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炭疽疫情应急处置规范
炭疽病是由炭疽芽孢杆菌引起的一种人畜共患传染病,该病是我国规定的二类动物疫病。
  为规范动物炭疽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全省畜牧业发展和人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辽宁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1、适用范围
  1.1本规范规定了动物炭疽病疫情的诊断、疫情报告、疫情处置措施等。
  1.2本规范适用于辽宁省境内的一切从事动物饲养、动物产品生产、加工、运输、经营,以及从事动物防疫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疫情报告
  2.1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本病或疑似本病的动物,都应当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2.2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本病或疑似本病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管理的有关规定上报疫情。
  2.3疫情确诊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及时上报同级动物卫生监管局,由动物卫生监管局通报同级卫生部门。 
  3、诊断
  3.1县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本病或疑似本病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出2名具备兽医师以上资格人员赶赴现场进行临床诊断,必要时可请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诊断,提出诊断意见。
  3.2死于炭疽或疑似炭疽的动物尸体严禁解剖。
  3.3采样与检验
  必须采样时,需征得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同意,在实施严格的人员防护和其它安全措施的前提下方可采样。采集的样品宜选用密封较好、不易破碎的具塞离心管等进行盛装,同时要做好登记、贴好标签,严密封装后送实验室进行检验。
  3.3.1血液。一般选取耳根部采血,直接涂片。
  3.3.2采集耳廓、通过穿刺或切开肋间采取脾脏。
  在必要时,征得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同意后可通过穿刺的方式或切开肋间采取脾脏。
  采样方法:死亡动物可用细绳将病畜耳根部扎紧2道,割下耳廓,用5%石炭酸液纱布包好,放入不漏水容器内。耳根断端立即烧烙处理。死亡动物可在左肋部切一长5―6厘米垂直切口(马在15―16肋间,牛、羊在9―10肋间),腹肌腹膜切开后,露出青紫色乃至黑紫色脾脏,取小块脾脏,放入不漏水容器内。切口用0.2%升汞纱布塞好。
  3.3.3对已错剖的病畜尸体,可采取脾、肝等脏器送实验室进行检测。
  检验:按照《动物炭疽诊断技术》(农业部行业标准NY/T561―2002)执行。
  3.3.4病料采集完成后,应按规定对环境进行彻底消毒,对病害肉尸按规定进行焚烧、掩埋处理,防止污染环境,防止疫病传播。
  4、疫情处置
  发现疑似炭疽病病畜后,畜主应立即将其隔离,并限制其移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本病或疑似本病报告后,应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包括流行病学调查、临床症状检查、实验室诊断等。
  确诊为炭疽疫情的,在按规定逐级报告疫情的同时,有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责成所辖地区域性动物防疫监督所会同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发病(死亡)场(厂、户)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4.1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县以上动物卫生监管局组织相关人员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4.1.1疫点及疫点采取的措施
  疫点:指患病(死亡)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死亡)动物及其产品所在饲养场(户)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点内采取的措施:
  按规定扑杀并销毁所有染疫动物及其产品,对同群及易感动物进行监测,阳性动物强制扑杀;对阴性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病死动物、被扑杀动物及其产品、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规定进行焚烧、掩埋等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畜舍、场所等按规定进行严格清洗消毒。
  4.1.2疫区及疫区采取的措施
  疫区: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1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在实际划分疫区时,应考虑当地饲养环境和自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以及气象因素,科学确定疫区范围。
  疫区内采取的措施: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人员和其它有关物品按规定进行检查、登记、消毒;易感动物实行圈养或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在疫区内使役;对易感动物进行监测,阳性动物强制扑杀;对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关闭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动物进出疫区和易感动物产品运出疫区;对易感动物圈舍、排泄物、垫料、污水和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4.1.3 受威胁区及采取的措施
  受威胁区:指疫区外顺延3公里范围内区域。
  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对易感动物进行监测和紧急免疫接种。
  4.2封锁
  4.2.1 封锁令的发布
  县以上动物卫生监管局提出对疫区实行封锁建议,内容包括封锁的起始时间、封锁范围和疫区管理等,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做出决定。决定实施封锁的,发布封锁令,并要求各项封锁措施在4小时内到位。
  4.2.2封锁的实施
  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疫区实施封锁。
  4.2.2.1疫点的封锁
  疫点周围设置警示标志,标明炭疽疫点字样。标志由当地政府负责制作。(标志宽70cmX高40cm,字样:炭疽疫点);
