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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画像论
【全文】

    一、引言

    犯罪的行为方式,受环境条件制约,会反映作案人的日常习惯和个性特征。在案侦实践中,侦查员们时常自觉不自觉地在运用一些犯罪人分析的方法。2000年2月21日,12岁的儿子和15岁的侄子,被六七个少年抢了鞋子、电话卡、钱物等。笔者询问了那些人的年龄、外貌和犯案情景等情况。没过几天,一天下午4点钟,笔者在买电脑途中,迎面遇见6个少年。他们正议论在何处吃晚饭,引起笔者警觉。其一,14—16岁这个年龄段的少年,此时应该正在上学,不应该在街上;其二,这个时间段,离学校放学还早了点,他们为何在街上瞎逛;其三,就是学校提前放了学,他们也应该各自回家吃饭,为何在为晚饭发愁;其四,这几个人的年龄、人数,正好和抢儿子们的人相同,莫非他们与此案有关;其五,他们中,正好有前额染了黄发的2个人与儿子他们描述的一致……于是,笔者立刻找到街头警务室民警说明情况。他们让笔者乘上巡逻车,拦下了那6个少年。同时打电话,让儿子他们赶来辨认。果然,其中4人就是抢劫他们的少年。在这里,笔者分析街头嫌疑人的特征,就结合了社会文化环境,运用了一些犯罪心理画像的简便方法。

    犯罪心理画像,为“Criminal Profiling”的意译,直译是“犯罪画像”、“犯罪分析”。其字面意义,很容易与犯罪人画像,即“法医素描”等同,也容易与我国的“刑事画像技术”混同。刑事画像是根据被害人或目击者的描述,对作案人进行外貌特征的静态刻画,由专业人员运用绘画技术将其相貌描摹出来,得到被害人或目击者认可后,用于排查犯罪嫌疑人的一门技术。其图像信息的可信度,取决于目击者对案犯的描述和作画者的技艺。但整过容的案犯,其画像则可能会误导警方。为区别于这种画像,最先将“Criminal Profiling”译为“犯罪人画像”的李玫瑾老师,最后将之译为“犯罪心理画像”[1]。以示这种画像超越了静态的外貌描述,而着重动态的心理分析。但事实上,犯罪心理画像的描述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作案人的年龄、身高、体重、体型、肤色、头发等生理性状,二是刑事行为证据反映的作案人智力水平、情绪情感、意志努力、气质类型、性格特点、行为习惯等心理性状,三是作案人的民族习惯、家庭背景、文化程度、婚姻状况、职业类型、经济收入、身份地位、生活方式、居住场所等社会性状和地域属性,四是作案人是否有前科、有何类经历、是否为职业犯罪人、其犯罪惯技、反侦查手段等犯罪经历状况[2]。可见,在犯罪心理画像中,不仅有对案犯个性特征等心理要素的动态描述,同样也有对其外貌特征的静态描述。只不过,“犯罪心理画像”的称谓,强调了心理分析的基本方法。它既是对外貌的描述,也是着重于体态、姿态、神态、情态等能传递心态信息的描述。因而可以说,它主要是对反映心理信息之“心象”的描述。心象的基础是记忆表象,是生活原型在人头脑中保留的形象,类似于小说家塑造人物中的生活积累。犯罪心理画像就是专家利用现有行为证据素材和其专业积累对作案人性状的描绘。这种描绘不是用画笔,而是用言语进行的描述。

    二、犯罪心理画像概念的辨析

    对“犯罪心理画像”的表述,有的还用了“犯罪人画像、犯罪人格画像、行为画像、犯罪现场画像、犯罪侦查分析”等。它们的基本定义如下[3]:

    犯罪人画像:“通过犯罪人实施犯罪时的行为方式来推论其人员特征的过程”。画像依据的作案人行为方式,一般是通过勘验痕迹物证、调查访问知情人、询问被害人等获知的;画像过程是一种推论,其得到的结果是犯罪人特征。至于是外部特征还是心理特征,没有明确,也就可以理解为二者兼而有之。

    犯罪人格画像:“一种通过专业训练为侦查机构提供关于某一特定犯罪类型的作案人员信息的推断”。它强调了专业训练,其方式也是一种推断。推断得到的是作案人信息,作案人与特定犯罪类型相关的信息。犯罪类型的共性,是通过行为惯技及其特征反映的,也就是通过个性反映的。对这种心理信息的推断,也就叫人格画像。

    行为画像:“对某一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那个未知的嫌疑人特征,包括身体的、心理的、社会的、地理的及其他相关属性”。这里是从具体的外部行为着手,去寻找实施了“犯罪”这一特定行为的人。与这一行为相关的人的特征,除了心理的,还有生理的、社会的、地理环境的等等。这个定义,像“犯罪人画像”一样,也超过了心理的范畴,除了身体的外部特征,它还强调了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将地理画像也包括进去了。这是因为,犯罪行为是作用于环境的,通过环境变化来研究行为人特征,也能达到寻找作案人的目的。

    犯罪侦查分析:“根据他或她的犯罪行为来鉴别犯罪人的主要人格特征和行为特征的侦查过程”。这个概念,也是从犯罪行为入手的,但它主要是鉴别与行为特征相关的个性心理特征。像“犯罪人格画像”一样,它更靠近“犯罪心理画像”的本义。就人格特征来讲,也只是心理内容的一个组成部分。当然,就寻找作案人的侦查目的来说,也没必要将所有的心理内容都描摹出来,而只需将具有认定价值的部分勾画出来。这就只要抓住具有区别于他人的个性特征就可以了。

    台湾学者杨士隆则认为:犯罪心理画像“是运用社会及行为科学的资讯和策略对某一特定暴力犯罪类型进行犯罪心理痕迹检视、剖析的罪犯辨识技术”[4]。心理画像是一门技术。它依据的是社会和行为方面的资讯,其适用对象是特定的暴力犯罪,其过程是对犯罪心理痕迹的检视和剖析,其结果是辨识某暴力类型的犯罪。至于“策略”的含义,比较费解,也许它指心理画像在“前摄策略”[5]等中的运用吧。

