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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补”政策应向基层倾斜(修改稿)
 

作者:谢谷粱

原载《南方》杂志2015年第10期  2015年5月22日(本文为修改稿)

 

毫无疑问,“车补”额度一直是公车改革的核心环节和社会各界议论的焦点,按行政级别发放交通补贴的做法更是屡遭质疑。这次,中央一锤定音,大幅降低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为顺利化解矛盾,增进社会共识,推进全国公车改革创造了有利条件。

对于中央和省直机关已经出台的“车补”额度,虽然与此前人们的期待尚有一定距离,但总的来说,还是受到广大机关工作人员的欢迎。

下一步的关键是,市、县、镇的公车改革如何做到既要符合中央确定的改革方向和原则,又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制定并组织实施改革方案及配套政策,确保公车改革既要改成,更要改好。

“上头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将军一句话,士兵跑断腿”。基层工作的任务、性质、特点与上级机关有很大区别,基层领导干部外出调查研究、现场办公的频率、次数很高,坐办公室的时间比大机关的干部少得多,“车补”额度当然也不能简单照套省直机关的标准。比如,县、区党政领导与省直机关的处级干部同一级别,乡镇长(书记)与省直机关的主任科员同属科级,两者实际承担的工作职责、辖区面积与人数、所处自然地理环境、公务出行次数、距离、成本,差异很大,不充分考虑这些因素,采取一刀切的做法行得通吗?

为了解决这个矛盾,笔者有两点建议:一是“车补”政策应向基层倾斜。即不以行政级别为主要依据,而是从实际出发,以工作岗位所承担的任务、性质和公务活动量为依据来确定补贴标准。一般来说,可分为领导干部、中层干部和一般干部三大类。市、县、镇党政领导、省直、市直、县直(厅)局长,都属于一个地区、部门的一线领导,虽然级别不同,但应该基本同属一个补贴档次(即第一档,可以按级别进行微调)。而省直机关的处长和市直机关的科长属于中层干部,虽然级别高于或等于县直局长和乡镇长,但由于岗位性质、任务不同,只能领取较低档次的补贴(即第二档)。一般干部则领取第三档的补贴。此外,同一级别的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由于所担负的职责不同,补贴标准也应该有所区别。上述划分方法看起来与中直机关划分的层级不一致,却完全符合中央关于“地方补贴标准层级划分可不与中央和国家机关层级完全对应”的精神和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的原则。

二是根据中央“按照节约成本、保证公务、便于操作、简化档次的要求,确定本地区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的精神,把广东省省直机关公务交通补贴的8个等级简化合并为与中央和国家机关一致的3个等级(即司局级每人每月1300元,处级每人每月8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在此基础上分别按政策上浮30%)。理由如下:第一,中直机关的“车补”额度分为三个层级,而广东却分为八个层级,明显不符合中央关于“便于操作、简化档次”的精神。第二,中直机关的“车补”最高每月1300元,最低500元,相差2.6倍。而广东的“车补”最高1690元,最低250元,相差6.76倍,差距过大,容易引起群众反感。第三,按中央政策,地方科级及以下干部“车补”每月可达650元。而作为经济和财税大省的广东,却规定科级及以下基层干部“车补”分别为600元、450元、300元、250元,远低于全国统一制定的标准,很可能也低于其他省份包括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车补”额度,这与广东的工作节奏和出行成本很不相称。第四,由于广东公车改革试点起步较早,原来实行的“车补”额度相对较高。在新一轮“车改”中,广东与其他试点地区一样,必须严格按照中央的规定进行规范,这是大前提。同时,地方也要从实际出发,妥善处理公车改革涉及的各种利益关系,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把基层干部的“车补”额度尽量提高(而不是随意压低),减轻“车补”标准调整可能出现的震动,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有机衔接。

(2015.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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