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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列(一):票据追索权的行权路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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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0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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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 琦
上海市建纬(南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东华理工大学法学硕士。执业至今,在企业破产清算、建筑工程及房地产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服务领域具有良好的法律实务经验。业务领域涉及为破产企业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处理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破产企业的财产整合等。
在2022年,参与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案件的审理指南<理解与适用>》一书的编写工作。
摘要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电子商票”)作为一种信用结算支付方式,其市场和体量在金融和建设工程等领域所占比重逐步提升,但与此同时,电子商票到期无法兑付的情况也愈演愈烈、屡见不鲜。其中,票据追索权作为票据法律关系中的关键性权利之一,是持票人在票据法律关系中除付款请求权之外最为重要且唯一的救济途径,对持票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据此,笔者特从以下六方面阐述票据追索权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方式和路径:第一,电子商业汇票的种类;第二,票据追索权的概念;第三,票据追索权的行权路径;第四,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面状态;第五,基础的诉讼证据材料;第六,有关票据裁判所涉及的规范文件。
关键词: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追索权;行权路径
一、电子商业汇票的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票据共分为三种,分别为汇票、本票和支票,而本文所探究的重点是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行权路径。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又名承兑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其中,电子商业汇票又分为两种,分别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顾名思义,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承兑,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则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予以承兑。实务中,鉴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往往具备较强的兑付能力,由其作为付款人所涉的纠纷也较为少见,更为常见的则是发生于民商事主体间的票据追索权纠纷。据此,本文也将着重就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项下的行权路径予以阐述。二、票据追索权的概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票据共分为三种,分别为汇票、本票和支票,而本文所探究的重点是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行权路径。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又名承兑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其中,电子商业汇票又分为两种,分别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顾名思义,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承兑,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则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予以承兑。实务中,鉴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往往具备较强的兑付能力,由其作为付款人所涉的纠纷也较为少见,更为常见的则是发生于民商事主体间的票据追索权纠纷。据此,本文也将着重就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项下的行权路径予以阐述。三、票据追索权的行权路径
(一)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位权利,追索权是第二顺位权利
依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持票人所享有的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位权利,票据追索权是第二顺位权利,即持票人必须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被拒付时,才有权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权利名称
行权顺位
付款请求权(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第一顺位
追索权
第二顺位
(二)付款请求权的行权期限
依据《票据法》第五十三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期限是自票据到期日后的10日,若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比如:若电子商票的到期日是2023年5月12日,则应自2023年5月13日起计算10天,即2023年5月22日(星期一)则是持票人提示付款的截止期限。1.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依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笔者认为若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便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提示付款,而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未予应答的,持票人应当待票据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实践操作中,可指派人员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撤销前次付款提示,重新在票据到期日后的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反之,若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的提示付款期内未再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向其前手追索的权利,最终只能向出票人、付款人拒付追索。实务操作中,笔者曾代理过一起票据追索权纠纷,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但未在法定提示付款期限内再次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电子商票的票面状态最终仍显示“提示付款已拒付”。究其原因在于,上海票交所于2022年1月10日开始实施的《关于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应答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而付款人在票据到期日的次日起第3日仍未应答的,付款人的接入机构也未在下一日代为应答的,则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在该日日终时会将票据状态“提示付款代签收”自行变更为“拒付状态”。据此,在纷繁复杂的实务操作中,不排除持票人即便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最终仍享有票据追索权的情况,但笔者仍建议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票据权利人仍应充分行使相关权力。笔者建议:若付款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拒绝付款或未有应答的,建议持票人应在票据到期日后的法定期限内再次提示付款。参考案例:(2019)川0781民初4910号;(2019)闽0781民初1228号;(2021)京74民终162号。
2.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
持票人在法定提示付款期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但被拒付或无应答的,持票人有权向所涉票据关系中的所有前手(包括背书人、出票人、付款人、保证人)行使追索权。依据《上海票交所关于规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应答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持票人在电子商票的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付款人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次日起第3日未应答,承兑人接入机构也未在下一日代为应答的,则电子商票系统在该日日终时自行将票据状态“提示付款代签收”变更为“提示付款已拒付”。笔者建议:即便持票人在法定提示付款期限内已完成向付款人的提示付款操作,仍建议持票人继续跟进票面状态的变化情况。甚至,建议可同时通过“线上提示付款 线下书面发函”的方式,留存好相关证据材料,以充分保障持票人的合法权益。3.持票人在超过提示付款期后提示付款依据《票据法》第五十三条,以及《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持票人超过法定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在作出合理说明后,仍可要求出票人、付款人继续承担付款责任。
表1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追索权规则示意表
承兑人
持票人
票据到期日前
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期内