    除此,还有用犯罪描绘、刑事画像、犯罪侧写、犯罪人刻画、犯罪人格刻画、具体画像分析、心理的画像等表述来反映以上概念的。其概念的着重点,会有差异。笔者就曾经运用“犯罪侧写”,对具体个案的作案人特征进行过分析[6]。但从心理分析的动态过程和结果而言,还是用“犯罪心理画像”的术语比较好。

    《犯罪画像》的作者布伦特·特维(Brent E.Turvey),将犯罪心理画像定义为:根据物证和行为证据“推断实施犯罪的行为人其独特的人格特征的过程。”他强调的也是个性心理特征。以对犯罪行为的阐释为基础,描述作案人特征。他解释说:“任何提供可能的、大约的或可推断犯罪人员特征的分析、报告或观点(例如,某犯罪人可能具有某种特点),都可以被认为是犯罪心理画像的一种形式或一部分,或就是犯罪心理画像……不管确定犯罪嫌疑人特征所用的方法如何,不管他们是用统计或归纳的方法描述一般犯罪人特征,还是用分析或犯罪现场再现的方式描述犯罪人的特征,它们同样可得出正确的结论。[7]”这种相对广义的描述,基本上将以上列举的定义和观点囊括进去了。同时,也是笔者将抓住6个少年犯的描述,也归结为心理画像的依据。这样,我们也就可以作出以下定义。

    犯罪心理画像是在研究有关罪案统计资料的基础上,运用心理学原理和技术,透视案件痕迹物证中的心理痕迹和心理现场,在重建犯罪过程中分析未知案犯的形象和行为、动机、心理过程、心理特征群等,从而确定作案人范围的侦查技术。这里强调,心理画像是一种心理分析技术,其依据是证据的收集和案件事实的重建,它可以用来寻找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

    笔者还要强调,犯罪心理画像就是罪案情景中的人物情景,也是心理现场中的人物肖像。它们有主观推测的成分,不能作为认定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它们只提供一个非常像那个未知案犯的人物传记式的描述,为侦查划定范围和指明方向。这种描述,如前所述,是一种建立在生活原型上的心象,类似于小说对人物的塑造与读者的再塑造。侦查运用心理画像,也就像导演根据剧本描述的形象去寻找自己心中的演员一样。其心理形象的接近度,和导演的生活积累和艺术造诣有关。犯罪画像中的心理形象,同侦查员收集到的人证物证有关,同从事心理画像人员的生活积累有关。因而,其画像结论是间接的认识,有可能接近案件事实,也有可能偏离案件事实。其准许的误差,也就在能够帮助有效地认定作案人的范围内。

    三、犯罪心理画像研究的历史与现状

    行为是心理的外显反应与活动,分析犯罪行为也就是分析犯罪心理。犯罪心理画像是一种侦查分析,要根据所获案件线索分析作案人的面貌特征和行为特征。这种侦查分析的实践,古已有之。而心理画像作为一门技术手段,却有一个发生发展过程。

    (一)犯罪心理画像研究的历史

    系列案件的作案人多选择陌生人作案,他们往往有娴熟的作案手段和成功的反侦查经验,这就使现场物证的收集和嫌疑线索的发现有相当的难度。在缺乏物证和人证的情况下,也就不能不从犯罪行为本身去发掘作案人的心理信息。

    1886年,托马斯·邦德(Thomas Bond)在对一系列杀人案件被害人尸体的解剖中,发现其伤口的相似程度,反映出这些杀人手段具有一致性。他认为,这些案件是由同一个作案人实施的。其独特而稳定的手段,体现出案犯心理需要的满足感。他描述,作案人是个衣着得体的中年人,外表温文尔雅,杀人手段显示其没有屠宰和外科知识。该案据此分析而侦破,成为犯罪心理画像研究的起点。二战期间,精神病学家沃尔特·兰格(Walter Langer)曾应美国战略研究机构之邀,对希特勒进行心理画像。兰格认为,希特勒是个要向母亲证明其男子气概和淫虐本性的恋母情结者。他失败后,最有可能的是自杀。

    20世纪,精神病医生詹姆斯·A·布鲁塞尔(James Brussels),他对纽约8年内32起邮件爆炸案的案犯进行了画像。该犯有外国血统,出生在国外,中等身材,身材魁梧,在40-50岁之间,未婚,跟哥哥或姐姐住在一起,生活在康涅狄格州,是个罗马天主教徒。他受过良好教育,爱整洁,性格内向,是个偏执狂,患有妄想症,憎恨他的父亲,强迫性地爱着他的母亲,患有心脏病之类的糟糕疾病,是个熟练技工。其作案起因,是被解职或受到谴责。被捕时,他会穿上一件双排扣的套装,才肯被带走……根据以上描述,嫌疑人乔治·梅特斯凯进入警方视线。侦查证实,以上描述只将其肺结核错说成了心脏病,其他都惊人地与之相似。此案的画像成功,使犯罪心理画像越来越受到了各国警方的重视。尤其在对系列案件的侦破中,它发挥了重要作用。

    20世纪60年代,霍华德·泰坦(Howard Teten)发展了心理画像技术。70年代,启动了他的画像项目,将其运用到案件侦破中。在美国联邦调查局(FBI)国家学院,开设了应用犯罪学课程。FBI的犯罪行为部(BSU)是犯罪心理画像最给力的推手,它由许多具有心理学专业背景的人组成。该部存储有各类犯罪人的特征、家庭、社会背景资料,着重分析奇异的和屡次出现的犯罪行为,尤其在强奸案、纵火案、系列杀人案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美国,除了FBI,许多联邦机构和州执法部门,也都设立了犯罪心理画像小组。

