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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民族】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功能与传承保护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of the Dong Minority: Its social function and heritage protection

【作者简介】 杨军昌(1963-),男,侗族,贵州大学人口·社会·法制研究中心教授,《贵州大学学报》编辑部执行主编,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族社会学、民族文化学。


【摘要】  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民族文化宝库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民族文化大繁荣、大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包罗万象,丰富多姿,神奇独特,功能突出,是侗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在世界一体化、信息全球化与文化多元交流与碰撞,以及各国都在注重文化软实力建设的当代社会,正确认识和客观评价侗族非遗的功能价值,总结其传承保护中取得的成绩与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关的对策思考,无疑有助于侗族非遗保护传承与创新发展。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  社会功能;  传承保护;  侗族

 

    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都有自己风味独特的文化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民族精神的载体又是民族精神和传统文化的象征;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它体现了国家和民族长期以来结合发展成的共同心理结构、意识形态、生产生活方式和习俗等特点。中华民族世代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源于我国各族人民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智慧,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与创造力,是中华民族身份的象征和共同的精神家园,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保护和利用好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发展的需要。

    生活在黔湘桂交界地区的侗族,有着悠长的历史。其传奇的神话、古朴的史诗、迷人的音乐、炫丽的舞蹈、精彩的戏剧、多样的节日、多彩的服饰、古老的村寨、神奇的古楼、独特的民风民俗等,原滋原味,多姿多彩、内涵丰富,名贯遐迩。2012年,仅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上,进入国家级遗产名录的就有16项31个保护点,进入省区级名录的有70项,其中2009年列入联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侗族大歌”,已享有极高的国际声誉。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侗族人民世代相乘,已成为侗族精神、情感、历史、气质的重要载体,是侗族社会历史发展的见证和情感连接纽带,也是我国文化软实力建设中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

    文化是社会的产物,又为社会所必需。综观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文化既表现在对社会发展的导向作用上,又表现在对社会的规范、调控作用上,还表现在对社会的凝聚作用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驱动作用上。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内容丰富的资源宝库,综其历史与当代意义,其有着精神调剂、文化传承、社会教育、生态维护、社会伦理道德规范、经济发展促进等社会功能。精神调剂功能。精神,是指人们的意识、意志、思维活动、生理和心理状态,包括动态的心理过程。人的精神状态出现不正常和不平衡时,往往需要某些社会机制来调剂,使之达到平衡而保持健康向上的意志、勃勃生机和有所作为的态势。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许多艺术形式如主要研究散杂居民族问题。侗族大歌、侗戏、侗族琵琶歌、四十八寨歌节、阳戏、瑶白摆古等,往往具有调剂平衡精神状态的功能。人们在欣赏或参与各种文化艺术活动时对自身或他人的情感、意志、愿望、体力等会产生调控、平衡、互补、振奋和稳定的作用,最终产生既愉悦身心,又磨练意志,同时又振奋精神的积极效应。

    文化传承功能。在长期变迁及特定人文、地理环境作用下形成的、具有鲜明民族性的侗族非物质文化,深深蕴藏着侗族的文化基因和精神特质,深刻反映了侗族人民独特的信仰、态度、价值观及行为准则、思维方式,生存其间的侗族人深受其影响与模塑。珠郎娘美等民间文学、河边腔等民间音乐、鼓楼花桥建筑等传统工艺、侗歌传承与侗款等民俗、祭萨等民间信仰、勾林月牙镋等体育竞技,是一代代侗族人民劳动和智慧的结晶,也是侗族情感的血脉和文化意志的灵魂。这些透视侗族社会在各个不同时期的事物形态,既有助于人们更真实、更全面地去体味侗族历史文化,又可使人们感受侗族文化久远的美,从而使其魅力不衰而得以持续延传。

