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检查措施的概念
案件检查的措施是指针对案件检查中,遇到各种情况,为保证案件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获取有效证据而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处理办法。
二、案件检查措施的种类根据《条例》和《监察法》的规定,纪检监察案件的措施分为调查措施和组织措施。
(一)调查措施:1、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2、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本条调查措施中的“有关人员”包括知情人,同案人和违反党纪政纪人员。措施中的“规定时间”根据不同的违纪对象以及不同的违纪程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对涉案知情人和涉嫌违纪行为较轻,案情简单、单一的被调查人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时间一般以半天为好,半天谈不完,征得被谈话对象同意后中午或晚上加班,原则上不过夜。可不需要经过专门批准,调查组自行掌握就可以了。第二种是指责令严重违纪的党员、干部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即我们常说的“两规”、“两指”。是带有命令性质、具有法定约束力的措施。
(1)运用“两规”、“两指”的基本原则
敢用:一是党的条规有要求;二是《监察法》有规定;三是最近中纪委和省纪委文件给予充分肯定。
慎用:一是必须是纪检监察对象;二是必须已构成严重违纪;三是有深挖价值。
善用、会用,只能限于纪检监察机关使用。
(2)运用“两规”、“两指”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
一是掌握充足、必要的证据材料;二是了解被调查对象的各类情况(包括健康状况);三是选派熟悉案情人员;四是合理分组,富有机动力量;五是陪同和调查分开。
(3)运用“两规”、“两指”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严格把握条件:①已掌握了严重违纪违法事实及证据;②有串供翻供或外逃嫌疑,或可能隐匿、销毁证据。严格使用权限,只能由县以上纪检监察机关使用;严格审批程序;严格工作制度;严明工作纪律;严格控制期限;严格责任追究。
(4)《中共黑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使用“两规”措施的暂行办法黑纪发【2006】6号文件规定省森工总局纪委及其所属的林业管理局纪委有权使用“两规”措施。
3、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4、查核、冻结和暂停支付被调查对象的银行存款。
5、与司法机关协调办案。
6、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7、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8、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9、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二)组织措施
组织措施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检查中,对违反党纪政纪的纪检监察对象立案调查后,采取的处理办法,它包括停职检查或者暂停其公务活动两种。
1、停职检查:《条例》第26条规定:调查组认为被调查的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者妨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停止党内职务属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由党委决定;属纪检机关立案的,停职检查由纪检机关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决定;停止党外职务的,由纪检机关向有关党外组织提出建议。
2、暂停公务活动。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被调查人继续从事公务活动,可能给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继续履行公务会给案件调查带来干扰和困难,以保证案件检查的顺利进行。
暂停公务活动,还包括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差、出境、出国。
三、实施案件检查措施的要求
实施案件检查措施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如果采取案件检查措施不当,不仅会影响案件检查的正常进行,也会损害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纪检监察机关在采取案件检查措施时,必须严格、慎重、履行法定手续,符合法定条件,对违反规定、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将受到纪律的严肃处理。总之纪检监察机关运用每一项案件检查措施都必须在《党章》和党纪党规,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严格按照《案件检查条例》和《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案件检查的程序
案件检查依次分为受理、初核、立案、调查和案件移送等五道程序。
1、案件受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进行恰当处理的活动。
受理材料主要有以下来源:
一是党员、干部和群众或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二是有关机关移送的涉及纪检监察对象的违纪线索和材料;
三是领导交办的涉及纪检监察对象的违纪线索和材料;
四是纪检监察对象自述的违纪线索和材料;
五是纪检监察机关通过纪检监察活动发现的纪检监察对象的违纪线索和材料。
2、案件初核,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立案前按照规定,对所受理的违纪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核查、证实的活动。
初核的根本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证据。
初核的基本要求:迅速及时、重点突出、细致完备、注意保密。
初核的方法。根据《案件检查条例》第13条的规定,初核可以采取本条例第二十八条中(一)、(二)、(三)、(四)、(五)、(八)的方法收集证据。
初核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①办理初核手续;
②确定初核人员。
③制定初核方案。
④初核的实施。
一是宣布初核意见。
二是进行调查核实。
三是撰写初核报告。
对初核结果应分别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①对所反映的问题失实的,纪检监察机关除了应向被反映人所在的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负责人说明情况外,还应做好下列工作:
