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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事指南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事指南
201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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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范围
1、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对由国务院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及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项目涉及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2、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对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7号令)
6、《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7、《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
8、《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
9、国家关于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及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土地使用指标
申报材料(1套)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申请预审的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情况,拟用地类型和集体土地面积、补充耕地初步方案等)
3、经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关行业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告知意见;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5、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初审意见(属于由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初审意见);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6、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涉及占用耕地的),对拟采用委托补充方式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的项目,应说明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标准以及确定缴纳标准的依据和资金安排落实情况。
7、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
8、对拟占用基本农田的,应通过选址方案比选等方式说明确需占用的理由;
9、对拟占用基本农田比例超过50%或面积超过35公顷的,应附专家论证意见。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的专家论证意见
主办处室职责
规划处:
1、对申请预审、初审的建设项目进行相关内容的审查;
2、征求和汇总各协办处室意见;
3、提出综合意见报主管领导;
4、办理相关手续。
协办处室职责
耕保处:审查项目占用耕地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地籍处:审查项目用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情况;
利用处: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及用地规模情况;
执法局:审查是否涉及土地违法案件及信访情况;
储量处:审查重要矿产资源压覆情况;
地环处:审查是否在地质遗迹保护区或地质公园内,是否选址在地质灾害易发区;
政法处:审查适用法律法规和拟选址用地权益是否涉及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及其履行告知、听证程序情况。
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事项
无收费
办理批复
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由政务大厅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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