    在英国、荷兰、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其执法部门也设立了专职的画像小组。除了官方机构外,还有许多民间画像团体。其中,一个处于领先位置的团体“行为画像协会”(ABP),成立于1999年3月,是第一个独立的国际性跨学科专业团体。该协会,由一个学生部、三个成员组(行为组、调查组、科学组)构成[8]。

    在国外,随着犯罪心理学的成熟和现代科技的发展,犯罪心理画像日益成为一门具有可操作性的技术。

    (二)我国犯罪心理画像研究的现状

    我国刑侦实战部门,对犯罪心理画像也非常重视。郑州市公安局就成立了犯罪心理画像协会。2011年2月,该协会创办了《行为证据分析》,作为会刊。这是在侦查实践中建立的学术平台,对于促进犯罪心理画像技术与侦查实际的结合,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此基础上,2012年7月,他们又召开了犯罪心理画像协会年会暨行为证据分析研讨会。他们总结和交流了“定性质,解析犯罪动机;定范围,指明侦查方向;定脸谱,进行犯罪心理画像”的“三定侦查法”[9]。

    在我国的侦查实践中,犯罪心理画像虽然并非全新的分析方法,但作为一门技术,其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还处在起步阶段。尤其是归纳式画像,要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这就需要建立评价我国犯罪行为的指标体系,完善其心理档案。目前,我国对这些材料的积累和研究,还做得相当不够。案件的时间、地点,作案人的年龄、性别等,都可作为犯罪行为指标体系中的项目,而每一项都包含分支项和心理学内容,并可能交叉相关。统计学分析需有大量的真实样本,这不仅指真实案例,还需可靠的心理学方法。

    从画像的微观层面看,首先也要收集和研究犯罪行为的数据资料。用于侦查心理分析的行为资料主要有:⑴表情、姿态等情态。它们能够较真实地反应嫌疑人的内心活动。其材料,可以通过目击者描述、监控视频、正面接触嫌疑人等途径得到。⑵言语表达。它们能够较准确地反映嫌疑人的方言、情绪、性格、认识特点、受教育程度、心理状态等。其口头语,可通过被害人的转述、现场录音等方式得到;其书面语,可通过现场作案人的涂写、字条和嫌疑人平时的日记、笔记等收集。⑶动作举止。作案人的目的和欲望,需要通过动作来完成。动作是最明显的外部行为,具有时空展现的形态,往往导致物质环境的改变而留下痕迹。这可以从犯罪现场等处获得的痕迹物证中分析,分析其动作过程和行为方式。它们可以展现案犯的生活、职业等背景,呈现某种习惯过程;而一些多余行为,则反映出习惯了的刻板顺序。犯罪的舒适地带,则与案犯的生活区域相似。这在发现物证和分析行为、分析心理和寻找物证之间,可以相互关联、相互推进、相互印证。从而有条件研究犯罪行为的心理背景,形成横向的心理关系和纵向的心理发展分析坐标[10],从而为犯罪心理画像提供依据。

    在案侦实践中,犯罪心理画像主要用于缩小侦查范围,指引寻找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方向。我国目前对其研究和应用的现状是,它虽然有了一些理论和个案层面的介绍和研究,但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犯罪人行为心理档案,还缺乏归纳犯罪行为的评价指标体系,还未有符合中国国情的系统规范的操作方法。在犯罪心理方面的研究,我国还落后于发达国家。

    目前,我国只有一些零散的统计学研究成果,还没有系统的犯罪行为指标统计学研究。要有符合国情的犯罪行为指标,就要系统地研究特征化行为。中国地域辽阔,影响犯罪行为的因素差异大,范围基础率变化,统计概率也会有相当大的差别。利用统计学数字进行概率推论时,还要注意其逻辑过程。因而,要利用心理画像来服务侦查工作,仍然有许多基础工作要做。

    四、犯罪心理画像的逻辑类型

    (一)犯罪心理画像的实质

    犯罪心理画像,实质上是依据行为证据中的心理痕迹进行的犯罪心理现场的重构,其重构的逻辑线索就是侦查推理。这种推理即是侦查假说,是关于作案人的生理状况、心理性状、社会地域属性、前科劣迹等生活经历情况的假说。其中,又重点围绕案犯的个性心理面貌展开推测和描绘。

    人的个性(人格)是在遗传、环境、教育、成长等先天和后天因素的交互作用下形成的,不同的生活经历造就了不同的个性。从独特的个性,可以推知他们的生存环境和特殊经历。犯罪心理画像的基本思路是从行为推知个性,从个性推知作案人的自然、社会、心理等具体特征。就像肖像描绘时,需要在一般眉、眼、耳、鼻、嘴、脸等的基础上研究某个体的面貌特征一样,犯罪心理画像,需要在一般心理要素,如需要、动机、兴趣、智力、技能、气质、习惯等的基础上,研究具体案犯的心理背景和心理征象。其中,也包括一些与心理活动相联系的生理要素,如性别、年龄、身高、体型等。对这些心理征象的收集、积累和研究也就非常重要,它们是推测描绘的基础。

    在犯罪情境中,案犯的行为特征常常是其个性的自然流露。个性必然会对作案行为产生影响,并在案件现场留下痕迹。这些心理痕迹,构成了犯罪活动与作案人之间的必然联系。对犯罪行为深入细致地分析,就可以推测案犯作案时的心理状态,勾勒其个性特征,描述其社会属性。犯罪心理画像既然是这样一种推论、推断之类的言语描述,根据其推理的逻辑结构和方法的不同,便可以将之分为归纳式画像和演绎式画像两大类型[11][5]。

    (二)归纳式犯罪心理画像(Inductive Criminal Profiling)

