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咸宁发布免罚清单!50项轻微违规行为免罚

香城都市报 新闻热线:0715-8210000


近日,咸宁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合印发

《咸宁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涵盖50项轻微违法违规行为。

图文无关

企业不会因轻微违规而被罚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次发布的《免罚清单》,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结合我市市场监管工作实际而制定的。

《免罚清单》是在不改变法律规范对市场主体违法经营行为的定性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违法行为轻微,基本没有社会危害;侵害的多为市场监管领域管理秩序,限于首次违法。

在不违反法律原则的情形下,对认定违法行为轻微,可以免予罚款处罚的情形就免去罚款。例如清单中第9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已过广告审批有效期但逾期未超过三个月,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值得一提的是,“免罚”并不等于“免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经营者首次违法被免罚后,相关工作人员会对其提出告诫或者警示要求其改正。如拒不改正的,工作人员还是会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的。因此,免罚清单的推出不可能造成经营者放手去违法的现象。

企业50项行为可免于处罚

举例来说,免罚清单中“违反《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七条第一款,发布药品广告未标明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以前,此类轻微违法行为,市场主体往往被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今后,这份罚款可能“免交”。

此次免罚清单规定,市场主体发生符合规定情形的50项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纠正违法行为、督促守法经营为目的,凡规定有责令改正等行政措施的,应当运用责令改正等行政措施;属于首次轻微违法、具有可罚可不罚自由裁量情形的,尽可能不予处罚,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对不予处罚的当事人,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据悉,这是我市首个由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建立的市场领域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容错机制,也是我市探索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一项举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免罚清单将进一步激发我市企业市场活力,让企业真正感受到“有温度的执法”。

清单上列出,下列轻微违法行为,

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 1.违反《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七条第一款,发布药品广告未标明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 2.违反《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六条第一款, 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未标明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 3.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一条,发布农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 4.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发布兽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广告是在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 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但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的。

▶ 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但具备合法有效专利证明的。

▶ 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注“广告”字样,但能使消费者辨明为广告的。

▶ 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已过广告审批有效期但逾期未超过三个月,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 10.违反《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餐饮业经营者设定最低消费额、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 11.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但立案调查前已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并通过审核的。

▶ 12.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参加传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及时停止的。

▶ 1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1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被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商品上标注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15.违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人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不严侵害消费者权益,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1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登记的。

▶ 1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公司未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登记的。

▶ 1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公司未依法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登记的。

▶ 1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公司未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报送原登记机关备案,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 2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未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责令限期办理及时办理的。

▶ 2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公司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2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 23.违反《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 24.违反《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使用企业名称不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25.违反《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变更其分支机构名称,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26.违反《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企业未在住所标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企业名称,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2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未依法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 2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合伙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2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登记的。

▶ 3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

▶ 31.违反《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隶属登记机关备案,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32.违反《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33.违反《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34.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35.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最小高度不符合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36.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或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未依法标注,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37.违反《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使用未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3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开展计量检定工作,责令停止使用后及时停止使用的。

▶ 3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经发现后主动送检且检定合格的。

▶ 4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条,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责令停止使用后及时停止使用的。

▶ 4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进口和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责令补办型式批准手续后及时补办的。

▶ 4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43.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责令整改后及时整改的。

▶ 44.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45.违反《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使用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计量器具,责令停止使用后及时停止使用的。

▶ 46.违反《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未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责令停止使用后及时停止使用的。

▶ 47.违反《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项,需要维修燃油加油机未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未经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未给消费者造成损失,责令改正和停止使用后及时改正和停止使用的。

▶ 48.违反《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加油站经营者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责令停止使用后及时停止使用的。

▶ 49.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或者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责令改正或停止使用后及时改正或停止使用的。

▶ 50.违反《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共29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实施细则
相关计量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标准目录
常见计量(未强制检定和使用不合格(破坏准确度)计量器具)案件办理
行政解释-计量
船舶燃油供应企业资质认可管理暂行规定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