    知识普及功能。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久远性、活动区域性、内容生活性、流播活态性、传承口传身授等特性,使其各类活动具有广泛性的特征,各类不同阶层的人都可以从中获取知识,积累经验,得到收获。比如,蓝靛靛染技术的习传、鼓楼花桥建筑工艺传授、刺绣的教习、造林习俗的普及等,对于帮助人们认识社会、认识自然、扩展知识领域,提高改造社会、改造自然、改善生活环境的能力等方面均可发挥积极的作用。侗族大歌的传唱、萨玛节的举办、哆耶与芦笙会的举行、侗戏的表演等文化艺术活动为人们广泛传播知识、交流经验、加深对社会生活规律的认识和理解方面提供了特殊的媒介和途径。

    生态和谐维护功能。侗族是一个富有生态智慧和生态实践经验的民族,侗族非遗中包含了许多与自然环境相配合和适应的生产生活文化,于此著名学者杨庭硕先生有一个完整的归纳:即一方面是生产生活尽可能与自然生态环境保持一致;另一方面是因地制宜地均衡利用自然生态系统所生产出的各种生物产品;再一方面就是对自然资源的领有和使用尽可能保持相对完整,并以合款协议的方式,将这种领有和使用长期保持下去。其中“稻鱼并作习俗”、“造林习俗”展现出的地方性知识与生态智慧对于当今侗族地区青山绿水、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人类心灵疲惫的最后家园”的境况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

    社会伦理道德及行为规范功能。侗族社会是一个典型的农耕社会,男耕女织,民风淳朴,民事勤劳。侗族非遗中的鼓楼习俗、款约、宗祠文化、婚俗、侗年等在历史上侗族社会的稳定维系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如在鼓楼习俗上,自古以来,侗族村寨的“款规”制定,村寨治安、水利兴修、道路修筑的安排,婚姻纠葛、邻里之争、家庭矛盾等的调解, 寨规习俗规范的宣讲等都在鼓楼进行。同时,鼓楼也是老人摆古、讲故事, 传播侗族历史、文化、习俗的集中地。在鼓楼中所进行的各种民俗文化事项,使村落成为了伦理道德及行为规范传承的生活空间。 又如侗族“款”组织的“款约”,相当于今天所称的“民族习惯法”,其内容根据“六阴六阳”、“六上六下”、“六薄六厚”等规则制定,通过教化与惩戒,促进了人们思想和行为的规范,使侗族社会的传统良风得以庚续延传。

    文化娱乐与人际交往载体功能。侗族地区有“歌的海洋”、“百节之乡”之称。“哆耶”和芦笙踩堂场面热烈,蔚为壮观;传统的过侗年、花炮节、芦笙会、斗牛节等具有民族特色的特殊节日充满着古朴的风情;侗族大歌、月也、四十八寨歌节等与侗族的歌舞节庆相关联;侗年、摆古节、祭萨、方言歌会等成了人们缅怀祖先、传承历史、增进交往的重要载体。概而言之,侗族的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娱乐的方式展示着文化、传承着文化,发挥着愉悦身心、促进心灵沟通与人际交往的强大功能,是维系侗族集体意识、互利互助、团结友爱、齐心协力的人际意义纽带。

    经济发展促进功能。历史发展的经验表明,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文化的作用因素越来越突出,以文化为内涵的经济形态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在物质文明趋同的环境中,经济的发展的特色体现、产业发展的竞争力提升,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升级,无不显现出文化的作用与推动,无不渗透着文化的元素和内核。可以预见,未来经济发展的巨大活力来自于文化与经济的高度融合,而文化与经济融合所催生的文化经济由于有着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科技含量高等特点,因而是典型的“低碳经济”、“绿色经济”、“朝阳产业”,也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向。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天然具有使用价值,在市场经济领域中无疑具有明显的经济属性,是形成文化产业资本,发展文化产业,从而带来巨大经济收益的文化遗存资源,具有既维护文化生态、保护文化多样性的价值,又有催生新的行业和产业,促进服务业、旅游业快速发展,进而带动就业和居民收入水平提高的巨大作用。

