保全措施亦属于执行行为。

既然财产保全属于执行行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应适用执行阶段案外人异议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条明确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进一步为案外人异议,提供了程序性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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