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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乃进律师: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依据、程序及相关问题分析
PE机构对目标企业进行了解,经常会遇到国有企业改制的情况,有的企业历史有过改制,有的企业正在实施改制,也有的企业将要进行改制,无论哪种情况,PE机构都应关注改制的合法性、是否存在重大法律瑕疵等问题。有时,目标企业也会求助于PE机构,对历史上的改制进行合法性评估,对正在进行或拟将进行的改制出谋划策,甚至于还希望PE机构对改制当中的一些敏感、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出具方案,共同推进。
本文旨在对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主要规则做一梳理,供实践参阅使用。
一、改制的主要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人大常委会制定,2009年5月1日生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大常委会制定,1993年12月29日制定, 1999年12月25日第一次修订, 2005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2013年12月28日第三次修订,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 96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3年11月30日生效。
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令),国务院财政部、国资委制定,2004年2月1日生效。
5、《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文件),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5年4月1日生效。
6、《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2005年12月19日生效。
7、《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6]131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6年7月21日生效。
二、“改制”的内涵与外延
现有法律、法规对国有企业改制的内涵并无明确界定。就其外延而言,国办发[2003] 9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本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1、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据此,广义的国有企业改制应包括:企业组织形式的变更(如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公司)、资产重组、增资、股权转让、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等等;其实质是企业组织形式及国有成份的变更。
凡在前述外延内的“改制”行为均应受本文前文所述法律依据之约束。
三、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程序
国有企业改制,最常见的是清产核资、资产剥离、优化重组后,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也有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不改变组织形式仅进行资产重组、股权结构变动。此过程中,可以不引入第三方,原股权结构不变;也可以引入民间或其他国有股东,改变原企业的股权结构,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资本效率。依据本文第一部分所提法律规定,一般而言,无论采取何种改制方式,均应遵循以下程序:
序号
事项
内容
依据
1
方案制定
方案制定机构
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订。
方案主要内容
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等。
[2003]96号
[2005]60号
2、
方案审批
方案审批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不得实施。
特殊事项的审批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需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以下简称非国有的企业),改制方案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审批暂按现行规定办理,并由国资委会同证监会抓紧研究提出完善意见。
[2003]96号
3
清产核资
清产核资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
清产核资结果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审核认定,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后,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2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企业实施改制不再另行组织清产核资。
企业实施改制仅涉及引入非国有投资者少量投资,且企业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不进行清产核资。
权益界定原则
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
损失认定程序
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法定代表人与财务负责人责任
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未进入改制范围资产的处置
没有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改制后的企业不得无偿使用;若需使用的,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计算标准应参考资产评估价或同类资产的市场价确定。
[2003]96号
[2005]60号
4
财务审计
财务审计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确定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确定中介机构必须考察和了解其资质、信誉及能力;不得聘请改制前两年内在企业财务审计中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聘请参与该企业上一次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聘请同一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
领导人离任审计
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改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政府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得妨碍其办理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改制企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2003]96号
[2005]60号
5
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要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
无形资产的评估
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
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土地确权登记并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备案。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手续。
[2003]96号
[2005]60号
6
征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
改制要征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保全金融债权;金融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
[2003]96号
7
职工安置方案与职代会同意
职代会与职工大会审议
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应当向广大职工群众讲清楚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改制的规定,讲清楚改制的必要性、紧迫性以及企业的发展思路。在改制方案制订过程中要充分听取职工群众意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争取广大职工群众对改制的理解和支持。
职工安置方案
国有企业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企业财务状况公开
企业实施改制时必须向职工群众公布企业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
经济补偿金问题
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企业(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
[2005]60号
8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企业改制必须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的法律顾问或该单位决定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拟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且职工(包括管理层)不持有本企业股权的,可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授权该企业法律顾问出具。
[2005]60号
9
实施改制方案及后续工作的开展
根据改制方案,进行新公司名称核准或变更登记;弥补注册资本缺口并验资;批准新的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聘任经理班子;进行公司登记和税务登记;国有产权、土地、房屋产权等相关权属登记、资质变更登记;完善职工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的接续、改制前后债权债务承继、业务合同和其他需要变更或处理的善后事宜。
10
交易管理
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不受地区、行业、出资和隶属关系的限制,并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公开信息,竞价转让。具体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2003]96号
注:
1、“国办发[2003] 96号”文件对改制当中的方案制定、审批、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金融债权的落实、职代会审议及通过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办发[2005]60号”文件重申前述要求、并做了特别强调,同时提出改制方案必须由律师或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国资发改革[2006]131号”文件再次重申并强调了上述要求。
2、2009年5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再次明确要求: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
3、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改制过程中应特别重视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工作,这是界定改制范围、保证改制的合法合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工作内容。
四、改制中的管理层入股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中,管理层入股是一个十分敏感而现实的问题。通常,国有企业管理层入股改制企业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增资扩股方式进入,二是受让原股东转让股权方式持有。现有监管规则,对该两种参与方式的监管分别在不同规则中规定。相关规则笔者将独立成文,在“国有企业管理层持股规则梳理”中详细阐述,此处不再赘述。
五、改制重组中民间资本的引入
2012年5月23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鼓励国企改制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按其规定,引入民间资本应当:
1、符合国家对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
2、通过产权市场、媒体和互联网广泛发布拟引入民间投资项目的相关信息。
3、应当优先引入业绩优秀、信誉良好和具有共同目标追求的民间投资主体。
4、民间投资主体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
5、民间投资主体可以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等方式进行。
6、可以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参与改制重组,共同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境外投资。
7、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或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时,应当积极引入民间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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