    自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侗族“非遗”的保护与传承由此开展了系列工作。首先,首先,重视对“非遗”的收集与入馆保存。目前,侗族地区的贵州黔东南州民族博物馆、湖南怀化市博物馆以及广西三江、湖南通道、贵州黎平、从江和榕江等县的博物馆、文化馆如都数量不等收集、保持有与侗族“非遗”相关的器物、照片、录音、影像等。其次是借鉴生态博物馆模式予以保护。生态博物馆模式“是对社区的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进行整体保护的一种博物馆新形式”,是一种以村寨社区为单位,没有围墙的“活体博物馆”。它强调保护和保存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生性。目标是在使用中传承,保存的不仅是过去的历史,而且以文化生态的保护和发展为目标,把历史和未来联系起来,以尽量避免因生境的改变而变得时代化,从而破坏和丢失民族社区的文化记忆。至今在侗族地区建有贵州黎平县堂安侗族生态博物馆(2002年与挪威合作建成)、广西三江侗族生态博物馆(2004)、贵州黎平地扪侗族人文生态博物馆(2005)。三是重视侗族地区“民族文化进课堂”进行传承。主要内容是双语(汉语和侗语)学习、侗族大歌等侗族音乐、舞蹈的传习;侗族手工艺的教授。四是充分利用节庆、民俗活动表演、展示和传承侗族“非遗”。有“百节之乡”美誉的侗族地区,一年之内节日连连,较有影响的如侗年、“大戊梁”歌会、“六月六”歌会、小广“头卯”婚礼等,政府组织的“哆耶”文化旅游节、中国侗族鼓楼文化艺术节等在这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效应。五是树立和培养传承人来传延保护侗族“非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九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截至2011 年6 月,黔湘桂三省区侗族“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认定国家级18 人、省区级54人,市县级则更多,如时贵州黔东南州认定了25人。各级政府每年给予代表性传承人3000 -10000 元不等的资金,支持他们每年开展不少于3 个月的传承活动。四是通过发展文化产业进行保护传承。随着我国文化产业相关政策的出台以及地方促进经济文化发展战略的实施, 湘桂黔侗族地区极为重视文化产业发展,相继出台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在文化基础设施、队伍建设、方式创新等方面开展了积极的工作,如黎平“黎平·中国侗族鼓楼文化艺术节”、三江 “文化旅游节——多耶程阳桥”、锦屏“瑶白侗族摆古节”等节日的举办对于文化的传承弘扬产生了重大影响;一些侗族地区利用原生态的文化资源发展旅游业产生了积极的经济效益,如通道县以皇都侗文化村、芋头侗寨为龙头推动文化旅游发展,年接待国内游客数十万人。

    上述系列工作的开展,对于保护与传承侗族“非遗”的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有力地阻滞了侗族“非遗”被破坏、被断裂的势头。但由于侗族“非遗”城乡遍布性、种类繁杂性、延展脆弱性等特点,使其保护与传承工作具有涉及面广,操作性强,并且始终处于动态之中的特点,因而保护与传承工作不可能尽善尽美。当前的侗族“非遗”保护与传承工作存在一定的缺陷:

    一是保护和传承意识淡化,文化自觉尚需激发。侗族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但在经济全球化、文化交流日益频繁并激荡碰撞愈益剧烈的当代社会,侗族文化都在自觉不自觉地受着系列的挑战与冲击,而侗族民族民间作为民族文化的载体也在发生着迅速的变化。侗族文化只有在文化自觉的前提下,与时俱进地根据自己的文化传统来对文化进行创造,不断提供文化以新的血液,增强文化的生命力,才能够实现自新与自信,才能够实现个性而又持续的发展。事实是,虽然不少侗族聚居区还保留和沿袭着传统的活动,并在外力的推动下——主要是通过政府的力量开展和实施了系列保护和传承工作,但侗族在其中所显现出的传承观念与文化自觉行为与时代要求存在着明显距离,对文化传承中偏离文化生态的政府形象行为、商业化行为和都市化现象缺乏应有的清醒和对文化本身的坚守,自身高度的文化认同和文化自觉精神尚需进一步的培养与激发。

