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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集资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构成集资诈骗罪(最高法院出版物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

【审判规则】  

行为人以偿还个人高额债务为目的,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利用网站宣传虚构软件,诱骗多名被害人与其签订理财协议,以此吸引被害人并进行集资。行为人明知集资后无归还能力而集资,并将集资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应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的集资行为未经有关部门允许,属于非法集资。同时,行为人在集资过程中利用网站虚构软件性能,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将个人财产交予行为人,故应认定行为人系以诈骗手段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综上,行为人的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关  词】

刑事 集资诈骗 非法占有 高额利诱 诈骗手段 理财协议 非法集资

【基本案情】

20075月,吕宁与克松公司(南京克松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X约定,在吕宁承担一切债务的前提下,以克松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同年9月,吕宁遂立即以克松公司的名义与科技中心(北京博庭科技发展中心)签订《软件定制合作协议》,商谈价格后,吕宁支付59 000元软件定制费,并要求该中心更改一款名为《飞狐交易师证券分析决策系统》的软件名称、开启软件界面以及软件图标形态,并以此为基础制作一百套名为《赚钱就好》的软件。

2009年,吕宁因经营不善造成巨额债务,无法偿还。同年初至20124月间,吕宁通过链接域名为www.zqjh88.com的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赚钱就好》软件,称使用该软件“炒股只赚不赔”,并承诺给付高额回报。在此期间,吕宁以委托炒股、合作理财等为由,以克松公司及世界华人最富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张X乙等一百八十余名公众签订协议,并许诺月息5%,吸收资金共计50 818 000元。吕宁吸收资金后,将款项用于支付高额利息、偿还个人债务以及填补经营亏损,造成损失35 216 700元无法偿还。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吕宁处查获并扣押“神州”牌笔记本电脑二台、u盘二个、交通银行太平洋卡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等多个作案工具。

公诉机关以吕宁犯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利用网站宣传虚构软件,诱骗多名被害人与其签订理财协议,以此进行集资,并在集资后将集资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吕宁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神州笔记本电脑二台、u盘二个、交通银行太平洋卡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予以没收;责令退赔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吕宁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判决中采纳的张X甲对“赚钱软件”证言并不完整,与事实发生的情况不完全符合。孙X的证言亦只是其个人对软件性能的预断,不能以此作为定案依据。公安机关在网站所收集的信息作为证据内容与www.zqjh88.com的网站原文不同,亦不能以此作为证据。一审法院认定本人向社会公开宣传《赚钱就好》软件,承诺给付月息5%的高额回报的事实与实际不符,本人未欺骗被害人、无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仅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据此,请求二审法院对本人从轻改判。

上诉人吕宁的辩护人认为:上诉人吕宁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且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本案被害人对损失负有一定责任,故建议对上诉人吕宁从轻量刑、从轻处罚。

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人吕宁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规则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应判处相应刑罚。非法集资罪的主观方面为非法占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非法集资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诈骗手段进行非法集资,且数额较大。

因此,构成集资诈骗犯罪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分别为:非法占有目的、诈骗手段、非法集资。在对非法占有进行认定时,应重点关注行为人的活动是否致使非法集资无法返还或者明知无法返还而大肆加以利用。在对诈骗行为进行认定时,应重点关注行为人是否以行骗、虚假传播等作为决定性的手段,来使被害人产生错误意识自愿将资金进行交付。对于非法集资进行认定时,应重点关注行为人是否经有关金融部门许可开展融资业务。综上所述,若行为人明知自己无偿还吸收资金的能力,未经有关部门许可而利用虚假信息诱骗众多被害人签订炒股或理财协议,以此吸引被害人自愿将资金交付自己,并事后用于偿还个人所欠债务的行为,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据此,行为人未经有关金融部门批准,以其他公司名义,公开通过网站向社会宣传其用来炒股只赚不赔的软件,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公众吸收大量资金,该行为系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行为人在非法集资的过程中,利用网站宣传虚假软件,鼓吹只赚不赔,并以高额利润诱导公众,致使被害人误解、受其蒙骗,而将大量资金通过协议交由其处分,据此可认定行为人利用了诈骗的手段来实行非法集资。行为人因此前经营造成亏损,在明知自己已无偿还资金能力的情况下,采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用于填补自己所欠的巨额债务,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综上,行为人的行为符合非法集资、利用诈骗方法、非法占有为目的三个要件,构成集资诈骗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法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2015829日修正,自2015111日起施行。本案例适用的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二条内容没有变更。

本案例适用的第一百九十九条已被删除。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上诉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二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吕宁集资诈骗案

 

【案例信息】

【中  码】刑法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本罪认定·构成本罪 (S09020101013)

【案    号】 (2014)苏刑二终字第0001

【罪    名】 集资诈骗罪

【判决日期】 20140428

【权威公布】 被《人民法院报》2015514日刊载

【检  码】 P0714+5139JS++++0414C

【审理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二审程序

【审理法官】 尚召生 郇习顶 戚晓红

【公诉机关】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辩  人】 周春蕾(江苏博士达律师事务所)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裁定书》

