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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认定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标准:是否尽到合理查找义务(“本机关未找到相关信...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记录、保存信息是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前提,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应以此为基础重点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尽到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如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机关已经尽到合理查找义务,即使未找到相关信息,也应认定行政机关已经尽到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本案中,针对俞金英的申请,杨浦区政府向上海市杨浦区档案馆、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查询未果,并将该情况告知俞金英,能够认定杨浦区政府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至于杨浦区政府是否存在应制作而未制作案涉信息问题,属于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问题,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审查范畴。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2日,俞金英向杨浦区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杨浦区长白地区(4B区域2009年度)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

杨浦区政府经向上海市杨浦区档案馆、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查询,均未找到俞金英申请获取的档案信息。2016年7月7日,杨浦区政府作出编号为杨府信(2016)第34号-不存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答复俞金英:本机关于2016年6月2日收到您提出的申请,要求获取“杨浦区长白地区(4B区域2009年度)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答复如下:经审查,您要求获取的信息,因查找档案后,本机关未找到,该信息无法提供。

俞金英收到后不服,向被告上海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上海市政府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沪府复字(2016)第647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杨浦区政府所作杨府信(2016)第34号-不存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的行政行为。

俞金英收到后仍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杨浦区政府具有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职权。杨浦区政府收到原告的申请后,依法延长答复期限,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向原告送达,执法程序合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本案中,原告申请获取“杨浦区长白地区(4B区域2009年度)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的信息。杨浦区政府经向上海市杨浦区档案馆、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查询,均未找到上述信息,杨浦区政府据此答复原告:“因查找档案后,本机关未找到,该信息无法提供。”杨浦区政府所作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无不当。

被告上海市政府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杨浦区政府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上海市政府的复议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俞金英的诉讼请求。

文书全文

俞金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行申91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俞金英,女,195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江浦路***号。

法定代表人:谢坚钢,区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人民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应勇,市长。


俞金英诉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杨浦区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上海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沪02行初574号行政判决,驳回俞金英的诉讼请求。俞金英不服提起上诉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沪行终98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俞金英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耿宝建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白雅丽、王展飞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俞金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其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是:案涉信息是杨浦区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并且属于其应当主动公开的范畴。杨浦区政府答复俞金英未找到相关信息与答复相关信息不存在是两个不同概念。上海市政府未对杨浦区政府的答复进行实质性审查,没有审查杨浦区政府是否查找案涉信息。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即行政机关记录、保存信息是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前提,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应以此为基础重点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尽到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如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机关已经尽到合理查找义务,即使未找到相关信息,也应认定行政机关已经尽到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本案中,针对俞金英的申请,杨浦区政府向上海市杨浦区档案馆、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查询未果,并将该情况告知俞金英,能够认定杨浦区政府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至于杨浦区政府是否存在应制作而未制作案涉信息问题,属于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问题,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审查范畴。上海市政府作出维持杨浦区政府告知行为的复议决定,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俞金英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俞金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俞金英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耿宝建

审 判 员 白雅丽

审 判 员 王展飞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孙辉妮

书 记 员 于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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