    归纳式犯罪心理画像,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它以行为主义和统计学原理为技术依据,根据过去案件中的现场特征,案犯和被害人的已知行为特征、情绪情感特征及其他人身特征,用归纳推理的方法来描述现行同类案件中的现场特征、案犯的行为特征和被害人特征。在系列案件的并案过程中,它们就是一种从特殊到特殊的类比推理。其结论描述,需要有足够数量的同类案件做基础。当然,这些数量,相对于无法穷尽的案件来说,仍然是少数。它们作为已有的犯罪统计数据,是推论特定案件特征的前提条件。这就要求它们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其理论假设是:人是环境的产物,受相似环境影响和相似动机驱动,在同一社会文化背景下,过去罪犯与现行案犯也会相似。而相同犯罪类型的作案人,具有相似的个人特征。因为,犯罪行为和犯罪动机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在案犯一生较长的一定阶段,它们不会发生显著变化。因而,根据已知案犯的行为和人身特征的少量案件样本的统计数据分析,也能概括和预测未知案犯的行为和人身特征。

    归纳式画像不是专门对某个人的画像,而是对一系列个体特征的概括。在归纳式画像过程中,需要参考三方面的材料:一是来源于案件的各种公开信息,在我国还有公安内网信息等。它们一般源于社会资源的共享。二是一般人所有的也能为画像人员体验的实际经验。这就需要画像者有广泛而独特的经历。三是从访谈在押犯中得到的人身和犯罪特征资料。它们作为个别材料,对其进行统计分析,就可从特殊到一般,形成特定犯罪类型与特定作案动机中案犯的一般行为与人身特征。据此,可进一步推论出某种现行犯所具有的类型特点。如性别、年龄、种族、经济状况、家庭关系、职业情况等等。

    归纳式画像的优点:注重了犯罪资料的积累与分析,具有情报优先的长处。它通过对犯罪规律和特点的量化,拓展了现实侦查的思路和方法,简单易行。其缺点:一是所依据的样本有限,不可能从所有同类案件中概括,普适性有限。二是只考虑到已决犯和现行犯的共性,而没有顾及其个性。无法充分地照顾其具体特征。三是将类似案件的犯罪行为、动机不加区分地统一归纳,属于对案件类型的认识与评价,具有太多的主观猜测和推断,其结论的正确性和可信度也就相对较低。

    (三)演绎式犯罪心理画像(Deductive Criminal Profiling)

    演绎式犯罪心理画像,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它以法庭科学原理和犯罪重建理论为指导,通过现场照片、尸体照片、验尸报告,以及案犯和被害人冲突关系的证据研究重建案件过程,描绘现场“发生了什么”和“怎样发生”的。以确定作案人的行为过程的轨迹,再根据其特定的个别化的心理痕迹,对其自然特征、情绪情感特征、动机等个性特征进行推断。以回答:“现场为什么会发生这些事,谁会做这些事,作案人是谁?”其理论假设是:无动机,则无行为。由于环境和遗传因素的影响,所有人的行为形成都具有个性。同类犯罪的不同案犯,常具有不同的动机与行为。特定案犯的作案手法,也会不断变化。在这样的理论前提下,就要依据特定资料作为大小前提,进行演绎式推论。

    演绎式犯罪画像步骤如下:首先,对现场收集的证据进行实验室检验和分析。画像依据的是痕迹物证等证据揭示的行为事实,而不是假设。其次,根据现场痕迹物证及其他相关证据,揭示案件发生时案犯、被害人和犯罪现场之间的互动关系。最后,根据其互动关系进行推论。案犯选择的被害人特点,也可引导犯罪画像对作案动机、手段、行为等进行推理。在系列案件中,现场特征会随着证据的不断充实最大程度地固定下来。在单一犯罪或多重犯罪中,现场特征能帮助推断案犯动机、作案手段、行为目的等等。

    犯罪手段是一种习惯了的行为方式,随着作案经验的增加,它也会发生变化。演绎式犯罪画像的一大特点,就是通过案犯的动机、手段、签名式行为来推断其人格特征。签名式行为,也叫仪式性行为或标记性行为,包括选择行为和多余行为。选择行为是在诸多可供选择的作案方式中,案犯选择了符合其人格特点的行为。如对作案的时间、地点、工具和对象的选择,在不同案件中,对同一犯罪顺序的选择,选择以特定方式处理现场等等。多余行为是那些实施犯罪所不需的行为,如变态行为,它们与其人格特点和犯罪环境有密切联系。签名式行为特征鲜明,个性化程度高,具有与众不同的性质。在犯罪心理画像技术中,具有较高的认定价值。

    (四)两种犯罪心理画像方式的比较

    归纳式犯罪心理画像,依赖过去个别案件的统计分析,来确定一般案件的特征,容易以偏概全。将其统计的一般结论,作为今后未知案犯画像的基础和根据,容易忽视对其个性特征的刻画,准确性不高。它们是对犯罪现场和作案行为共性的认识,对勾勒具体案犯的人身特征帮助不大,具有较大的局限性。但它们较为客观地收集犯罪行为资料,着眼于一定的犯罪规律,进行犯罪的预测和分析,虽有其主观性,但有助于形成类型化、联网化、情报化的侦查研究。而对于具体个案,则对同一个案犯所作的相同或相似的系列案件的类比分析,具有较高的画像价值,从而有利于并案侦查。归纳性画像具有快捷、省时、容易运用的特点,在某些条件下使用,也可以得到很好的效果。而且,在许多情况下,归纳还是演绎的前提,其价值不能忽视。

    演绎式犯罪心理画像,需综合同一案件或同一系列案件的物证和行为证据进行推理。其思路是从法庭科学的一般理论,到对案件过程重建中的个别现象进行分析。其所用到的专业知识,与归纳式画像相比,要综合社会学、心理学、犯罪学和精神病学等方面的知识,也就有相当的难度。它以犯罪现场特征、作案人行为模式、被害人描述为基础来刻画案犯性状,注重现实案件的个性化,着力表现现场个性和案犯个人特征,尤其是对动机等人格因素的分析,从而能掌握案犯较全面的个人特征。对于同一个案犯所作的相同或不相同的案件,随着犯罪的重复发生和侦查的深入进行,它以发展的思路不断地补充资料,以修正和完善对案犯的个性画像,使之更加具体化,从而逐渐缩小寻找嫌疑人的范围,具有很高的实践价值。但它不能脱离犯罪现场重建和犯罪行为证据而独立操作,缺乏对犯罪规律的把握和对同类犯罪的预测,无法代替全面的犯罪分析。