    二是政府引导力度不够。“引导就是支持,支持就是投入”,没有引导,没有投入,传承保护就难以谈起。近年来,政府在侗族非遗保护上做了很多工作,也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效果,如侗族大歌列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侗族大歌随国家领导外出汇演,侗族大歌亮相中央青歌赛场并获奖,举办侗族大歌节,评选侗族大歌传承人,出台侗族大歌保护法规等。但侗族非遗的保护,仅注重层面上的工作而忽视具体细节工作的开展却显得引导不力,投入不够。比如,在非遗教材的编写和出版、对非遗传承的培训、对民族文化进课堂的工作的开展多数地方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与落实。对非遗活态传承人的权益与传承工作环境也缺乏有效的机制和必要的制度建设,致使相当部分非遗项目没有代表性传承人或传承人年龄过大,或因投入微弱而使大多数身怀技艺的可进行非遗传承的民间艺人招收不到弟子,存在严重自然消失的隐忧。此外,在非遗文化产业队伍建设、生产性投入保护等方面,始终存在着多务虚而鲜务实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人们传承和保护侗族非遗的积极性和热情。

    三是侗族非遗保护与传承缺乏整体性。贵州、湖南和广西三省区的交界处是侗族人口的主要聚居地, 也是侗族文化或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存续地。三省区交界处,“山同脉”、“水同源”、“语同音”、“俗同形”。历史上,侗族就是通过大大小小的联谊活动,连接为一个整体,时至今日,民间跨省区的文化交流活动仍大量存在。三省区对于非遗的保护传承已成为共同的目标诉求,事实上, 三省区也为此作了大量的工作,并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由于行政区划的制约, 三省区的保护和传承工作难以同步有效开展,基本上停留在非政府组织方面,并且是以各地区的侗学会为主,收效甚微。目前,侗族没有一座集大成的博物馆,没有一项整体展示全民族文化内涵的大型活动,没有一个整体保护、传承和发展的规划,也没有把侗族非遗的保护、传承和开发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缺乏对其一个“全景式”的把握,各省区、甚至各地州市各自为政,形成“三国鼎立”的局面。从长远来看,侗族非遗的传承保护必须打破三省区各自为政、人为分割的局面而不因行政区划的界线而割裂。因此,各地政府在促进侗族文化保护和传承方面互相协调,统一步调以实现保护传承的计划性、整体性已成了三省区共同努力的文化工程。

    四是内涵联动措施缺失,文化衰退不断蔓延。侗族非遗在内容上既有文化的相对独立性,又有与其他文化的兼容性;在地域上,既有相对的集中,又存在广布于黔、湘、桂地区的分散。其传承保护,既要求在文化自觉的基础上实现内涵的发展与形式的创新,又需要在发展的规划上、保护的机制上、行动的开展上与他文化、他地区互动联动并从中获得发展的启示与动力,实现跳出文化看文化、跳出文化求发展的效果。在这方面的工作侗族地区显然存在较大的差距,不仅未能有效地使传承、保护工作走上良性运行的轨道,相反未能阻滞侗族文化被同化、在衰退的蔓延趋势。比如侗族非遗中的木构建筑营造、蓝靛靛染、农具制作、银饰锻造等传统技艺在逐渐失传;侗族非遗的基础——侗语方面,到2010 年,侗族世居地的25% 的乡镇、18% 的侗寨已改用汉语交际,50%的乡镇是汉语、侗语兼用 ;在服饰上,侗寨里愿做和会做侗服、懂得制作侗族服饰工艺的人越来越少,汉服汉装为群众所接受,一些侗寨民族服饰文化的传承已经开始后继无人。此外,近年来侗族地区现代旅游设施的进入和外来游客的功利行为致使侗族非遗赖以生存的原生态自然环境遭到了较大破坏,许多生产、生活中珍贵的具有侗族特色的实物由于缺乏必要的保护措施而被一些游客、商人廉价购走,也使侗族非遗保护与传承基础正在丧失。

