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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中央一号文件实施意见:承包地、宅基地将这样搞!

■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2023年2月22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关于落实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就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在农业农村工作领域的具体落实指明了方向。这里面涉及农民朋友们最为“有感”的宅基地上房屋、承包地等领域,在明律师认为有如下提法值得重视:

1.高标准农田建设提速,现有永久基本农田将排队接受“升级”。《实施意见》中指出,要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制定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的实施方案,分区域、分类型明确任务布局和时序安排,加大投入、持续建设。落实年度任务。确保完成新建4500万亩和改造提升3500万亩年度任务。

显然,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力度将再迈上一个台阶,而且这一目标任务是具体明确到今年的,而不是仅仅停留在所谓的“实施方案制定”上,更不会因“逐步”的提法而落空。

2.耕地保护和用途管控再加码,“非农化”“非粮化”或将被彻底遏止。《实施意见》中指出,要强化耕地保护和种植用途管控。严守耕地红线。坚决落实18.65亿亩耕地和15.46亿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

也就是说,有高达82%的耕地将被作为永久基本农田予以最严格的保护,一切将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的念头都可以彻底打消了。对新增违法占地将持续零容忍,对存量违法占地将稳妥予以区分处置,而不会放任不管。

《实施意见》还进一步强调,严格控制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稳妥推动流向其他农用地的耕地有序恢复。

看来,对于以往一些将耕地“非粮化”用于种树、挖塘养鱼、建养殖场、种植花卉等不规范做法,2023年将会逐步予以纠正,促使这部分耕地恢复原有的耕作用途。

此外,《实施意见》还特别强调了对东北地区黑土地的保护,以及《耕地保护法》的加速制定。某些地区热衷于“乱征地”的做法也即将被遏制了。

3.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扩大试点,但同时探索土地集中连片整理,“小地并大地”。《实施意见》中指出,将稳步推进农村承包地改革。扩大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范围,研究制定关于延包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印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健全农村承包地信息平台和数据库。

在坚持《农村土地承包法》所确立的“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且长久不变”原则的基础上,《实施意见》还不望推进针对承包地“细碎化”顽疾的小幅改革举措,即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农民自愿前提下结合农田建设、土地整治开展农田集中连片整理,探索逐步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

一言以蔽之,承包地“小并大”的调整是探索、试点,且必须以农民自愿、当地有条件为前提才能开展。借口试点盲目“调地”,显然是不被政策所鼓励和允许的,已有承包地的朋友们对此应该可以放心。

4.宅基地制度改革持续“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在即。《实施意见》中针对宅基地指出以下改革、管理举措:

一是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加快总结一批可行制度成果,探索完善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等权利内容及其分置实现形式。

二是制定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宅基地管理基础工作。积极稳妥激活农村闲置宅基地资源,引导和规范盘活利用行为。

三是加快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建设全国统一的农村宅基地管理信息平台。

由此看来,宅基地制度改革仍不能太心急。农村宅基地距离坊间所谓的“入市”仍有较大距离,现阶段法律允许入市交易的仍仅限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这提示农民朋友们在对闲置宅基地和房屋的盘活利用上不可操之过急、过于激进,而是要在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规定和属地政策文件的基础上,确保自己和租客的盘活利用行为符合当地的产业规划布局,尤其是要杜绝私自买卖宅基地上房屋给城市户籍人员等违法做法

5.加快推动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集体经济组织将和村委会逐步分离。《实施意见》指出,要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开展集体收益分配权抵押担保、有偿退出等试点,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

据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别法人的独立地位将在2023年得到凸显,村委会、大队、村小组等将与之在法律地位上逐步实现分离。

而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的完成,农民朋友们也需要主动适应这一重大变化,积极行使自己的“成员权利”,在宅基地审批、承包地分配和征地补偿费用使用、分配等一系列重大集体资产事务中当好主人,找对组织。

同时需要不厌其烦地加以强调的是,凡涉及“抵押担保、有偿退出”类的试点,尤其是涉及农户宅基地“资格权”方面,大家一定要慎之又慎,弄清属地政策及参与后果后再决定是否参与。

无论是“抵押担保”还是“有偿退出”,都只能基于成员知情下的自愿原则,而不得搞任何形式的强迫命令、“一刀切”“大帮哄”,特别是不能在农民不懂、不明白的情况下由村集体盲目代为作出决策。

附:农业农村部《实施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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