  疫点出入口必须有专人24小时值班、看守,出入口配备消毒设施。(消毒人员由当地政府派人负责);
  严禁人、车辆进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封锁人员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并做好登记(登记人员由当地政府派人负责)。
  4.2.2.2疫区的封锁
  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标明炭疽疫区字样。标志由当地政府负责制作。(标志宽70cmX高40cm,字样:炭疽疫区);
  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建立临时性动物检疫消毒站,设专人24小时警戒,实施出入人员、车辆的监督、消毒(消毒人员由当地政府派人负责),并做好登记(登记人员由当地政府派人负责); 
  禁止易感动物进出和易感染动物产品运出疫区;禁止疫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由当地政府派人负责。
  4.3扑杀和销毁。
  4.3.1扑杀范围和方法
  4.3.1.1扑杀范围:对发病动物和经过实验室检测呈阳性的动物实施强制扑杀。
  4.3.1.2扑杀方法:采用电击方法扑杀发病动物。
  将便携式动物电击扑杀器的两根电极插入被扑杀动物体内,两根电极的距离以50厘米为宜,通电约1分钟。
  4.3.1.3严禁采取放血的方法扑杀炭疽阳性动物。
  4.4无害化处理
  4.4.1无害化处理场:应选择在距离饮用水源地、河流、湿地、行洪区等1500米以上,距离牧场、居民生活区、动物屠宰、加工、储存等场所1000米以上的高燥处。
  无害化处理场应设立标识牌标明“染疫动物无害化处理点”字样。
  4.4.2无害化处理方法
  在已经确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挖掘不低于4米深度的无害化处理坑,掩埋动物尸体的高度应距离地面2―3米以上。坑的底部及四周用混凝土浇注,四周高度应高于被处理动物尸体高度50厘米以上,混凝土的厚度应在30厘米以上。坑的底部撒上碱类消毒药(如氢氧化钠)。
  将被扑杀的动物及污染物置于无害化处理坑内进行焚烧。焚烧后撒上碱类消毒药(如氢氧化钠)。
  无害化处理坑的顶部用混凝土浇注,上面用土覆盖。
  4.5消毒
  4.5.1消毒药物:可选择卤素类(碘、漂白粉、氯氨等)、环氧化物(环氧乙烷)、碱类(氧化钠、氢氧化钠等)及过酸类(过氧乙酸)等。
  4.5.2患病(死亡)动物血迹、粪尿严重污染处,污染的土壤(芽孢已渗入到土壤之中),确定范围后,应使用1%过氧乙酸溶液喷洒,待药液渗入地面数小时后,将地表20厘米挖起,坑内每平方米撒入漂白粉干粉20-40g,再将挖起的土壤与20%漂白粉液充分混合,填入挖出的坑中。对发生炭疽的可密闭畜舍,应以5%甲醛熏蒸处理,按80ml/平方米甲醛加热蒸发,次日经通风处理后才能恢复使用。(可参考GB17015-1997执行)。
  垫上新土后,用酸类或碱类消毒药物喷洒消毒(如20%漂白粉乳剂或10%氯氨溶液、10―15%氧化钠),消毒次数2次/日以上。
  4.5.3其他污染场所、庭院、街道、道路等,可用优氯净(10-20g/平方米)或20ppm的次氯酸钠或1%过氧乙酸溶液喷洒消毒,也可以用酸类或碱类消毒药物喷洒消毒(如20%生石灰乳剂或50%草木灰稀释的生石灰乳剂),消毒次数1次/日以上。
  4.5.4饲料、垫料、木制用具等污染物应烧毁,铁制用具应用火焰消毒。
  4.5.5无害化处理场地应用碱类消毒药物喷洒消毒(如10%氢氧化钠、10―15%生石灰)或撒上生石灰,周围围上黄色警戒绳,并设立宽70厘米×高40厘米,字样“无害化处理场”的警示标志。
  4.5.6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应设置长8米,与道路同宽的消毒带,消毒带应用酸类或碱类消毒药物(如10%氢氧化钠溶液或0.2%过氧乙酸等)浸泡,并保持长期湿润。选择的消毒药应与车辆消毒药物同类,不能影响消毒效果。
  4.6人员防护和消毒
  疫情扑灭及疫区相关人员应穿着防护服、口罩、胶靴、手套、护目镜等。离开污染区时应将个人一次性防护用品统一销毁。多次使用防护用品应用酸类或卤素类(如0.2%过氧乙酸或1%活性氯胺溶液)浸泡消毒,浸泡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人员脸、手应用卤素类或弱酸类(如2%碘酊、10%次氯酸钠等)喷洒消毒,并用清水洗净。
  4.7 疫情普查和监测
  4.7.1普查和监测范围: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所有易感动进行疫情普查和监测,发现异常动物立即监控,进行临床观察和实验室诊断,阳性畜扑杀,并按要求逐级上报。
  4.7.2监测 
  4.7.2.1 由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实施。
  4.7.2.2 监测方法 
  以血清学监测为主,结合病原学监测。
  4.7.2.3 监测对象:牛、马、骡、驴、驼、羊等动物
  4.7.2.4 监测环节与措施 
  4.7.2.4.1 对于重点疫区,每批次按照1%的比例采样;每批次数量超过1万头的,按0.2%的比例采样。对于非重点疫区,按照0.2%的比例进行采样。对其他地区易感牲畜不定期抽检。每批次(群)监测数量不得少于10份。
  4.7.2.4.2 流通环节的监测 
  对异地调入的活畜及其产品进行不定期的病原学和血清学监测。
  4.7.2.5 监测结果处理 
  监测结果要及时汇总,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定期上报。发现病原学阳性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和处理。
  监测中发现因未使用农业部批准的炭疽疫苗而造成血清学阳性畜群,一律按发生炭疽疫情处理。
  4.8 紧急免疫接种
  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所有易感动物立即用炭疽疫苗进行紧急免疫。所用疫苗必须是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炭疽疫苗,由省动物防疫站统一组织供应。 
  5、疫情的解除
  5.1解除程序
  5.1.1解除封锁申请 符合解除封锁条件后,疫情发生地县以上动物卫生监管局向上一级动物卫生监管局提出解除申请。
  5.1.2解除封锁验收
  验收主体:上一级动物卫生监管局同疫情发生地县以上动物卫生监管局,聘请有关动物疫病防控专家,组成联合验收组,按解除封锁验收标准实施验收。
  验收标准:疫情发生后,按照规定对疫区进行封锁,并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处理后;14天内没有人或动物病例发生;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等消毒、监测、紧急免疫接种等记录齐全;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疫情发生的潜在威胁进行评估报告。
  联合验收组对验收标准规定内容全面验收后,应填写《炭疽病疫区解除封锁验收报告》,并向组织验收的动物卫生监管局提出是否解除封锁建议。
  解除封锁令的发布:验收合格后,由原发布封锁机关宣布解除封锁。
  当地人民政府做出解除封锁决定后,逐级报至省动物卫生监管局,省动物卫生监管局报农业部,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疫情解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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