    五是人口流迁使非遗传承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受到严重影响。我国东部地区经济的快速增长,吸引着侗族地区年轻一代积极“东南飞”,而高速交通的发展使得侗族地区“天堑变通途”,实现了“天涯若比邻”。目前,不管是交通沿线的侗寨,还是边远的侗族村庄,中青年人多外出打工、经商,呈现出不稳定的流动状态。这种人口的动态变迁也给侗族“非遗”的传承带来了不稳定因素:一是人员无法固定,传承多无果而终;二是人员时去时留,传承的时间无法连续,传承的内容难以连续,传承效果难以巩固;三是外出期间的与其他民族的文化交往,容易产生文化借鉴、吸纳的意识与行为,从而淡化本民族文化意识,遗忘传承的内容。等等状况与侗族地区在交通困难时形成的相对封闭的情况下的传承状况有着天壤之别,“非遗”传承的连续性和完整性面临着考验。

    我国《非遗法》明确指出,“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是我国文化建设的重大工程之一。侗族非遗是侗族文化的精髓,内容丰富,形式多样,但其如果得不到良好的传承和保护,就像一颗金子只埋在土里,就无法大放光彩,外界就无从认识,其价值就难以体现。在外来文化强势进入、高速交通迅速发展、生存环境变迁加剧、生计方式急剧变革、人口流动日益频繁的当代社会,侗族非遗存续的方略研究与传承保护路径选择和积极实践已成人们关注的重要问题。

    对于侗族非遗的传承保护,必须要在一个秉承的准则下制定科学的规划,采取有力的措施。这个必须秉承的准则,就是《非遗法》第四条强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非遗传承保护“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三大准则的提出,厘清了非遗保护中继承与创新、历史与当代之间的辩证关系,从两个层面指出了非遗保护的方向:亦即必须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独特的历史风貌,不能丢失非遗项目所蕴含的历史记忆与文化基因;必须使非遗项目与当代生活建立起真实自然的内在联系,促使它们真正进入现代人的日常生活,以此获得恒久的生命活力。以“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原则来审视近年来侗族非遗保护工作,不难清楚地发现其中存在的如下问题:一是悖离非遗保护的“真实性”原则。表现在旅游热、开发热的背景下,在短期利益的驱使下,忽视非遗资源的保护性原则而对其进行短视行为的初放性的市场开发,这些开发不少背离了侗族非遗本身所内含的文化基因、文化特质与历史记忆,甚至基本的外在表现形式也失去了传统的风格。二是悖离非遗保护的“整体性”原则。整体性是非遗显著性特征之一,非遗保护的必然方向无疑是对其整体性原则的坚持。而在实践中,悖离非遗保护整体性原则的现象确比比皆是,突出表现是,除地域间的各自为政外,就是在旅游项目、舞台表演、内容体系上割离非遗传承的历史性,延续性,从而使非遗项目形成各自隔离的“文化碎片”;再是让非遗项目脱离非遗的自然生存环境而“飘移”到异乡异域为人不识的“异客”,在一种不接地气的人造文化空间中以空壳化、标本化的方式获得虚假生存与繁荣。三是悖离非遗保护的“传承性”原则。“传承性”的本质是延续性,强调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有不断传承、发展,才能流传下来,保存下来,并在现代人对其守护、延续与发展更新中,使其对当代社会仍然可以持续地发生影响。而侗族非遗保护中目前存在的传承性断裂(包括传承人断裂、内容真实性断裂、发展更新性断裂等)与强求纯粹的“原生态”、纯粹的“本真性”的幻想两种现象都不利于非遗保护的传承性准则的真正落实。

