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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新闻
梁先生(化名)与高女士(化名)几年前离了婚,他们有一独生子。当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登记在梁先生名下的两套房产归两人的独生子所有,但未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最近,因需申请继续贷款,贷款银行要求当事人对这两套房产的权属进行登记确认。
由于涉及债权债务,将房产过户至孩子名下无法实现。梁先生与高女士经过协商,高女士同意将两套房产变更归梁先生所有,并由梁先生每月补偿人民币2万元给孩子。他们的孩子已年满十八周岁,也表示同意父母变更财产分割的约定。
日前,梁先生与高女士带着他们的孩子来到深圳市宝安公证处,申请办理变更离婚协议书公证。
公证员了解案情后告知当事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8条、第9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86条第一款准许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由决定变更履行法院判决的规定,在征询孩子的意见之后,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公证员依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代为起草了变更协议书,并办理了公证手续。
据宝安公证处公证员介绍,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未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或者在分割时,写明的财产状况不清晰或者与产权证书登记的信息不一致而导致办理过户登记时被拒绝。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补充、变更协议并办理公证,相关财产登记部门通常会依据公证协议予以登记,而不需要再到法院就财产分割、变更等问题提起诉讼。对离婚协议书的财产约定进行补充、变更并办理公证,对当事人来说避免了诉讼,确实是一种省心又省力的处理方式。
【公证员提示】
对离婚协议书进行补充、变更协议公证应提交以下资料:
身份证明: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本原件
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原件
财产凭证:如不动产权证书、车辆登记证、存折、股票证券等相关凭证。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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