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地产行业来说,由于紧缩政策,银行贷款也被大大压缩,使房企的资金链趋紧,很多优质的房地产项目因拿不到信贷转而寻求信托融资。在目前宏观调控的背景下,房地产、金融市场等行业也面临较多的不确定性,信托资金的投向如果在这两个行业的集中度偏高,容易导致风险过大,面临较大的周期波动。在认清信托的同时,我们也应该了解信托融资的优势,以便更好的投资市场。
房地产信托融资具备三大基本优势:
(1)信托融资创新空间宽广,并具有巨大的灵活性。
信托具备连接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长夜市场的综合融资平台优势。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实现一个企业或项目的组合融资。信托可以与银行互补互动。银行具有资金优势,信托具有制度优势和灵活的创新性。信托在供给方式上也是十分灵活,可以针对房地产企业本身运营需求和具体项目设计个性化的信托产品,突出表现在信托对不同阶段、不同水平的项目都可以量身定做解决方案,从开发资金、流动自己到后期的消费资金,乃至一些特殊问题,如“烂尾楼”等都可以通过信托解决,从而增大市场供需双方的选择空间。
(2)信托融资具有财产隔离功能。
信托公司的财产隔离功能主要体现在受现行法律、法规充分保护的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上。信托设立以后,其财产处于这么一种“特殊状态”:它既能充分的体现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意愿”、“利益”和“特殊目的”,又不记在委托人的所有权益项下,独立于委托人的其他自有财产而存在;它名义上为受托人所有,但又不失为委托人的自有财产。受托人对信托财产及对其自有资产的处置方式迥然不同:受托人必须按信托文件的约定,为实现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或“特殊目的”而努力,而不得用信托财产为自身谋取利益;每一个信托隔离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和其他信托账号,甚至于出现受托人解散等极端情况时,信托财产仍能保持其独立存在,按约定或法院判决,由新的受托人承接。在我国,信托的财产隔离功能受到《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也就是业内所谓的“一法两规”的强有力支撑。
(3)相对银行贷款而言,房地产信托融资方式,可以不受通过银行贷款时企业自有资金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的约束,也能弥补121好文规定的只有主体结构封顶才能按揭所造成的中间消费融资的断裂。房地产企业要积极利用信托融资,充分利用信托独特的制度优势实现多元化融资,巩固资金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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