    事实上,在全球一体化的当今社会,试图让非遗项目完全脱离时代而独立生存,只能是不切实际的幻想,也不符合《非遗法》体现出的我国非遗保护的重心是要努力发掘非遗资源之于中国当代及未来的文明进程所具有的积极意义,是为了促进中华民族的进步与可持续发展的宗旨。因此,非遗保护就不可能仅仅为了保持非遗的原生态而拒绝现代文明,拒绝创新与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真实性”、“整体性”及“传承性”原则就是为了保证非遗项目在当代获得“活态性”生存,亦即使非遗项目在一种真实的生活空间中自然生长,随时保持着与当地民众日常生活的血肉联系,具有吐故纳新、变化发展的生命体征,而不是作为一种僵死凝固的文化标本在非自然的环境中被展览、被陈列、被异化。根据上述分析,在侗族非遗的保护传承上,可作如下方面的对策思考:

    第一,自然存真,活态地进行侗族“非遗”的保护。侗族非遗是一种典型的活态文化,与侗族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生产生活是其发展的本源和存续的基础。活态的文化应置于自然的环境下,才能保证其生存条件,才能保持其真实性,也才能保证其生命力。在此,首先倡导注重日常生产生活中的保护与传承,让侗族“非遗”通过广泛的群众性的口传身授、身体力行而得到传承、传播,并使之与历史和传统连接而实现发展。其二是让一些非遗项目重回实际的生产消费环节,在不使非遗项目丧失其独特的文化基因、精神内涵及历史符码的前提下,对非遗项目进行合理利用与适度开发,实现生产性保护。通过生产性保护,让非遗项目回归真实的生产消费环节,使其获得真实的生存环境与生存土壤。其三是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和传习基础设施建设,对包罗万象、丰富多样非物实物和载体分类收藏、展示、研究、传习,使民众得以直接欣赏甚至触摸、习作、演绎各类非遗瑰宝,进一步增强自觉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的意识。其四是积极为非遗创设良好的传承环境和文化空间,使之在多元文化并行发展的氛围中,既能在保持自我特质的基础上实现创新发展,又能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发挥其积极的社会经济功能。

    第二,文化自觉,增强侗族“非遗”保护与传承的内生动力。费孝通先生说,“各民族都要面临一个文化自觉的问题,也就是如何去认识每个民族自身的文化的问题。”文化自觉,主要指一个民族、一个政党在文化上的觉悟和觉醒,包括对文化在历史进步中地位作用的深刻认识,对文化发展规律的正确把握,对发展文化历史责任的主动担当,对其发展历程和未来有充分的认识,是文化的自我觉醒,自我反省,自我创建。侗族非遗的保护与传承离不开外力的引导与促进,但外力不仅不能解决持续推动力的问题,而且容易导致保护与传承工作在形式与内容上的偏差,导致保护工作的短视与功利行为。因此,侗族非遗要实现全面而持续的保护与传承,就必须进一步提升侗族本身的文化自觉感与文化自信度,使对非遗的传承、保护意识深入民族成员的内心深处,内化为自觉的、主动的行为。在文化开发和发展中,感受和享受本民族的文化内涵,坚守本民族的文化自尊,摒弃文化的自卑感和对外来文化的盲目崇拜,排除外来价值观的干扰,在自我传统的基础上通过文化的自觉而达文化的自新和文化自强。

    第三,协作联动,构建侗族“非遗”保护与传承的高效机制。主要分布于贵州、湖南、广西3个行政区域的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有“多样一体”特点,既存在民族共同性,又有着地域的差异性,相同的文化遗产不少又分属于不同的省区,这就决定了在侗族非遗的传承保护上,应摒弃各自为政、地方保护、地域割裂的弊端,把侗族非遗当作一个整体来看待,应有区域性的总体思路和统一规划,应以协作联动的方式构建起侗族“非遗”保护与传承高效机制。首先是要统一规划,加强合作,制定科学、有效的区域非遗保护战略。其次是建立以政府牵头,相关组织、研究机构、民间人士相结合而组成的三省区政府联合保护和开发的协作机构,组成实施共同保护和开发的运作机构。三是在保护内容上,可共建文化生态保护区,可协作建立集大成的、精品型的非物博物馆,可在 “名录”完善、音像实录、品牌打造、活动举办、生产性保护等方面协作创新。四是关注科研,整合学术,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纵深开展。

