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描述】
根据有关工作部署,2015年10月1日要在全国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的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改革前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在过渡期继续有效。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全文
《工商总局等六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全文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三证合一”有关业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178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6号)全文
【办理条件】
根据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的具体情形,分别采集补充信息并录入税种登记信息:
1.纳税人首次办理除申报纳税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外的涉税事宜时,采集办税人员和行业等补充信息,如委托税务代理的,采集税务代理人信息。
2.纳税人首次办理申报纳税事宜时,采集核算方式、、从业人数、会计制度、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情况等其他补充信息。
3.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的,应采集全部补充信息。
【受理部门】 〔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1.“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2.《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
3.出示各投资方的证件复印件(企业需提供税务登记证或加载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个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基本流程】
关于“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涉税事项告知书
2015年10月1日起,企业在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后,请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一、税务注册事项
新设企业在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携带“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并按规定出示各投资方的证件复印件(企业需提供税务登记证或加载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个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到指定的税务机关补充采集基础信息:
1.银行、保险、国家级要素市场、海洋石油企业由市税务三分局负责征管;
2.本市分支机构由总机构的税务机关负责征管;
3.其余企业由营业执照上地址所属行政区域的税务机关负责征管。
企业可提前至上海税务网网上办税服务厅中“新办企业快速通道”填报并打印《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
二、税务变更事项
1. 企业除生产经营地址、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发生变化的,在办理工商变更后,需携带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有关证明材料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登记窗口申报变更。
2. 企业住所变更,涉及主管税务机关调整的,仍按原注销迁移流程办理,企业需按《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跨区县迁移税务登记申请渠道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的规定办理。
3. 已领取营业执照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按新设企业处理。
4.企业生产经营地址、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发生变化的,由企业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变更。
三、税务清税事项
注销企业需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然后凭税务机关核发的《清税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如在办理涉税事项时遇到问题和困难,请拨打咨询电话:12366。你也可以登陆上海税务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专栏浏览相关信息(网址: www.tax.sh.gov.cn)。
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纳税人名称 | ||||||
核算方式 | 请选择对应项目打“√” □ 独立核算 □ 非独立核算 | 从业人数 | 其中外籍人数 | ||||
适用会计制度 | 请选择对应项目打“√” □ 企业会计制度 □ 企业会计准则 □ 小企业会计准则 □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 ||||||
生产经营地 |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 ||||||
办税人员 | 身份证件种类 | 身份证件号码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
财务负责人 | 身份证件种类 | 身份证件号码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
税务代理人信息 | |||||||
纳税人识别号 | 名称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情况 | |||||||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种 |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内容 | ||||||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 纳税人公章: 年 月 日 | ||||||
国标行业(主) | 主行业明细行业 | ||||||
国标行业(附) | 国标行业(附)明细行业 | ||||||
纳税人所处街乡 | 隶属关系 | 国地管户类型 | |||||
国税主管税务局 | 国税主管税务所 (科、分局) | ||||||
地税主管税务局 | 地税主管税务所 (科、分局) | ||||||
经办人 | 信息采集日期 |
填表说明:
1.本表由已办理“一照一码”纳税人在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或者纳税人本表相关内容发生变更时使用,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资料填写,并打印交纳税人确认。当纳税人本表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仅填报变化栏目即可。
2.“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栏仅在纳税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填写。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填写纳税人办理“一照一码”证照时工商机关赋予的社会信用代码。
4.“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办理“一照一码”证照时的名称。
5.“核算方式”栏选择纳税人会计核算方式,分为独立核算、非独立核算。
6.“适用会计制度”栏选择纳税人适用的会计制度,在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选择其一。
7.“国标行业(主)”“主行业明细行业”“国标行业(附)”“国标行业(附)明细行业”栏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11)进行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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