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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自查的371个涉税风险点3(169-258)
(二十六)汇兑损益

169.查核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税法上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益,与会计按资产负债表日使用即期汇率折算不同产生的税会差异,是否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170.查核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益,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是否计入当期损益。

171.查核企业是否有应付股利项目产生的汇兑损益,如有其属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或计入当期收益,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172.查核企业以外币计价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产生的汇兑损益,因以外币计价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核算要求不仅应当考虑外币市价的变动,还应一并考虑外币与记账本位币之间汇率变动的影响,即交易性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应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交易性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对于汇率的变动和股票市价的变动不进行区分,均作为投资收益进行处理。而税务处理要求公允价值变动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仍以历史成本为原则确定,终止确认时,按历史成本计算扣除。税会之间存在的差异,是否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二十一、资产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

173.查核企业是否有符合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的有形资产,未作为固定资产进行计提折旧税前扣除(即误作低值易耗品),而是一次性进行税前扣除,如有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74.查核企业取得固定资产是否按税法规定准确计量计税成本计提折旧。有无把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资产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等其他支出,未计入固定资产计税成本,直接在当期税前扣除,如有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如果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175.查核企业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税法按购买价和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会计则以购买价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固定资产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对于上述会计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的部分,是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76.查核企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固定资产,如果会计上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而税法规定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存在差异,是否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177.查核企业对会计核算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盘盈固定资产,而税务处理时应作为本期收入的,是否在固定资产盘盈当年按以同类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78.查核企业改建固定资产(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外)支出,是否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即增加固定资产原值),否则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税法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179.查核税法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和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但与会计上可以计提折旧存在税会差异,企业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80.查核企业是否有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税前扣除,或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未计提折旧。如果有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181.查核企业是否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包括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租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税前扣除,或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包括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租入的固定资产)未计提折旧,如果有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182.查核企业是否有对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税前扣除,如果有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83.查核企业是否有对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税前扣除,如果有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184.查核企业是否有对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税前扣除,如果有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税法规定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是:1、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2、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3、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4、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85.查核企业会计上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与税法规定按直线法计提折旧的方法是否存在税会差异,有存在差异的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186.查核企业是否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如确定不合理的,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187.查核企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后,是否有变更。如有变更的,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188.查核企业固定资产,是否按税法规定的五类不同最低折旧年限进行准确划分计提折旧,如将应作为最低折旧年限高的固定资产类混入最低折旧年限低的固定资产类进行计提折旧,造成多提折旧,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税法规定的五类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是: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

189.查核企业各类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五类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否则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税法规定的五类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是: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

190.查核企业固定资产持有期间会计上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上是不得税前扣除的,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其后,会计上根据固定资产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后的金额计提折旧,但税法仍根据未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后的金额计提折旧,此时是否做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处理。按规定应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191.查核企业固定资产持有期间,会计上已产生并计入当期损益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192.查核企业因持有计提的减值准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产生的税会差异,在处置固定资产时,是否进行纳税调整转销减值准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93.查核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确认成本时,因会计上在租赁期开始日,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其两者的差额产生的未确认融资费用,未计入租入资产的成本,而按租赁期内各期分摊计入当期损益,与税法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中又包括了未确认融资费用的税会差异,是否将会计上按租赁期内各期分摊计入当期损益的未计入资产成本的未确认融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194.查核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持有期间计提折旧,因税法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与会计上资产入账价值的差异,即会计上不含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成本计提折旧,而税法规定应以包含未确认融资费用的计税成本计提折旧,造成少计提折旧的,是否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95.查核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条件,否则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196.查核企业购进软件按固定资产核算,并按缩短折旧年限计提折旧的,是否经税务机关核准,否则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税法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201111日起不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197.查核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按缩短折旧年限计提折旧的,是否已认定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资格,并经税务机关核准,否则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税法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201111日起不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三)无形资产