    第四,完善立法,建构多层次、全方位的立体法律保护屏障。政策与法律的完善、配套,是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保证。2011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标志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真正步人有法可依的阶段。而在之前,具有丰富非遗资源的侗族省区州市就相继出台了有关非遗传承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如《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2002),《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6)、《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06)等,国家《非遗法》出台后,又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性非遗法规,如《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2)等。但总体来讲,虽然侗族地区有较好的非遗保护法制基础,但是由于国家层面的相关立法缓慢,也由于一些侗族地区非遗法规的阙如抑或已有法规本身的缺陷,侗族非遗保护诸如在知识产权、政府职责、传承人的权利与义务、保护规划等问题需要的若干法律关系还无法进一步明确和落实,这就使得遗产保护中的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现象此伏彼起,层出不穷。因此,应从事业全局的高度注重立法的规划和实施,充分考虑事业的复杂性与综合性,逐步形成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及政策支持体系,以及时地将较为广泛意义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纳入法制化轨道,以追求法律保护与制约下的政策支持与落实。当然,在法律制定与完善过程中,还要考虑侗族非遗跨区域性分布、内部存在差异性的特点,各地的立法保护也应因地制宜,符合实情,突出实效。此外,还要结合已有的《宪法》、《民族区域自西治法》、《著作权法》、《文物保护法》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多层次、全方位的保护机制,这样才能保证立法保护的可操作性、有效性和持续性。

     第五,建设侗族非遗文化生态保护区, 实现侗文化生态的整体保护。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在一个特定的区域中, 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相依相存,并与人们的生活生产紧密相关,与自然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和谐共处的生态环境,是对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以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特定区域。侗族非遗在现代化大趋势下的“碎片”化、“移植”化、衰退化的有效避免,整体性保护是为被证实了的值得借鉴的成功经验。实际上,任何民族非遗的担待发展都需要有良好的文化生境,都需要有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很好地与主流文化融合,都需要采借他文化的科学合理成分来创新、发展自己。对侗族非遗进行整体性保护,利用历史上形成的侗族聚居区的区域范围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实现侗族非遗保护的有的放矢,既是符合非遗自然法则的途径之一,也是更好地体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保护的应有之义。

    除上外,在传承保护上,还要高度重视侗族非遗全方位的教育传承的和加强非遗展示和传习基础设施建设。国外的经验表明,当传统的传承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遭遇到价值取向的冲击是,以学校教育为主的包括高等教育、中小学及幼儿教育、社会教育和扶贫中的扫盲教育等不同层次、不同方式的全方位教育传承方式就成了传承和弘扬少数民族非遗最为有效的方式。教育在提高民族文化素质、塑造民族性格、开放民族胸怀、提升民族理想、推动民族文化创新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文化作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宣言》(2004)第六条也明确指出:倡导面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方位教育传承的实现。非遗传承是关系到民族群体和全社会的公共事业,更需要国家及民众的互动协作,需要一个面对历史、现实与未来的理性与健康的文化心态和文化环境。因此,侗族非遗的保护和传承,应高度重视和加强以学校教育为主的全方位的教育传承体系的有机结合,并通过全方位的教育传承,有效应对文明转型期非遗急剧流变消失的现实,创造一个具有民族文化基因特色的持续发展的美好未来。


编辑说明:本文发表于《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原文和图片版权归原单位所有。

编      辑:李智环    李联廉

编辑助理:付启菲    王孟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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