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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福星健康增额保险
产品类型:主险
投保年龄:30天-60岁
缴费期限:趸交,5年,10年,20年,30年
保险期间:终身
一次获得多份保险计划 免费定制保险计划
保障利益
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额*10%+所交保费被保险人在投保1年内,确诊患合同指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下列两者之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保额的10% ②实际所交保费
保额*(1+3%*保单经过整年度)被保险人在投保1年后,确诊患合同指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保额*(1+3%*保单经过整年度)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保额*10%+所交保费被保险人在投保1年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两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保额的10% ②实际所交保费
保额*(1+1%*保单经过整年度)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投保1年后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额*(1+1%*保单经过整年度)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1-8项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详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详见释义);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详见释义)(医护人员职业行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除外)。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6项情形或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导致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不承担身故保险责任;除上述第1项情形之外,本公司将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时,保险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1.购买保险时,要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和家族疾病史。
2.本产品的犹豫期为10天,犹豫期内退保可全额返还所交保费,犹豫期后退保会遭受一定损失。
3.若发生事故,请第一时间联系您的代理人或拨打新华人寿报案电话95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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