对认为有必要向被核查人说明情况的,应向本人说明情况;
对举报人因不了解情况而错告的,应帮助其总结教训。
②对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建议有关部门或有关组织作出下列处理:
由被反映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党组织的负责人同本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
由被反映人的所在单位或所在党组织责成其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
以一定的会议形式,就被反映的错误行为进行批评帮助;
调整被调查人的工作或职务;
在一定范围内对被反映人的错误进行通报批评;
责令被反映人退出违纪所得。
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党组织或行政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时,应制作《纪律检查建议书》或《行政监察建议书》或《行政监察决定书》,送达有关组织和单位。
③对依法应由其他执法机关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将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有关机关作出处理。
④对触犯法律,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将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案件立案
纪检监察案件的立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辖权限,对经初步核实,确认事实存在,且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纪检监察对象,决定进行进一步调查,并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一种活动。
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①必须确有违纪事实。
②必须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立案的要求是:
①准确及时。②分级立案。③一案一立。④手续完备。
按照有关规定,立案应遵循以下程序:
①审查立案材料。②填写《立案呈批报告》。③审批机关立案。④通知、通报立案决定。
4、案件调查
(1)调查,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程序,运用规定的方法、手段和措施,对作出立案决定的违纪案件,通过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事实的活动。
(2)调查准备
①组织调查组。②熟悉案情。③拟定调查方案。
(3)实施调查
①宣布立案决定。
②实施调查方案。
第一,要确定调查内容的范围。第二,要掌握一定的调查方法。第三,要正确、适时地实施调查的强制性措施。
③实施调查的要求。新形势下办案人员要做到“四个提高”:一是提高政治素质,二是提高思想素质,三是提高业务素质,四是提高心理素质。
(4)调查终结
在调查终结这一环节上,有以下工作需要完成:
①综合分析全案情况,进一步鉴别证据,对案件作出正确的结论。
②认定案件事实。
③错误事实与本人见面。
首先,要把握见面材料的内容。
其次,要注意见面的方法。
再次,对本人提出的不同意见,调查组应根据调查事实写出说明材料。
④提出定性处理意见。
(5)撰写调查报告
其主要内容包括立案依据、调查工作简况、主要错误事实、错误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的态度、处理建议及其条规依据等。调查报告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并注明制作日期。
(6)调查后的有关工作
①要认真总结调查工作的经验教训,以利于提高办案水平。
②要协助发案单位总结吸取教训,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③对按规定应追缴而未追缴的违纪款物进行追缴。
④对确属诬告的检举人和妨碍案件调查的有关人员,或对办案人、检举人、证人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构成严重违纪的,应追究纪律责任。
⑤对调查发现不属纪检监察对象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告诉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⑥对真实署名举报人,应向其口头通报调查结果并听取检举人的意见。
5、案件移送
移送审理,是指案件承办部门对经调查认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移交案件审理部门进一步审查把关的活动。
根据有关规定,移送审理的案件材料有以下七个方面:
①分管案件检查的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②立案依据。包括检举材料、有关领导决定初核的批示、初核报告、《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决定书》和其它批准立案的材料。
③调查报告和案件承办部门的意见。
④全部证据材料。包括对问题的认定和否定证据。
⑤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⑥被调查人的书面检查和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申辩。
⑦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所提出的意见的说明。
附:检查案件的卷内排列顺序为:
1、办案依据:上级的批件、信访简报、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领导的批示、会议决定;
2、初步核实报告;
3、立案报告;
4、调查方案或办案计划;
5、证明材料(包括检查);
6、调查报告;
7、错误事实见面材料;
8、案件进展情况报告及简报;
9、调查过程中的往来文书材料;
10、本级有关案件处理的决定、会议记录、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等;
11、本级下达的批复:批复、通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复核决定等;
12、下级对本级批复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13、承办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结案意见
14、对案件的通报、报道、反映材料。
移送司法机关
《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调查中,若发现纪委党员同时有触犯刑律,应适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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