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规则】
行为人在公共场所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依法构成放火罪。行为人到案前,司法机关尚未发现其罪行,行为人是在实施放火行为后因形迹可疑被当地群众扭送至派出所,到案后行为人基于本人意愿如实供述其罪行,可认定其构成形迹可疑型自首。同时因行为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故对其应依法减轻处罚。
【关 键 词】
刑事 放火 公共场所 主观故意 焚烧公私财物 司法机关 形迹可疑 如实供述 自首 严重后果 未成年人 减轻处罚
【基本案情】
乐XX的父亲在乐XX年幼时离世,乐XX即辍学与年迈的奶奶共同生活。乐XX因三次放火被法院判处刑罚,在执行完毕后其跟随亲属前往上海生活。2010年11月,乐XX多次随身携带打火机前往上海市嘉定区某地,使用打火机点燃毛豆秸、稻草等物,且焚烧他人财物。之后,乐XX因形迹可疑被当地群众抓获送至派出所,到案后乐XX如实供述其曾多次实施放火行为。
公诉机关以乐XX犯放火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行为人在公共场所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依法构成放火罪。之后,行为人因形迹可疑被当地群众扭送至派出所,到案后行为人基于本人意愿如实供述其罪行,可否认定行为人构成形迹可疑型自首。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乐XX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由此,构成自首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其中,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据此,形迹可疑型自首,其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二是犯罪事实虽已被发现,但司法机关尚未将行为人确定为犯罪嫌疑人。(2)行为人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而非具有犯罪嫌疑。(3)行为人主动、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其供述完全基于本人意愿,而非迫于证据压力被动交代。
行为人多次随身携带打火机前往在公共场所,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之后,行为人因形迹可疑被当地群众抓获送至派出所,到案后行为人如实供述其曾多次实施放火行为。行为人在到案前,其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行为人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而非具有犯罪嫌疑。行为人到案后主动、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其供述完全基于本人意愿,而非迫于证据压力被动交代。故应认定行为人构成形迹可疑型自首。同时,行为人实施的放火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故对行为人应依法减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起诉意见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乐XX放火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刑法总则·刑罚裁量·量刑制度·自首·种类·一般自首·自动投案·投案方式 (G120201040101034)
【罪 名】 放火罪
【权威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九十八起未成年人审判典型案例(2014年11月24日)
【检 索 码】 P0613+++13SH++PT0312B
【审理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审理法官】
【公诉机关】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 乐XX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乐XX。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乐XX自幼父亲去世,后辍学在老家跟随年迈的奶奶一起生活。在老家因3次放火被法院判处刑罚且执行完毕后,跟随3个姑姑来到上海生活。2010年11月初,被告人乐XX多次至上海市嘉定区某地,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毛豆秸、稻草等物,焚烧公民财物。其因形迹可疑被群众扭获至派出所,如实供述了其多次放火的事实。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乐XX在公共场所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因其实施放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减轻处罚。遂判决:
被告人乐XX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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