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日,长治市城区环保局执法人员联合城区公安局民警对该区某浴池擅自撕毁燃煤锅炉封条、并使用锅炉排污的行为,依法进行了处罚,并对撕毁封条的苗某行政拘留5日。
据了解,4月26日,该区环保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称该区桃园村某浴池使用经营性燃煤锅炉,随即环保局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检查。经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其使用一台0.3吨的燃煤锅炉,根据有关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对该浴池燃煤锅炉依法进行查封。但查封后,浴池负责人却私自撕毁了封条并继续使用燃煤锅炉,被执法人员发现。随后,该区环保局根据环保处罚条款对使用锅炉者下达处罚1000元的通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公安民警也对撕毁封条者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山西法制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23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查封后的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检视其封存情况。排污者阻碍执法、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隐藏、转移、变卖、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排污者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隐藏、转移、变卖、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侵犯的对象是被行政执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物品一经查封,封条连同被查封的物品即成为一个整体,处于环保部门的掌握控制之中。排污者未经查封机关批准不得私自去封、使用或者变卖。对于已经依法查封的财物,未经行政执法机关的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变动、处置。否则,就侵犯了执法机关的办案权。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编:《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124-125页。
本书编委会
主编:邹首民(时任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局长)
副主编:曹立平(时任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副局长)刘绍武(时任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杨奇(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1项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个配套办法释义》第124页写到:环保部门如发现排污者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阻碍执法或者擅自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或者运行使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的,应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六十条规定,对排污者处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依此维护行政强制措施的严肃性。
号外:
2015年3月18日,于洪环保分局环境监察人员在对李四豆制品加工厂现场监察时发现,这家加工厂正常生产,没有环保验收手续,乳白色的生产废水直接排入小浑河,对水体造成了严重影响。
5月12日,于洪分局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配电箱上的查封封条被撕掉后,经查,这家加工厂一名工人因洗澡给水加热私自将封条撕掉。
6月10日,公安部门依法对擅自“损毁封条”的吴某予以5日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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