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王文利、张剑毅、陈邦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生产、销售的假烟被查获时已为生产成品属犯罪既遂

【规范级别】最高法院公布的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中确定标准规范

行为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为伪劣的卷烟而非法运输出口,金额达上千万的,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多人共同实施的上述犯罪行为,组织、指挥运输,对整个犯罪其主要作用的行为人属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组织及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在其归案后否认犯罪,属认罪态度不好,可酌情从重处罚。行为人所生产、销售的假烟在被查获时已为生产成品的,行为人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既遂。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标准规范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达到一定数额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多人共同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对于起主要作用的主犯,应按照其参与及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可减轻处罚。行为人在归案后,认罪态度不好的,可酌情从重处罚。行为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的卷烟,假冒伪劣的假烟在被查获时已系生产成品的香烟,则行为人生产伪劣产品的行为已完成,构成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罪的既遂。本案中,王文利等三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为伪劣的卷烟而非法运输出口,金额达上千元,远远超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数额,依法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罪,应在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一量刑幅度内量刑。王文利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组织、指挥运输,起到主要作用,系主犯,故对其参与、组织及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张剑毅纠集陈邦取参与犯罪,提供作案工具车辆且负责交付设备交接单,因其受雇参与犯罪,属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可减轻处罚。因王文利、张剑毅在归案后否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属认罪态度不好,故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而陈邦取系受雇运输假烟,系起次要作用的从犯,所起的作用小于张剑毅,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故可减轻处罚。因王文利等三人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卷烟在被查获时已为生产成品的香烟,故此三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既遂。

案例详情

王文利、张剑毅、陈邦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基本案情】

王文利与张剑毅经事先商议,于20106月租赁张剑毅的集装箱拖柜车,由张剑毅帮助介绍司机专门负责运输假烟。经丁X介绍,张剑毅与陈邦取商谈雇佣其运输假烟的相关事宜,陈邦取作出同意参与的意思表示。嗣后,王文利等三人(王文利、张剑毅、陈邦取)商定了运输假烟等事宜,由张剑毅提供专门用于运输假烟的集装箱半挂车一部,车牌号为闽D13471,陈邦取运输假烟的酬金及租车费用由王文利直接支付,且王文利提供陈邦取专门用于联系运输假烟的手机卡一张。

每次运输假烟,王文利均通过事先联系的货代公司传真提取集装箱柜所需的排载单、订舱单给张剑毅经营的货运公司(厦门宇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再由张剑毅安排人员到外轮代理公司打印设备交接单,经张剑毅交由陈帮取。另,王文利通过手机与陈邦取对所要提取的集装箱箱号进行核对。在此之后,陈邦取驾驶张剑毅提供的拖柜车至堆场提取空集装箱,再按王文利的指示将集装箱运往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等地,将假烟装载后运至码头(厦门海关海沧监管码头)或位于本市海沧公司(海沧厦门宇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停车场。同时,王文利与货代公司办理报关手续,将上述假冒伪劣卷烟以普通货物进行伪报,以船只运输出口。嗣后,王文利负责结算及支付相关货运、报关费用。201010月至同年12月,王文利等三人被查获假冒伪劣卷烟三起,货值达10249800元。陈邦取被稽查支队(厦门市烟草专卖局稽查支队)当场抓获。案发后,王文利潜逃至境外,后返回厦门并于201141日被抓获归案,同年510日张剑毅亦被抓获归案。用于运输的作案工具车号为闽D13471的红岩牌拖头汽车1辆以及用于联系的作案工具手机等物品被公安机关扣押。被查获的假烟一部分被销毁,其他假烟扣押于烟草专卖局(厦门市烟草专卖局)。

公诉机关以王文利等三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

王文利辩称:其仅从事代理出口业务,受客户的委托在不知是假烟的情况下而代理出口,直至货物被查获后,才知道其代理出口的系假烟。故其被查获前并不知情,被查获的后两单在第一单被查获时已办理了出口手续,故未予阻拦其出口。

王文利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王文利的罪名无异议,发表辩护意见称: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王文利在接受客户委托时已明知运输的系假烟,其是在被陈邦取告知运输中发现的异常情形后,才意识到运输的货物可能违法,在得知货物被查扣后,才意识到运输的可能为假烟,故其主观上仅为概括性故意。被查获的出口法国的卷烟虽被鉴定为假冒伪劣产品,但在鉴定书中并无鉴定过程的记载,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准确性需进一步核实。王文利具有从犯,犯罪未遂,假烟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小以及当场认罪等从轻、减轻处罚量刑情节。故请求对王文利从轻或减轻处罚。

张剑毅辩称: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予认可。其仅为王文利提供了运输车辆并介绍司机,对运输假烟并不知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张剑毅的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张剑毅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张剑毅对运输假烟系明知亦无法证明张剑毅实施了帮助运输假烟的行为。故请求判决张剑毅作无罪。

陈邦取对被指控的实施及罪名无异议。

陈邦取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提出了如下量刑上的辩护意见:陈邦取仅参与帮助运输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陈邦取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起到的是辅助作用,应依法减轻处罚。本案中的假烟并未销售,属犯罪未遂。陈邦取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应酌情从轻处罚。故请求对陈邦取较大幅度减轻处罚。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王文利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剑毅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陈邦取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扣押在烟草专卖局的假冒伪劣卷烟“WINSTON”牌53950条、“KENT”牌17850条、“L&M”牌4900条予以没收销毁;作案工具车号为闽D13471的红岩牌拖头汽车1辆及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诺基亚牌手机4部(67001部、卡号1314334111150001部;53101部、型号6209C1部)、第一代苹果牌手机1部、LGKX186型手机1部(卡号18950003955)、中兴ZTE-C369型手机1部(卡号18906058800)及手机卡2张(号码:1515924548618659269472)、HP2133型笔记本电脑1台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王文利等三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案例有效参考适用

【审判文书内容】(如使用请核对审判文书原件内容)

了解等多内容,点击左上角蓝色字体“审判规则”关注即可!

客服热线:400-672-8810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审理涉烟犯罪案件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
王文忠、卢文劝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无证经营香烟,尚未销售就被查获,能否认定非法经营罪的未遂?
陈洪兵:中立帮助行为出罪根据只能是客观行为本身——有关共犯司法解释的再解释
销售假烟案办案心得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既遂与未遂并存时的定罪处罚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