    两种犯罪心理画像,各有所长,其共同点都是一种侦查假说,都有一定的主观性,都要针对案件中的行为惯技进行推论。犯罪行为惯技与日常技能和犯罪经历有关,它是犯罪技能的习惯化和定型化。在作案过程中,它是一种习惯了的选择行为,能够表现出犯罪现场的具体特征。因而,犯罪惯技,也就是犯罪行为的一贯性。它体现于人际关系的一贯性和空间的一贯性。人际关系的一贯性,以社会文化环境和个性为基础,它是一种人格化的社会认知。空间的一贯性,以自然环境和心理地图为基础,它是一种环境知觉。人对空间环境的认知,建立在日常活动的经验之上。心理地图是一种环境经验,它是人们对外部环境的心理投射,形成心理现场之基础。客观环境相同,但每个人的心理场景各不相同。它们围绕着其个体的家居、工作、娱乐、商区等熟悉地带,与街道、桥梁,道路等频繁活动的路线相联,而被建筑物、河流、山谷、树林、湖泊等物理环境分割。侦查活动中,要抓住案犯一系列案件或犯罪空间的多点结构分析其心理现场,将两种画像方法结合起来运用。综合使用其长处,避免其短处。以归纳式犯罪心理画像结论和犯罪重建所得结论为技术前提和推理基础,展开具体的演绎式犯罪心理画像,从而获得较高的侦查收益。

    五、犯罪心理画像的技术方法

    犯罪心理画像的基础,是犯罪心理痕迹的发现和对犯罪心理现场的分析。其一般有如下步骤:⑴收集、甄别和整理现在的罪案信息。⑵正确利用和把握过去罪案的统计研究资料。⑶对现案的犯罪行为进行案件重建、分析其行为心理。⑷对案犯进行刻画,即进行心理画像。

    在国外,影响较大的犯罪心理画像方法,主要有犯罪现场分析法、心理侦查法、行为证据分析法、地理画像法等等。以下,作一大致介绍[12]和分析比较。

    (一)犯罪现场分析法(Crime Scene Analysis)

    FBI犯罪行为部的约翰·道格拉斯(John Douglas)、罗伯特·雷斯勒(Robert Ressler)等,重点研究犯罪行为背后的案犯个性和犯罪动机。他们访谈系列性谋杀案犯,了解其如何防止被捕,主要收集涉及犯罪行为惯技、犯罪现场特征、相关谋杀犯个性特点等材料。在分析整体现场中,利用行为地理学去接近案犯的心理现场。用先前的犯罪模式自上而下地比较刑案相关信息,以预测何时何地可能发生类似的犯罪。

    他们强调,通过犯罪现场分析,推断案犯的人格和行为特征。虽然人格类型并不能很好预示特定情境下的行为,但他们认为,成年人严重的反社会行为通常特别稳定,同种人格类型会表现出相似的行为模式。了解其模式或“背景线索”,有助于案侦中寻找潜在的嫌疑人。作案者的人格特质,可从其现场行为推断出来,然后用于预测其行为。他们进行犯罪心理画像时,一般有输入信息、决策过程模型、犯罪评估、犯罪心理画像、根据画像结论侦查,逮捕讯问等六个阶段;但主要的是以下四步[13]。

    1、收集罪案信息。这一阶段,重要的是广泛占有个案材料。如犯罪现场照片、痕迹物证鉴定、尸检报告、证人证言、被害人资料等。这对于两类画像,都非常重要,尤其对FBI 现场分析画像这类归纳式画像,更需要有相当数量的资料。

    2、犯罪分类。分析已掌握的证据材料,将之区分成各种类型的问题。如是否系列案件,被害人有哪些共同特征等。案件若是有组织力的(organized),犯罪现场会井然有序,案犯可能有预谋;若是无组织力的(disorganized),犯罪现场就会显得零乱无序,案犯可能是临时起意,或患有疾病、意识不清等。这种两分法过于绝对,事实上,还有介于两者之间的犯罪现场。而且,这种现场的分类与案犯分类,也并非都是一一对应的。

    3、犯罪评估。组织证据,分析案犯与被害人的互动,重建犯罪过程。描述案犯使用工具及其它行为的顺序,判断其组织程度。对案件发生过程提出假设,包括被害人的行为和案犯独特的惯技。对其进行评估。

    4、形成心理画像。在前三步的基础上,深入描述案犯的人种、身高、体型等身体特征,其最可能的居住环境等地理特征,婚姻状况、与谁居住等社会关系,以及作案动机、行为习惯、人格特征和心理风格。

    侦查和逮捕阶段,FBI的画像人员一般不直接参与。侦查中,如找不到疑犯或出现了新信息,就要重新进行画像。抓捕疑犯后,侦讯要与画像结论进行比对。此间,司法心理学家或法庭专家通常会介入。一般认为,这类画像适用于谋杀、强奸或极度变态的系列案件。

    (二)心理侦查法(Psychological investigative)

    该法的代表人物戴维·坎特尔(David Canter),称其为“侦查心理学(investigative psychology)”。笔者认为,犯罪心理画像如同犯罪心理测试一样,它们只是侦查心理学中的一种技术方法;冠之以学科名称,有过度概括的毛病。坎特尔自己也意识到了这一点,他后来将之视为侦查心理学的一部分。所以,笔者将之称为“心理侦查法”(心理调查法)。

