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视点考虑的是如何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进行会计处理。
主体应当如何对涉及同一控制下主体的企业合并进行会计处理?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因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经常发生但却被排除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以下简称“IFRS 3”)的范围之外。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没有关于该主题的特定指引 [注1]。管理层需要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以下简称“IAS 8”)运用判断制定能够提供相关可靠信息的会计政策。
我们认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可以应用以下会计政策选择权:
账面价值法(predecessor value method);或
购买法(acquisition method,按照IFRS 3)。
不论选择何种会计政策,都应当一贯地运用于类似交易。如果重大,还应当披露会计政策。
注1: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工作计划,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项目目前处于分析阶段,预计6个月后发布讨论稿。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最近一次于2016年4月的讨论中,明确实务中支持账面价值法和购买法的观点同时存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将会进一步讨论账面价值法和购买法会计处理的利弊。
一、账面价值法
账面价值法涉及使用现有的账面价值对所取得业务的资产和负债进行会计处理。具体的应用有时不同,但该方法的基本特征是:
取得的资产及负债按其现有账面价值而不是公允价值计量
不确认商誉
有时要对比较期间进行重述,就如同企业合并在所列报最早比较期间的期初发生。
在某些司法管辖区使用“权益结合法(pooling of interests)”、“兼并会计(merger accounting)”及“账面基础(carryover basis)”等术语来描述账面价值法的具体应用。
二、购买法(按照IFRS 3)
虽然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不在IFRS 3的范围之内,但我们认为可类比应用 IFRS 3的原则。此时,我们认为应全面应用IFRS 3的原则。
三、购买法与账面价值法的比较
注2:致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视点系列强调了相关问题的主要分析,仅作为指引,并不包含所有内容。如果读者需要了解详尽的分析,请点击下方阅读全文,并可浏览致同官网——出版刊物——财务报告刊物——IFRS。致同的分析成果是基于公开发布的准则及其相关规定,《致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视点》不应视为专业建议。未征得具体专业意见之前,不应依据本系列专题所述内容采取或不采取任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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