198.查核企业是否有符合税法规定的无形资产标准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未作为无形资产进行分期摊销费用税前扣除(即误作当期费用直接税前扣除),而是一次性进行税前扣除,如有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99.查核企业取得无形资产是否按税法规定准确计量计税成本。如把应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相关税费、直接归属于使该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以及开发过程中该无形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未计入无形资产计税成本,直接在当期税前扣除。

200.查核企业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税法按购买价和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会计则以购买价的现值为基础确定无形资产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对于上述会计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的部分,是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01.查核企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无形资产,如果会计上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而税法规定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存在差异,是否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202.查核企业是否有外购商誉支出的无形资产在经营期间计算摊销费税前扣除,如果有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按税法规定外购商誉的支出,应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203.查核企业会计上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与税法规定按直线法计算摊销费用的方法是否存在税会差异,是否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204.查核企业无形资产的最低摊销年限,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最低摊销年限,否则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税法规定的最低摊年限是: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05.查核企业无形资产持有期间会计上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上是不得税前扣除的,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其后,会计上根据无形资产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扣除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后的金额计算摊销费用,但税法仍根据未扣除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后的金额计算摊销费用,此时是否做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处理。按规定应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206.查核企业无形资产持有期间,会计上已产生并计入当期损益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207.查核企业因持有计提的减值准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产生的税会差异,在处置无形资产时,是否进行纳税调整转销减值准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8.查核企业是否有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再计算摊销费用税前扣除,如果有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09.查核企业是否有自创商誉的无形资产计算摊销费用税前扣除,如果有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10.查核企业是否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计算摊销费用税前扣除,如果有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11.查核企业是否有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在税前计算摊销费用扣除,如果有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12.查核企业购进软件按无形资产核算,并按缩短摊销年限进行摊销的,是否经税务机关核准,否则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税法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201111日起不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四)固定资产改建支出

213.查核企业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摊销,未按税法规定进行摊销的,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税法规定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14.查核企业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摊销,未按税法规定进行摊销的,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税法规定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五)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

215.查核企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摊销或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未按税法规定进行处理的,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如果同时符合税法规定的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的大修理支出,应按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否则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16.查核企业是否将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即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与日常修理费混淆,将应该资本化的大修理支出进行费用化处理,直接在当期税前扣除,未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造成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六)投资性金融资产

217.查核企业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时会计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相关交易税费,与税法上规定应计入资产成本之间的税会差异,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七)对外投资

218.查核企业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是否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成本。如将相关税费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19.查核企业投资资产持有期间,会计上已产生并计入当期损益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220.查核企业因持有计提的减值准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产生的税会差异,在处置投资资产时,是否进行纳税调整转销减值准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21.查核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是否只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才准予税前扣除,否则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222.查核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是否按税法规定方法进行税务处理,否则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税法规定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八)存货的计价方法

223.查核企业的存货成本计价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存货成本准确计价,否则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如将应计入存货成本的相关税费等其他应计入存货成本的支出,直接在当期扣除的应进行纳税调整。税法规定的存货计价是指: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224.查核企业选用的存货成本计算方法,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计算方法,否则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税法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

225.查核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一经选用后,是否随意变更,随意变更的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226.查核企业因会计上对存货计提的已税前扣除的存货跌价准备,与税法规定不得扣除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的税会差异,待出售该存货时,是否进行纳税调整转销存货跌价准备。

227.查核企业因会计上对抵债资产计提的已税前扣除的抵债资产跌价准备,与税法规定不得扣除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的税会差异,在处置该抵债资产时,是否进行纳税调整转销抵债资产跌价准备。

二十二、企业重组税务处理

(一)债务重组收入

228.查核债务人企业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债务人企业是否按公允价值转让非货币资产确认该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229.查核债务人企业在债务重组中,是否按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对债权人企业债务重组损失,按本自查提纲资产损失部分有关规定处理;债权人取得资产以本自查提纲资产税务处理部分查核处理。

230.查核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是否符合财税〔200959号第五条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否则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231.查核在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中(即发生债权转股权的),除符合财税〔200959号第五条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外,债务人企业是否按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受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债权人(企业)应当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对债权人企业债务重组损失,按本自查提纲资产损失部分有关规定处理。