    它与现场分析法都运用了统计学方法,不同在心理侦查法在不断地更新案犯数据库,通过统计分析对案犯特征进行归类研究。根据案情和案犯的相似性,将未知案犯归为某种类型,再进行心理刻画。运用犯罪行为方式,自下而上地预测案犯日常的行为方式。

    坎特尔的研究,主要是为侦查运用心理画像确定心理学原则。其贡献在提出了案犯与被害人互动的五因素模型。这个模型,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人际关系的一致性。犯罪行为的变化,反映了一般情境中案犯对其他人态度的改变。案犯以相同的方式对待犯罪情境中的被害人和一般情境中的被害人。被害人有可能是案犯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个人。这对于情杀案、杀亲案等熟人作案,非常明显。这是犯罪行为惯技的一个方面。

    2、时空的重要性。作案时间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案犯的活动规律。作案空间的选择,反映了案犯对周围环境的认知模式。针对犯罪惯技,这里就表现为空间的一贯性,它们是地理画像的依据。

    3、案犯特征。用犯罪人分类法,有助于掌握其最可能的特征。分类标准:FBI用案犯“有组织能力和无组织能力”分类。坎特尔认为,这种分类是交织的,没多大价值。心理侦查法,则根据案犯与被害人的互动关系来分类。认为不同类型的案犯,对被害人有不同的认知。案犯可能把被害人看作工具、物体,当然也可能看作人。

    4、犯罪职业生涯。案犯职业能够反映其犯罪经历,尤其是职业性犯罪。它们能反映案犯是否曾实施过犯罪行为,及其行为方式和特征。从中能够表现是否有特殊的技能和能力。系列案件中,一个案犯的犯罪手段和类型,在其犯罪经历中,存在发展变化过程,也是心理发展过程特点的表现。从各个阶段(包括第一次犯罪前)的行为入手,抓住其心理特征的本质和变化规律,发现其趋于稳定的犯罪人格,是侦破系列案件的关键。

    5、司法知识。案犯是否掌握一定的侦查和诉讼知识,是否具有反侦查能力。比如,作案人是否带着手套、使用避孕套等。这对于警方的侦查决策,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行为证据分析法(Analytical of Behavioral Evidence)

    行为证据分析法属于演绎式犯罪心理画像,它强调根据现场的各种物证和行为证据分析,推论和描述作案人的特征。其代表者就是布伦特·特维(Brent E. Turvey),他认为犯罪心理画像不是一门科学,而是一种技术;犯罪心理画像不是一个结论,而是一种过程,是由掌握相关背景知识的人经过专业训练后作出的推测。而对犯罪行为的重建,则是关于罪案较客观的纪录,可弥补依赖归纳结论与直觉臆测造成的缺憾。他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行为证据分析:

    1、刑事物证和行为证据分析。任何形式的痕迹物证,如脚印、指纹、精液、伤口形态、血迹模式、被害人反抗等都是行为证据。对证据疑点进行分析,再根据其合理解释和所认定的证据,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以确保被害人和案犯行为与现场特征的完整性。

    2、被害人研究。这同心理侦查法要研究作案人与被害人的人际关系一样,行为证据分析法要从双方的互动入手,以确定某人何时、何地、为何、如何被选为被害人。要了解被害人的所有信息,对其进行风险评估。包括日常生活方式的风险系数、遭受袭击时的风险系数、案犯对其实施犯罪行为的风险系数,都要进行评估。根据被害人特点,推断出案犯的动机、幻想等与作案有决定意义的行为。

    3、犯罪现场特征。这可以从痕迹物证和被害人研究中找到,它涉及案件准备、现场类型、进入方式、攻击方式、器械使用、对被害人控制的方法、言语活动类型、性行为种类和顺序等。从现场行为特征,能够推断出案犯的计划、动机、幻想等状态。这有助于区分行为惯技和签名式行为。行为惯技是随着作案人的生活阅历、犯罪经验的积累而习惯了的犯罪技巧,它一般没有变态之类的多余行为,其仪式性和个性的标记不如签名式行为。签名式行为是满足情绪等心理需要而出现的典型行为,有多余的仪式行为,有助于理解犯罪动机,更具有个性区别特征。

    4、案犯特征。在现场、证据、被害人研究的基础上,推测案犯的体态、种族、职业、家庭、婚姻、技能、犯罪经历等,重点推测其行为特点和个性特征。也就是从行为证据之材料,到行为特点,再深入到个性心理的分析。随着案件的重复发生和侦查过程的深入,还可以不断地补充分析资料,对画像结果进一步修正和完善,使之更符合实际,更趋具体化。

    特维强调:演绎性的犯罪心理画像法,包括观察评估、收集信息、形成假说、假说检验、解释结果、修改结论等六个步骤[14]。其中的推测,相当于调查工具,是对案件的初步假说或解释,以形成关于案犯特征的评估,说明完成画像需要的信息。它一般要提交书面报告,包括物证、被害人研究、作案人行为模式、可能的动机和人格特征等,也就是一种初步画像。检验阶段,要进行实验,结合新证据、新案情调整对作案人特征的描绘。解释画像结果,是根据逐渐明朗的证据来解释案犯特征,抛弃没有证据支持的,保留有效的推断,形成心理画像结论。

    特维认为,行为证据分析有调查和审判两个阶段。调查阶段,相当于我国的侦破阶段,可借助已知案件来对未知凶手的行为证据进行分析。其主要目的为:确认现场证据和作案行为模式,评估犯罪行为升级的可能性,提供串并案件等侦查对策。排查嫌疑人中,可帮助确定优先调查者,对其进行全面调查,缩小侦查范围。审判阶段,可借鉴为我国的侦讯活动中,分析案件的行为证据。其主要目的为:通过惯技等行为,说明与犯罪现场有关的问题,评估物证的种类和价值。理解疑犯的幻想和动机,认识其作案前后和整个过程中的思想状态,帮助制定侦讯对策,使讯问活动顺利进行,为提起公诉组织好证据体系。