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宁,南京市总工会退休人员。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54日被拘留,同年5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春蕾,江苏博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吕宁集资诈骗一案,于20131125日作出(2013)宁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吕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4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陶素华、徐挺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吕宁及其辩护人周春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75月,被告人吕宁与南京克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松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约定,吕宁借用该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活动,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一概由吕宁承担。200797日,被告人吕宁以克松公司的名义与北京博庭科技发展中心签订《软件定制合作协议》,要求该中心更改《飞狐交易师证券分析决策系统》的软件名称、软件图标和启动界面,在此基础上制作出100套名为《赚钱就好》的软件,吕宁向该中心支付软件定制费59 000元。

2009年,被告人吕宁因个人经营证券造成亏空而外负巨额债务。2009年初至20124月间,被告人吕宁通过域名为www.zqjh88.com的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其研发出“炒股只赚不赔”的《赚钱就好》软件,承诺给付月息5%的高额回报,先后用克松公司、世界华人最富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以委托炒股协议、合作理财协议及借款合同的形式吸收社会公众张X乙、岳兴夏等180余人资金共计50 818 000元。被告人吕宁将上述款项用于支付高额利息、偿还个人债务以及填补期货交易的长期亏损,造成共计35 216 700元无法偿还。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吕宁处扣押“神州”牌笔记本电脑2台、u2个、交通银行太平洋卡1张(卡号为62×××17)、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卡号为62×××26)等作案工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吕宁供述:2009年搬至三山花园前,因为炒期货、炒股已经把家里亏光,房子也全部卖掉,负债100200万元。2009年,在三山花园20号租房子,在朋友圈中展示、宣传开发了一个只赚不赔的炒股软件,让他们把钱交给我炒股,可以保证每个月5%的收益,经过宣传,陆续以克松公司、世界华人最富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委托炒股协议、理财协议,之所以用公司名义签协议是因为让别人相信我有还款能力。我和克松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只是在2007年与克松公司的法人代表陈X约定借用克松公司的名义活动。世界华人最富投资有限公司是我花200美元找人在香港注册的,该公司成立后没有任何经营活动。在协议上注明“如果亏损,我要变卖我所有权下的财产偿还”,实际上我没有任何财产。签订协议时,之所以约定月息5%,是因为这样诱惑性比较大,来签合同的人会比较多。从2009年开始,我已经亏欠了许多债,根本没有履约能力了,借钱的目的一是为了期货经营,二是为了付息。没有考虑投资人资金的安全性。集资的钱除了少部分现金放在办公室用于支付利息外,其余的钱全部存在我的交行或者农行卡上。20092011年,炒股、炒期货每年都是亏损的,利息付至201110月、11月,资金链便断裂了。

2、被害人张X乙等人的陈述、书证委托炒股协议、合作理财协议、借条、受害者登记表等证据证明:2009年初至20124月,吕宁向张X乙等180余人宣传其研发出一套炒股只赚不赔的《赚钱就好》软件,在秦淮区三山花园内,先后用克松公司、世界华人最富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以委托炒股协议、合作理财协议、借款合同的形式,约定给付月息5%的回报,向张X乙等被害人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50 818 000元,造成共计人民币35 216 700元无法偿还。委托炒股协议、合作理财协议均载明“本协议书即为收款凭证。甲方炒股自负盈亏,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甲方炒股亏损,自愿变卖其具有所有权的全部财产偿还乙方资金。”

3、证人吕X、缪X、马X等人的证言证明:2002年开始,吕宁陆续向缪X等人借款,至今仍有巨额债务未归还。

4、证人陈X的证言、书证承诺书、营业执照、中信银行开户许可证、印X、纳税申报表、变更登记通知书等证据证明:2006年左右,陈X将克松公司的名称借给吕宁使用过,供吕宁研发炒股软件。当时吕宁写了一份承诺书,承诺书载明:“本人(吕宁)因研发炒股软件需要,借用南京克松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业务联系。所发生的业务和经济往来的事项,全部由我承担责任,与克松公司及法人无关。”吕宁借用后增加了软件研发的经营项目,营业执照上没有理财的项目。20122月份,陈X发现吕宁私刻克松公司印X与他人签订协议。克松公司自2006年以来零纳税经营。

5、证人张X甲(北京博庭科技发展中心总经理)的证言、书证软件定制合作协议、专用发票等证据证明:2007年,北京博庭科技发展中心与吕宁签订协议,并按照吕宁的要求定制《赚钱就好》软件,其实质内容就是飞狐交易师专业版,只是把飞狐的外壳换成了吕宁要求的外壳。北京博庭科技发展中心收取了吕宁定制费用5.9万元,协议履行至2011年中期。

