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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在校受人身损害 学校或承担相应责任
url:http://epaper.jhnews.com.cn/site1/jhrb/html/2016-09/20/content_1754249.htm,id:0

章小岚(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该两条法律规定表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指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指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校受到人身损害,相关的责任主体可能包括侵权人的监护人和学校等机构。

类似校园伤害事件,近年来各地都有发生。不可否认,学校开展校园活动,存在不可预料的风险。为此,有必要推广校园责任保险。

监护人责任保险是指由被保险人(家长)的监护对象(被监护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据了解,目前该种保险主要的被保险人面向学生家长,一般保险费用在30元至50元之间,责任限额50万元左右。也有一些校园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主要面向学校,称为校方责任保险,在校方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下,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校园责任保险既有利于侵权受害方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也有助于减轻责任承担方的经济负担,化解经济赔偿纠纷。

来源: 金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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