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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教育局出台规定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教师违规补课 校长一同受罚

        本报讯 4月9日,市教育局向所属市直学校、事业单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对违规补课行为进行处理的规定》,以进一步加强教育行风建设、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从教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据了解,本规定是依据《教育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省教育厅“规范办学十二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台的,明确严禁以下八种违规补课行为,即普通中小学校违反规定延长学生在校时间,组织学生在学校进行补课的;教师违反规定占用学生假期及其他课余时间在学校进行集体补课或讲授新课的;学校有关负责人或教师,动员、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的;学校有关负责人或教师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或个人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学校有关负责人或教师,违反规定组织、要求高中学生参加校内补课的;学校或教师以家长委员会或家长自愿组织等名义,组织学生补课的;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教育系统各单位或民办学校,违反规定招生或提供办学场所,组织、参与中小学生补课的。

        规定明确指出,教师违规补课一经查实,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取消其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取消三年内评选先进资格,三年内不得晋升职称;是班主任的撤销班主任,三年内不得在班主任岗位工作;若再次出现违规补课行为,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待岗学习一年,由学校安排到非教学岗位工作;对于屡教不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缓聘或解聘处理。在一年内,凡发生教师违规补课问题,查实一人次的学校,对学校校长进行诫勉谈话并在全市系统通报批评;累计查实两人次的,取消学校校长本年度评选先进的资格及竞聘本职级及以上职务资格;累计查实三人次以上的,给予撤销校长职务的处分(属市管干部的,市教育局建议市委给予撤职处分)。学校有关负责人违规组织、要求学生补课的,一经查实,本人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取消三年内评选先进资格,三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并全市通报;若再次出现违规组织、要求学生补课行为,给予撤销职务处分。

        (曾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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