6、证人孙X(齐鲁证券有限公司证券分析师)的证言证明:《赚钱就好》软件与飞狐证券分析师的软件以及其他同类分析软件相比,并没有实质分别和太多技术含量,不存在只赢不亏的软件。

7、书证江苏东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出具的吕宁开户登记表、合同文本、吕宁账户交易结算单、证人王X(江苏东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职员)的证言等证据证明:吕宁于20071117日在东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开设账户。从20071122日至2011年年底,进入账户资金计85 730 160元,转出账资金计78 978 444元。20072011年交易结算单载明,进出资金合计6 751 716元,2011年吕宁账户总盈亏为人民币-5 404 686元,目前客户权益为671.03元。

8www.zqjh88.com网站下载的《赚钱就好》软件数据证明:2012919日,公安机关在该网站下载《赚钱就好》软件相关内容,该网站宣称《赚钱就好》软件可以预测未来三十天的股市,炒股只赚不赔,保证百万资本在五年左右炒成千万。

9、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吕宁处扣押“神州”牌笔记本电脑2台、u2个、卡号为62×××17的交通银行太平洋卡1张、卡号为62×××26的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

10、被告人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证明了被告人自然情况及归案经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吕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吕宁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神州笔记本电脑2台、u2个、交通银行太平洋卡1张(卡号为62×××17)、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卡号为62×××26),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吕宁退赔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

上诉人吕宁上诉称:(1)原判采信张X甲的证言不完整,与事实不符。“赚钱软件”并非只换了“飞狐”外壳,还新增赚钱通道一、二、三、赚钱金线、赚钱银线等多项功能。(2)原判采信孙X的证言只是其个人预断,不能作为定案依据。(3)原判采信第8项证据内容与www.zqjh88.com的网站原文有出入。(4)在赚钱网从没有回报的说法,因此原判认定“被告人吕宁通过域名为www.zqjh88.com的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其研发出‘炒股只赚不赔’的《赚钱就好》软件,承诺给付月息5%的高额回报”的事实与实际不符。(5)其没有欺骗被害人、没有非法占有想法,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原审判决认定吕宁集资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2)吕宁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坦白、认罪态度好;被害人对造成巨额损失负有一定责任等从轻量刑情节,建议对吕宁从轻处罚。

出庭检察员发表如下意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吕宁对原审判决认定其自2009年至案发,以支付月息5%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他人与其签订委托炒股协议、合作理财协议及借款合同,先后从张X乙、岳X夏等180余人处非法集资50 818 000元,并将上述款项用于支付高额利息、偿还个人债务以及填补期货交易的长期亏损,造成共35 216 700元无法偿还的事实不持异议,其供述得到张X乙、岳兴夏等人陈述、《委托炒股协议》、《合作理财协议》、《借款合同》等证据的印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吕宁针对原审判决提出的上诉理由,本院审查评判如下:

1、关于上诉人吕宁上诉称:(1)证人张X甲的证言不完整,与事实不符。“赚钱软件”并非只换了“飞狐”外壳,还新增了“赚钱通道一、二、三、赚钱金线、赚钱银线”等多项功能。(2)证人孙X证言证实不存在“只赢不亏的软件”是其预断,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上诉理由,经查:证人张X甲作为软件制作人员、孙X作为证券经营专业人员,其证言分别证实《赚钱就好》软件具备和实际运用的功效,该证言内容得到吕宁本人用《赚钱就好》软件炒股同样发生亏损的事实的佐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2、关于上诉人吕宁上诉称原判决采信第8项证据引用内容不全面,与www.zqjh88.com网站原文有出入的上诉理由,经查:虽然该网站在宣传“炒股只赚不赔”、“保证百万资本在五年炒成千万”等内容前标注有“专炒强势股、超级强势股”文字,但被害人陈述证实吕宁向他们宣传的是“其研发出一套炒股只赚不赔的《赚钱就好》软件”,并保证月息5%的收益,才将资金交给吕宁委托其炒股。被害人陈述与吕宁供述相印证。因此不影响吕宁欺骗宣传的认定。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3、关于上诉人吕宁称其没有欺骗被害人、没有非法占有故意,其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上诉理由及辩解,经查:上诉人吕宁虚构“炒股只赚不赔、支付月息5%的高额回报”的事实,隐瞒了负有巨额债务、无偿还能力的真相,欺骗社会公众与其签订《委托炒股协议》、《委托理财协议》进行非法集资,将非法集资款主要用于归还前期非法集资本息、偿还个人债务,最终造成3 500万元损失无法偿还,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应认定吕宁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上诉人吕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原审判决认定吕宁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关于辩护人提出吕宁具有初犯、主观恶性不深,认罪坦白等从轻量刑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吕宁虽对其非法集资金额、损失等事实予以供认,但否认其为非法集资而实施的欺骗手段,不能认定其坦白、认罪好;且吕宁非法集资造成特别巨大损失,原判综合考虑各量刑情节对其量刑适当,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出庭检察员发表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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