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项权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组织法》规定的,即公民在村民会和村委会的宪制和法律框架下,享有下列权利:
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村民具有选举、被选举的权利。村委会主任等村委会管理人员除依法废除职务外,应当由村民参加选举产生。
2. 表决权:村民可以按照程序参加村民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3. 查阅权:村民有权查阅有关村民会的文件记录和村委会的财务收支情况。
4. 监督权:村民有权监督村委会的工作。
5. 申诉权:村民对村委会的违法行为或者错误决定有权提出申诉。
6. 审计权:村民会依法对村委会的财务收支和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7. 建议权:村民有权向村委会提出建议。
8. 责问权:村民有权对失职、渎职的村委会成员提出责问。
如果村民遭遇村干部剥夺“八项权利”的情况,应该及时向上级政府反映情况,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加强村民组织建设,积极参与村民自治,推动村民自治的法制化、规范化,确保村民权益得到公正保障。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