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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问题
微友提问
评标时有一位评标专家没有到,也联系不上。这时该怎么办,是在专家库里补抽一位专家,还是重新组建整个评标委员会?
律师答疑:在专家库里重新抽取一名专家,而不是重新抽取整个评标委员会。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第二款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微友提问
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室开展评审工作前,要上交手机统一保管,有依据吗?


律师答疑:评标应该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但没有明文规定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室开展评审工作前,要上交手机统一保管。基于公平、公正、保证评标质量等考虑,往往会要求评标专家上交随身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集中统一保管。采取这种方式时,建议建立临时联系方式,保证有紧急情况时,能够联系到相关评标专家。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微友提问
如果邀请同一品牌的三个不同经销商来投标(比如采购空调之类标准的物资),算不算是三家以上投标人,或者是必须找不同的三个品牌?


律师答疑:同一品牌的三个不同经销商来投标不能算三家投标人。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不能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认定投标人数量时,两家以上投标人的投标产品为同一家制造商或集成商生产的,按一家投标人认定。对两家以上集成商或代理商使用相同制造商产品作为其项目包的一部分,且相同产品的价格总和均超过该项目包各自投标总价60%的,按一家投标人认定。”


微友提问
对于招标文件明显不合理的条款,评标委员会是否可以认定无效?


律师答疑:评标委员会无权认定其无效。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微友提问
自然人借用资质投标并组织施工,对这个自然人、出借资质单位、业主单位应如何惩处?


律师答疑: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依据其造成的结果,使用不同的处罚决定,具体参考条例68、69条。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规定:“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存在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微友提问
招标文件中涉及已过期作废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应作何处理?


律师答疑:如果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已经过期作废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影响到潜在投标人投标或招标结果的,应当重新招标。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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