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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当事人要求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对此作出的答复,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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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2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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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若当事人要求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则行政机关对此作出的答复,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该答复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就该答复行为申请复议,并进而对杭州市政府作出的被诉回复提起的本案之诉,亦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因再审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杭州市信访局作出的答复,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该答复行为未对再审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再审申请人就该答复行为申请复议,并进而对杭州市政府作出的被诉回复提起的本案之诉,亦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62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胡政,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再审申请人胡政诉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杭州市政府”)其他行政复议一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2019)浙01行初435号行政裁定:对胡政的起诉,不予立案。胡政不服提起上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2019)浙行终1333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胡政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胡政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及杭州市政府作出的被诉回复。胡政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其所申请的事项属于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应当予以公开。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再审申请人胡政提起的本案诉讼是否符合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于2019年2月1日向浙江省杭州市信访局(以下简称“杭州市信访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获取“杭州市信访局公开对来访人员安检所依据的法规、条例或法律文件”。杭州市信访局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关于告知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受理的函》。再审申请人不服,以杭州市信访局为被申请人向杭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杭州市政府于2019年6月5日作出被诉回复,认为杭州市信访局作出的答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再审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杭州市信访局作出的答复,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该答复行为未对再审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再审申请人就该答复行为申请复议,并进而对杭州市政府作出的被诉回复提起的本案之诉,亦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一审法院裁定对再审申请人的起诉不予立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胡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胡政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岩

审判员 汪鸿滨

审判员 蔚 强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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