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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嫖一个公司40%股权,是什么体验?

今天这个案例太有警示意义了。

股权案例与婚姻法案例的结合体。

如果你是公司股东,务必引以为戒。

(2020)沪02民终8837号。以下用化名。

一、案件背景

2014年,汪先生与喵女士登记结婚。

汪先生略有家资。汪爸、汪妈二人有一家公司,夫妻俩是老板,汪妈登记为法代,持股51%,汪爸持股49%。

2016年,汪爸、汪妈和儿子汪先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82%的股权无偿转让给儿子,并办完了工商变更手续。

2017年,汪先生买了房子,拿到房本。

2018年6月,汪先生和喵女士签署《婚内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约定两人名下一切财产均视为两人共同共有。(可以想见,这时候夫妻俩应该已经闹矛盾了。都是有了离婚苗头以后才会签这种协议书。)

喵女士很聪明。

半年后,两人再次签署《婚内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内容跟之前一致,双方均签字、按手印。

两个月后,2019年2月,汪先生突然和汪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把之前从父母那里无偿拿来的82%股权再无偿转回给汪爸,随后办理了工商变更。

看出什么了没?

我个人猜测,汪先生签《婚内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的时候很可能没跟父母商量。事后父母知道了,完,宝贝儿子要坏事儿,赶紧让他把股权转出来。

跟大家分享一个经验,知道为什么很多婚姻案例中,都是父母代持房产,不让儿子直接持有吗?

就是怕傻儿子耳根子软,糊里糊涂给对方加名了。

转完股权后,2019年4月,汪先生起诉离婚,三个月后又撤诉了。

随后,喵女士就把汪先生、汪爸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两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汪爸把股权退还给汪先生。

二、一审过程

她的理由是,该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汪先生未经自己同意就对外转让,侵害了自己合法权益。

汪爸汪妈表示:之前把82%股权转给儿子汪先生,并不是实质转让,是为了提高汪先生的个人信用等级,以方便贷款买房。汪先生其实是股权代持,现在只是交还而已。而且,儿子、儿媳在此过程中并未出资,儿子也没有参与过公司经营管理或行使股东权利。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论焦点有二:

第一,该股权到底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只是汪先生个人财产,那汪先生如何处置,喵女士就完全管不着了。

第二,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汪先生向汪爸转回股权的行为性质应该如何认定。

对第一个问题,不论是按当时的《婚姻法》还是现在的《民法典》,受赠财产、继承的财产,除非赠与方、遗嘱人明确表示只归夫妻一方所有,否则,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汪家主张给儿子无偿转让股权是为了提高儿子个人信用等级以便于买房,儿子只是代持股权,但是,没能拿出足够证据证实一点,而且,房子2017年就买完了,为什么股权到了2019年起诉离婚前才转回呢?

法院对汪家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认定该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再者,夫妻俩还签了《婚内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该股权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第二个问题,股权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财产权绑定在股东身份上,这一点跟房产不同,我在以前的视频中讲过,处置房产一般需要经过配偶同意,但是,处置股权,正常情况下是不需要经过配偶同意的,但是,转让行为不能侵犯配偶作为共有人的利益。

也就是说,因为合理的商业安排,单方面处置股权是没问题的。可是,你故意在起诉离婚前无偿转让股权,明显是为了转移婚内财产,已经侵害了配偶的权益。

所以,法院认定该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既然合同被认定无效,汪爸取得的股权应该返还。

一审判决汪爸将82%股权变更登记回汪先生名下。

三、二审过程

汪家不服,上诉。

汪家仍然坚持汪先生只是代持股权,提出四点意见:

第一点,当初无偿转让股权的时候,除了《股权转让协议》之外,我们还签了一份《股权转让的约定协议》,其中明确约定:

其一,汪先生只是给汪爸、汪妈代持股权;

其二,代持目的是提高汪先生“在银行的信用等级及含金量”;

其三,汪先生要在协议签订后的两年内将所持股权无偿转回给汪爸。汪先生之所以2017年拿到房子,2019年才转回股权,就是因为该协议的约定,两年内即可,之所以会有延迟,是因为汪先生意外骨折和过年影响。

(什么感觉?这个协议明显是一审之后才补的。)

第二点,汪爸、汪妈房产限购,基于政策原因借汪先生之名购房,所以才有了股权代持操作,购房款、房贷本息都是汪爸汪妈实际支付的,喵女士对此明知,并不存在真实的股权转让。