    行为证据分析法,不依赖统计数据库和特定的作案人分类,而根据现案的具体特征进行分析。它推理较严密有效,减少了画像结论的臆测成分,具有跨文化、跨犯罪类别的适用性。

    (四)地理画像法(Geographie Profiling)

    作案需要一定的地理环境等条件,犯罪人、被害人和环境条件是罪案的三大因素。实施预谋性犯罪的地点,案犯往往要反复斟酌,周密选择。他们会考虑如何接近受害人、怎样避开监控系统、细心计划进出口和逃跑路线,也会习惯地选择地理环境、人文环境相似的地点实施同一类犯罪。从中,可以反映案犯对该区域的熟悉程度,反映其生活习惯、人生阅历、职业类型、文化水平、犯罪经验、思维方式等,这就为犯罪地理画像提供了条件。

    犯罪地理画像是用一系列相互联系的作案地点来推测案犯最有可能的居住地和未来再作案之地。它以环境犯罪学和犯罪心理学为基础,其根据是日常活动理论、理性抉择理论[15]一犯罪风格理论等等,但最基本的仍是心理现场理论。犯罪地理画像,实质上是对犯罪心理环境的描摹,它们是犯罪心理现场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者说,就是一种犯罪心理现场概括的图景。犯罪地理画像并不要求像象照片和风景画那样再现作案环境的细节,它只需寥寥数笔就勾勒出犯罪区域的大致轮廓。可以说,它们又是一种作案地域条件的抽象,后面将提到的“圆周假设”和“犯罪距离削减”计算公式,都能说明这一点。在心理现场的背景中,地理画像犹如一些速写线条。它们对犯罪地域的推论,虽然简约,但却精准而传神。

    案犯作案既需要熟悉现场环境,又怕被熟人发现,他就会选择方便的地方,在他心里便会有一张属于他个人的心理地图。在作案人心中,犯罪地离其住处等日常活动地点越远,越能够减少被熟人发现的危险,增加成功的机会;但同时,却又可能因不熟悉环境带来不便,增加了踩点、运输等犯罪成本。利益和风险并存,犯罪机会就是对环境熟悉度和危险性的一种平衡。作案人选择犯罪地时,便会理性抉择,遵从日常活动的原则,如舒适原则、最近和最小努力原则,也就不会离其居住地太远或太近,从而在案件中出现犯罪距离递减、犯罪缓冲区等现象。因而,在一个人所作的犯罪案件中,将相关的作案地点标示在地图上,对其点线面的空间分布状况进行犯罪心理分析,寻找其作案的真空地带。许多情况下,这些真空地带的中心点,就是作案人的藏身之地。

    地理画像对案犯心态作了三个假设:其一,他们一般不会在离家等固定活动点很近的地方作案,那样容易被熟人发现而暴露,而且犯罪目标较少。其二,离其固定活动点越远的地方,犯罪的可能性也越小。虽然半径越大,犯罪目标越多,但这也会导致交通不便、环境陌生,作案成功率下降。其三,重复在一个地方作同类型案件,人们有了防备,容易被发现被抓获。作案人一般会遵守“不近、不远、不重复”的三不原则。这些假设,形成了推理前提,使地理画像更像是演绎式心理画像。但事实上,地理画像既有对犯罪地点的归纳,也有对犯罪现场的重建。其归纳的犯罪地点愈多,其心理现场的重构愈接近案犯的真实心态。

    戴维·坎特等人研究发现:作案受时间、工作、机会、交通、费用、信心、危险性、舒适度等诸多因素限制,这就使案犯对作案地点的选择是有限的。坎特他们区分了两种犯罪空间模式:守候猎取者,使用固定的基地(常是家);移动攻击者,行走到犯罪地。案犯一般会在较熟悉的地点进行犯罪活动,这会形成以居住地为中心的“空白区”。于是,他们提出了“圆周假设”:将一个人单干的犯罪位置全部标注在地图上,找出相互之间最远的两个位置。用其距离做直径,画一个包括所有犯罪位置的圆周。作案人就可能居住在这个圆周内,而且就在靠近中心的地方。圆周理论假定,守候猎取者是居住地和活动区域都在这一圆圈内的人,他们居住在犯罪圆周内;而移动攻击者,通常离开住所到另一个地方去作案,居住在圆周外面。这就可以推断“犯罪移动”,即由作案人住地到犯罪地之间的距离。这种“犯罪距离”的计算,一般通过平均犯罪移动距离、核心圈、移动三角区、距离削减四方面研究进行。其中,距离削减是犯罪距离与犯罪数量之间的一个函数Y=K/xb[16]。结合作案出行方式是步行、骑车、乘车、自驾车等,通过一系列犯罪地的空间三维、自然状况、社会背景和其构形的综合分析,就可推断案犯的居住地、可能再次作案的地点、出行距离等。

    美国警官基姆·罗斯莫博士,在学习环境犯罪学中,提出了“地理轮廓”的概念。在此基础上,他研究了一套软件,形成犯罪地理目标模型(CGT)。输入5个以上的犯罪地,该软件就会在地图上搜索附近的居住点,分析比较实施犯罪行为中各居住点可能性的大小,然后指出作案人最可能的居住范围。

    在作案人心中,心理距离和实际距离不同,它有心理缓冲区。同一地理环境和距离,儿童时的感觉和成年后并不一样。心理上的适当距离,步行和坐车是不同的,其距离感也不同。人是习惯性动物,除了好奇心,许多人会重复做熟悉的和舒适的事。每个人选择道路,受起始地和目标地限制,都有其喜欢走的路线。案犯选择作案路线,除了常人考虑的哪条最近,还会考虑其风险性最小等。对路线的熟悉程度,导致其舒适感和信心,影响到他的距离知觉。犯罪的舒适地带,取决于他们的熟悉程度和信心水平。

