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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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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签订了离婚协议,明确约定两个子女的抚养权归前夫,但婚后发现前夫对女儿不尽抚养义务,欲夺回女儿抚养权的胡某一纸诉状将前夫告上法庭,近日,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抚养权纠纷,胡某倍感欣慰地收到了女儿抚养权变更由其抚养的判决书。

    2003年,正值20岁芳龄情窦初开的胡某经媒人介绍认识了同镇的男子张某,两人经多次交谈后渐渐坠入爱河,开始按农村风俗同居生活,孕育爱情结晶一子一女,并于2010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但结婚证“红本本”始终抵不过柴米油盐酱醋茶的考验,2013年1月底,终究败给生活压力的胡某与张某到当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协议约定子女均由张某抚养并由其负担抚养费。

    由于住房问题,离婚后的胡某仍然与两小孩及前婆婆一起居住,张某则外出打工,此和平生活一直持续至2015年3月。此后,张某带着儿子及其母亲一起外出惠州居住,留下女儿与胡某在家,双方再无联系,且张某也未履行离婚协议,未负担女儿的抚养费。为还女儿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几经协商均遭拒绝的胡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女儿抚养权变更由其抚养。前夫张某则认为,其有能力抚养女儿,且离婚协议也约定了由其抚养,不同意胡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虽约定子女均由张某抚养,但离婚后胡某仍然与子女一起居住生活,另外,2015年3月张某带儿子外出后,留下女儿由胡某独自抚养,未按协议尽到抚养义务。因此,抚养协议已被实际情况所改变,女儿由胡某监护下抚养已成事实,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法院准许女儿抚养权变更由胡某抚养。

    (刘燕花  吴凤茹)  

    ■法官说法■

    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权、抚养费并非一成不变,在现实中,若实际情况发生改变,对方可另行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或增加抚养费。本案中,离婚后的胡某一直与女儿共同生活,且前夫张某未按离婚协议履行抚养义务,故法院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出发,最终判决女儿抚养权变更由母亲胡某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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