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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劝烟案,劝者不担责,还行


老奉

昨天,河南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驻经开区综合审判庭二审公开宣判“电梯劝烟猝死案”。

(2017)01民终14848号判决书,法院驳回了死者段某某家属田女士的诉讼请求,一审中判决杨先生补偿田女士1.5万元的判决结果也被纠正,一审二审共计1.4万余元诉讼费由田女士承担。

 

判决的最直接理由是:杨某对段某某在电梯间吸烟予以劝阻的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杨某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对于法律条文我们大多数人都不是很懂,但笔者还是觉得相比多年前的“彭宇案”,这一次的案件审判不仅人性化了许多,再抬高一点的话,可以说更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从人性关怀的角度来看,我的私下认为是,杨某劝阻段某某吸烟真的是没有过错。

当然,如果不劝的话,或许段某某不会激动猝死。

但,并不意味着就可以把段某某的猝死归咎于杨某的劝阻这一行为上。

 

何况,在公众场合对于不良行为能够进行及时的劝阻,真的需要很大的勇气。

我们需要社会大众都有这股勇气。

如果做不到这份勇气,至少要对他人持有这份勇气给以赞赏和支持。

 

正如这次案件审判法官据说的:本案要告诉大家的是,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对这种合法正当行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和保护,司法审判永远是社会正能量的守护者!

 

不要小看这个社会正能量的守护者,不容易做!

说两个例子:

 

有一次,跟一位警察朋友一起坐公交。

车里十分拥护,可谓密不透风。

但还是有个有座位的人点着一根烟,熏得十分自得。

有人说,兄弟,公交上这么多人,能不能别抽烟了?

他不理。

我多事的又说了一遍。

他噌地从座位上站起,火冒三丈,大有不甘罢休的势头冲我吼:我抽烟关你什么事了,碍你哪个地方了?

我也火了,正打算跟他好好理论理论,警察朋友拉住了我。他跟那位吸烟者说:我是警察,我劝你不要吸烟了。

竟然,那位当场就认怂了,熄灭了烟蒂,一言不发地坐下发呆。

草,你连他是不是真的警察都不敢辩一句,认怂得也特快了吧。

 

第二件事发生在校内。

一学生在学校商店摸了一点东西。

商店老板发现了,把学生交给学校政教处处理。

政教处也没怎么他,无非是批评,讲道理。

结果,学生回去后添油加醋倒贴花,说学校商店怎么骂他了,学校政教处怎么打他了。

家长来学校后,逢人就闹,大有不闹个天翻地覆不甘心的架势。

偏偏学校副校长就是本地人,一点也不怵他,只说了一句话:我还真没有见过孩子都到了做贼这一地步了,自己还能够强词夺理的家长。

说得那位家长灰溜溜地走了。

 

你看,怎么说来着,光脚不怕穿鞋的?横的怕不要命的?

都带有这种意味。

 

这次的电梯猝死案,倒还符合了老百姓的期盼,既讲法律,也讲社会伦理。

恕我不太懂法,“辱母案”中的于欢呢?虽然二审把无期改为有期徒刑五年,但是,普通百姓还是觉得不怎么满意呀。

那个“教科书般耍赖”的黄淑芬呢?受害者家属赵勇,拿到了父亲的二次尸检结果。结果显示,父亲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但,肇事者迟迟没有受到惩罚呀!

 

有了这个案件的审判作为开端,我相信,耍赖者受到惩处应该快了。

希望来得更快。

也希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再那么困难。

 

2018/1/24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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