    利用地理画像法,首先要确定多个作案现场是一个人或一伙人所为,才可能通过行为惯技分析和寻找案犯的常住地。根据一般行为规律,分析研究多个关联现场的位置,从而确定中心现场或第一现场。例如,在杀人碎尸案件中,案犯处理尸体,往往是近埋远抛。而抛尸时,则常常是多点抛弃,小近大远、头远身近等。这与案犯的危险考虑和地理知觉相关联。侦查员发现碎尸后,可结合交通环境,分析抛尸现场可能的位置,进一步收集碎尸。分析各个抛尸现场的空间构形,推测其运尸工具。分析移尸路线的起点和终点,寻找接近分尸现场的方向,综合判断杀人分尸主体现场所在的地域范围。在一些看似没有精心策划的系列案件中,要注意分析案件始发地,案犯很可能就住在始发地附近。同时,也要注意分析案件终结地,刻画案犯的心理距离。这里贯穿了犯罪的“就近性”和“兔子不吃窝边草”的矛盾。有的人作案会本能地避开居住地等固定活动点,而有的人则信奉“最危险的地方最安全”,这就是心理地图的个体差异。同时,也有些人格分裂者,会在这两种极端的心理地界作案。

    地理画像,除了用于一人所作的系列犯罪中,还可应用于涉及多个犯罪场所、或有明显地理特征的单个犯罪中。例如,一起杀人敲诈案,案犯将2具尸体藏于其家中的双人床箱里,留下敲诈信。信中称被害人被绑架,要求家属在留下的10个邮政储蓄账户中各存入1万元。警方调查中,将案犯用同一张假身份证开户的14个邮政储蓄网点的位置一一查明,结合交通状况和网点连线进行分析。根据安全需要,最早开户的储蓄地,应该远离案犯的居住地。利用“圆周假设”理论,将相距最远的两点连成直线,以之为直径画圆,案犯的居住地即在此圆内。本案中,有5处账户的储蓄点相对集中,但它们是在不同时间分别开户的。由此判断,案犯的居住地就大致在其附近。综合分析,得出了案犯居住地最可能的区域,有力地促进了侦查工作。犯罪地理画像,不但能推断案犯的居住地,也可预测其下一次的犯罪区域。

    六、结论

    在案件侦查中,犯罪心理画像可以达到三个主要目的:其一,对作案人的生理、心理和社会特征进行描述,确定侦查范围,发现犯罪嫌疑人。其二,根据画像提示,进一步发现和提取作案人具有犯罪惯技和标记特征的行为证据,为串并案件和完善犯罪过程重建服务。其三,掌握犯罪嫌疑人心理,为谋划侦讯心理对策提供帮助。

    人的个性是与环境互动的产物。研究人如何与其所处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产生交互作用就是行为地理学。它用行为主义来解释个体行为的空间模式,运用学习和刺激一反应机制来解释人怎样认识、理解和反作用于环境。这就会使环境和人都具有个性。人的个性特征是人的心理名片。犯罪心理画像体现着作案人的心理形象和个性风格。若充分了解作案人的个性,就可由其犯罪结果产生的行为证据逆向推理,推测案件是谁所为。

    行为证据就是证明案件行为过程的手段、顺序、特点的材料,其研究报告称为行为证据分析意见。它是在一定时空条件下,根据罪案结果,推测犯罪过程如何发生和发展,而解释其行为之间内在的逻辑关系。犯罪心理画像的根本,就是要着力收集案件中的行为证据,抓住案犯的犯罪行为,就抓住了分析其犯罪心理现场的钥匙。在分析犯罪行为特征中,注意其反侦查行为、仪式行为、幻想行为和伪造现场行为等特点。同时,要将被害人的躲避、挣扎、反抗等互动行为联系起来,推测犯罪的发生发展过程。

    在一些犯罪心理画像中,根据地理画像的基本原理,重点对其始发案地、多发案地、非发案地进行分析,就可大致推断案犯再次作案的地点。这样,地理画像不仅可以确定案犯的居住地范围,也可以对其再次作案的地域作出预测。犯罪心理画像是一种动态的心理现场的推测与描述,因而不仅有对现有静态现场的再现,也有对案犯未来活动和其行为特征动态的描述。也就是说,会有对其心态变化的预判和可能实施行为的推测。

    系列案件是一个人或一伙人在一定时期内连续作的各自独立而又有内在联系的一些案件,通常有犯罪性质同一、作案手法一致、侵害对象雷同、作案工具同类等方面的特征。有观点认为,犯罪心理画像尤其地理画像,一般适用于强奸、纵火、杀人、盗窃等系列案件[17],原因是FBI等在这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资料。但这不等于说,犯罪心理画像只适合这些案件,随着其他案件侦办资料的积累和研究的深入,它们也会有适合画像的角度。一般而言,系列案件容易发现作案人稳定而一贯的行为特征,但这也不等于单一案件中就寻找不到它们。这主要还是要看具体的案件条件和侦查员的业务能力。

    笔者认为,犯罪心理画像,除了归纳画像要确立一些符合国情的技术指标体系外,在个案侦查的画像步骤中,首先,要发现和识别物证人证中的犯罪心理痕迹。其次,要用联想去激活心理痕迹,构建反映犯罪过程的心理现场。最后,在心理现场中,描绘作案人的犯罪熟练程度、知识结构、专业技能、认知水平、应变能力、道德水准、内在需求、习惯爱好等人格特征,以及与被害人的熟识程度等等,尽可能全面地刻画其生理的、社会的、地域的、心理的和犯罪经历等方面的属性和特征,为侦查提供线索。

    犯罪心理画像需要依靠经验,有人就认为它不是科学而是艺术。这是不准确的,它虽然还处于前科学阶段。但犯罪行为人性状和特征对应关系数据库的建立,以及相应的指标体系的完善,正在提高着心理画像技术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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