第三点,《婚内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约定汪先生与喵女士“两人名下的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并非“个人名下的财产”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里玩了个文字游戏。汪爸汪妈认为“两人名下的财产”是指同时登记有两个人名字的财产。纯属狡辩,手法有点低级,法院没理会。

并且汪家主张,该约定的实质是赠与,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一个任意撤销权。汪先生现在显然已经做出了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所以,股权不属于共同财产。

这一点主张是专业的,但是,在本案中没用,我后面会一并评价。

第四点,汪先生转让股权不需要经过配偶同意。

喵女士如此应辩:

第一,《股权转让的约定协议》有伪造的可能。(这说的太含蓄了,百分之百是后补的。)

第二,汪先生名下有五套房产,每套价值都在千万以上,根本不需要以受让股权的方式提高银行信用等级,而且,汪先生只是成为了公司股东,但是名下没有相应流水也无法达到增信效果。(一针见血,直击要害。)

第三,汪先生受让股权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汪先生在双方商讨离婚期间瞒着自己将股权无偿转让给汪爸,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主观恶意明显,转让协议应当认定无效。

二审法院的意见和一审法院基本一致,主要增加了对《股权转让的约定协议》的评价。

二审法院认为,该协议的签署方是汪家一家三口,为利害关系人,该协议的真实性,汪先生购房贷款与系争股权转让行为的关联性难以体现,最终对汪家股权代持的抗辩不予采信

法院又不傻。这协议如此重要,你一审没拿出来,二审突然冒出来,肯定是后补的。

法院仍然认定该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撤销赠与的问题,裁判文书中没有评述。但这个点还挺重要的,跟大家详细讲讲。

之前的《合同法》现在的《民法典》都有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比如,慕某有一套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和老婆签署《婚内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约定名下财产都归夫妻共同共有。那是不是只要离婚,慕某的老婆就能拿走一半呢?

不是。

这种约定相当于慕某对老婆的赠与。将房产部分赠与配偶。可以随时撤销赠与。

但是,如果已经给老婆加了名,就不能撤销了。一旦加名登记,财产权利就已经实现了转移,而任意撤销权只能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行使。

另外,虽然没办加名手续,但是《婚内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拿去公证了,也不能撤销了。

因为,“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公证的和公益的,不能任意撤销。

所以,《夫妻财产约定书》知道应该怎么签了吧?

有人会问,那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分给对方一半,我后悔了,是不是也能行使任意撤销权呢?

那种情况不能。

离婚协议不是简单的赠与合同,双方其实是在谈条件,如果你不把房子分对方一半,对方会愿意跟你离婚吗?又或者,如果你不把房子分对方一半,对方会同意把孩子抚养权给你吗?

回到本案。

类似地,一般认为,股权赠与在没有办理工商变更手续之前,也可以撤销赠与(其实有争议,股权是否登记才算财产权利转移)。这就是本案中汪家的抗辩理由之一。

可是,问题的关键在于,汪爸汪妈是在汪喵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向汪先生赠与的股权,而且,没明确表示只归他一人所有,所以,即便没有《婚内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该股权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至于股权转让的效力问题,二审法院比一审法院直白,直接认定是汪先生与汪爸恶意串通,而我们知道,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无效的。法院最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小结

有人不理解,为啥无偿送给儿子的股权,再无偿送回来,就不行呢?

前后是两个法律关系。

汪爸汪妈把股权无偿转让给儿子之后,股权就已经成为了汪喵夫妻的共同财产,和汪爸汪妈没关系了。

接下来,汪先生再转让股权,就属于转让夫妻共同财产,单方面处置股权不能侵害配偶的利益,也就是说,在没有喵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处置必须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以合理的价格向外出售,即便对手方是汪先生父母。

一切都是结婚证造成的。

本案中,汪家二审换了个律师。

很多案件二审都喜欢换律师,觉得是一审律师不行才输的。其实是他们这案子压根赢不了。

后补一份《股权转让的约定协议》,任意撤销权的表述,明显都是新律师给支的招。

但没啥用。只是让委托人觉得你很专业。上了法庭照样还是输。

本案中,汪家三口全都有点傻。

汪家父母但凡转让股权时咨询一下律师,就知道要特别约定该股权仅归汪先生一人所有,办个赠与合同公证。汪先生签署《婚内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还两遍,也不太聪明的亚子。

房产、股权这些东西在亲属之间转移,有许多需要注意的点,处置之前最好找专业人士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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