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期后
提示付款
票据到期日前拒付
不可进行拒付追索
-
-
提示付款期内拒付
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
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
-
提示付款期后拒付
可拒付追索,只可追出票人、承兑人及保证人
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
可拒付追索,只可追出票人、承兑人及保证人
(三)票据追索权的行权期限
依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持票人因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或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原因,拥有的向票据债务人追索的权利时效规定如下:1、持票人对出票人和付款人追索的权利时效,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2、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权利时效,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笔者观点:司法实践中,票据追索权的时间限制属于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存在争议。据此,笔者认为虽然《票据法》并未对票据时效能否发生中断并未明确规定,但依据《最高院审理票据纠纷规定》第19条之规定,票据时效应属于消灭时效,若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主张了票据权利,则依法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不影响后期向其前手行使票据追索权。笔者建议:为充分保障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建议持票人在法定提示付款期限后的六个月内线上行使追索权,若前手拒绝付款或未予回应,建议在前述六个月期限内向法院提起票据追索权纠纷,以明确持票人自身享有的权利数额。参考案例:最高法民申727号;(2021)京74民终610号;(2023)沪0151民初1557号。
(四)票据追索权的行权方式
笔者观点: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应当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线上行使票据追索权,持票人未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行使追索权的,不产生追索效力。理论和实务证成:第一,依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因此,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权利转移及票据交付,理应也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记载、流转和交付。第二,若电子商业汇票采用所谓线下追索的方式,由于持票人客观上无法依法交付票据,被追索人清偿后势必也无法获得相应票据,将导致被追索人无法行使再追索权而丧失相应法定权利。同时,因线下追索没有触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追索这一票据行为的记载,导致追索期满后涉案票据状态被锁定,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默认持票人已对除出票人、承兑人、保证人等外的前手丧失追索权。法院强制执行亦无法使持票人交付票据。被追索人在行使再追索权未果的情况下,只能另循途径对法院判决进行申诉,或向法院另行起诉请求追索人交付票据以及在无法取得票据时主张返还已清偿的票据款,势必造成当事人的诉累,亦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此外,如果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之外以司法判决的形式另行确立、确认其他票据状态,其本质是以司法判决的方式创设了新的电票规则,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并不能识别和支持这种未记载在系统内的规则,导致法院判决认定的票据状态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登记的票据状态不一致,造成该等票据实际上只能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外循环、流转,脱离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对电票领域的监管,势必加大电票参与者的经营风险,将严重冲击甚至破坏已经建立的电子商业汇票规则和市场秩序,威胁票据金融市场安全,损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895号;(2020)粤03民终23818号。(五)票据追索权的诉讼主体依据《票据法》第68条之规定,电子商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依据《票据法》第69条之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简而言之,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有权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追偿,可自由选择追偿对象;同时,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经进行追偿的,也不影响同一票据关系中对其他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行使。具体诉讼地位如下表所示:
原告
持票人
被告
背书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无任何顺序限制)
(六)票据追索权的管辖法院
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依据《票据法》第69条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电子商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票据付款地。具体如下所述:1、若持票人仅选择任一前手作为被告的,则应向该被告的住所地或者票据支付地(付款人及付款人开户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2、若持票人选择多个前手作为被告的,则有权选择任一被告的住所地法院或者票据支付地(付款人及付款人开户行所在地)法院中提起诉讼。(七)票据追索权的诉请金额票据支付依据《票据法》第70条之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1、被拒绝付款的电子商票金额,即以票面记载的金额为准;
2、电子商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在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利率(LPR)为利率计算;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如上所述,笔者认为鉴于目前电子商票均要求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追索,而票据关系中的前手也均在该系统中回复,故该项费用因未有充分证据支持,较难在实务中获得法院支持。
四、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面状态
票据到期阶段的票面状态及含义
票面状态
票面含义
提示付款待签收
持票人向付款人发起的提示付款申请
提示付款已拒付(不可进行拒付追索)
持票人在法定提示付款到期日前提示付款,付款人拒绝付款
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
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后拒绝付款
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能追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
持票人在法定提示付款期限内未提示付款,付款人拒付的情形
拒付追索待签收
付款人拒付后,持票人追索前手任一对象的申请
拒付追索待清偿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被拒付后,向任一前手追索,但未收到款项时的状态
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
票据到期日T 10日后的提示付款申请(须注明逾期原因)
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
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未予应答,持票人在法定提示付款期限后反复提示付款,但均被拒付。该情形中,因存在超期提示付款情形,故票面状态变更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
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能追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
持票人未在法定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而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提示付款被拒付
五、基础的诉讼证据材料
(1)原被告的主体信息;
(2)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面信息;
(3)持票人线上或线下行使付款请求权和票据追索权的材料;
(4)持票人获得案涉票据时与前一手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基础合同、转账凭证、往来单据、发票等)。
六、有关票据裁判所涉及的规范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4)《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5)《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6)《上海票交所关于规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应答的通知》(行业规范)。
七、结语
票据法作为典型的商法,对技术性和专业性的要求都很高,用一般的法律观念和裁判经验较难以把握。同时,随着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在金融市场中实践操作模式的不断创新,票据法问题和票据实践的联系也更加紧密。据此,笔者在本文中浅尝辄止地探究阐述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基础法律概念和实务操作路径,希望能够对各位读者理解票据实务有一定的帮助。若有不足之处,欢迎各位同仁予以批评指正。
作者|沈琦编辑|邓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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