232.查核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债务人企业对债务清偿和债权人企业对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债权人企业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双方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上述处理是否符合财税〔200959号第五条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否则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233.查核企业债务重组交易各方,按税法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是否符合财税〔200959号第五条规定特殊性处理条件,否则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234.查核企业债务重组交易,且符合财税〔200959号第五条规定特殊性处理条件的,重组交易各方是否对交易中非股权支付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计算公式如下),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否则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235.查核企业发生债务重组,是否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36.查核企业取得债务重组收入,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是否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200811日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施行前(即至20101125日),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即20101126日起),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否则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重组

237.查核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不符合财税〔200959号第五条规定特殊性处理条件的,被收购企业是否按税法规定以公允价值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否则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如果为股权、资产转让损失的,按本自查提纲资产损失部分有关规定处理。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处理的查核,以本自查提纲资产税务处理部分查核处理。

238.查核企业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重组交易各方,按税法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是否符合财税〔200959号第五条规定特殊性处理条件,否则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239.查核企业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重组交易,且符合财税〔200959号第五条规定特殊性处理条件的,重组交易各方是否对交易中非股权支付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计算公式如下),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否则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240.查核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是否符合财税〔200959号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特殊性处理条件,否则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241.查核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关系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是否符合财税〔200959号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特殊性处理条件,否则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三)企业合并

242.查核合并重组不符合财税〔200959号第五条规定特殊性处理条件的,合并企业是否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否则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243.查核合并重组不符合财税〔200959号第五条规定特殊性处理条件的,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是否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否则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244.查核企业合并重组的,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的,是否符合财税〔200959号第五条规定特殊性处理条件,且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否则应进行账务调整,造成多缴或少缴所得税的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245.查核企业合并重组的,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的,是否符合财税〔200959号第五条规定特殊性处理条件,且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否则应进行账务调整,造成多缴或少缴所得税的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四)企业分立

246.查核分立重组不符合财税〔200959号第五条规定特殊性处理条件的,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是否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247.查核分立重组不符合财税〔200959号第五条规定特殊性处理条件的,分立企业是否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否则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248.查核分立重组不符合财税〔200959号第五条规定特殊性处理条件的,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是否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给股东所得,除规定免税外,由股东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或由被分立企业代股东扣缴所得税。

249.查核分立重组不符合财税〔200959号第五条规定特殊性处理条件的,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是否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否则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250.查核企业分立重组的,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的,是否符合财税〔200959号第五条规定特殊性处理条件,且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的,否则应进行账务调整,造成多缴或少缴所得税的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251.查核企业分立重组的,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简称新股),按以下税法规定的方法确定计税成本,是否符合财税〔200959号第五条规定特殊性处理条件,且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的,否则应进行账务调整,造成多缴或少缴所得税的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税法规定的计税成本方法是: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五)股权收购重组

252.查核企业股权收购重组的,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的,是否符合财税〔200959号第五条规定特殊性处理条件,且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否则应进行账务调整,造成多缴或少缴所得税的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253.查核企业股权收购重组的,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的,是否符合财税〔200959号第五条规定特殊性处理条件,且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否则应进行账务调整,造成多缴或少缴所得税的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六)资产收购重组

254.查核企业资产收购重组的,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的,是否符合财税〔200959号第五条规定特殊性处理条件,且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否则应进行账务调整,造成多缴或少缴所得税的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255.查核企业资产收购重组的,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的,是否符合财税〔200959号第五条规定特殊性处理条件,且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否则应进行账务调整,造成多缴或少缴所得税的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二十三、亏损弥补

256.查核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将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造成少缴税款或虚增亏损。会计上进行报表合并把境外亏损的营业机构合并,而税法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两者之间存在税会差异。

257.查核企业(合并企业)按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进行企业合并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合并前被合并企业的亏损是否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如果已弥补的,按税法规定不得结转弥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58.查核企业(分立企业)按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进行企业分立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被分立企业的分立前亏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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