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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邮:私自出售农村宅基地造成合同无效,能要求对方搬离吗?

【基本案情】

2001年,被告从外地到高邮市某村务工,原告将案涉房屋出售给被告居住,房款为5000元。2013年,双方补签《购房协议》,约定原告以5000元的价格将案涉房屋出售给被告,且将来如遇国家拆迁,将拆迁款的30%给付原告。该房屋由被告方装修改造并居住至今。

2021年,原告提起诉讼,认为该房屋所属土地为农村宅基地,被告作为外地人无权取得,应判定该协议无效,并要求收回房屋。

【法院裁判】

我国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村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只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并且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原告方将建在宅基地上的房屋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违反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确认案涉房屋转让协议无效。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是否返还房屋,还应结合双方买卖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诚实信用原则、房屋是否交付、买受人使用时间及添附等因素综合衡量。针对原告要求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在长达20年的时间内均未提出异议,其在另一村也有住房、承包田,居住有保障。被告迁居本地在该房中居住长达20年,且在该村耕种农田、上缴农业税,其已习惯本地生活,在其老家也没有房屋可供居住。兼顾遵循诚实守信及公平原则、维护交易秩序和当事人生活安定,对原告要求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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