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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和纪委有什么区别?检察谁?为谁负责?这个人人需要知道

2016年11月7日,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确定了监察体制改革思路。

一、试点先行,经验推广。

方案提出,三省市的监察体制改革,“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方案明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合署办公。中央成立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试点地区党组织对试点工作负总责,也要成立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由省(市)委书记担任组长。

二、监察委和纪委有什么不同?

纪律检查委员会主要监督对象是党内领导干部,而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不论是党员、民主党派还是无党派,只要是公职,都在监察范围之内。根据我国的公务员法,只要行使公权力、由财政供养,都算广义的公务员。因此,监察范围还包含法院、检察院、医院、学校等。

三、监察委怎么产生?

从“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的基本职能看,国家监察体系设计既要体现党的绝对领导,从组织体制上确保国家监察职能在纪委负责的框架下开展;又要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四、监察委为谁负责?

无论是党的领导权还是国家政权,都要服从人民的意志,受人民意志的约束。改革我国反腐败机构体制,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就是将党的反腐败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从而支配国家监督权力对国家机器和公务员是否“为人民谋利益”而实施监督。

五、检察谁?

《方案》强调: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

即国家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这是一类。一些学校、公立医院等,都在监察范围之内。”

这意味着所有“吃财政饭”的行使公权力的人员,都是监察对象,“不仅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一些行使公权力的群团机构,以及一些学校、公立医院等,都在监察范围之内。”

改革后,各地的监察委员会与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将加快推进人员、机构、业务融合,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能,进一步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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