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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本质、目的与意义
关于婚姻的本质有多种解释,在中国东汉时期,班固①等人编撰的《白虎通议》说:“婚者谓昏时行礼,故曰婚,姻者妇人因夫而成,故曰姻。”而先秦时期的礼仪选集《礼记.昏义》则说:“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
  
   人类学家威廉?斯蒂芬认为,婚姻是:(1)社会的合法的性结合;(2)开始于一种公众宣告;(3)具有某些共同的思想职能;(4)假设有一个多多少少明确的婚姻契约,详细说明配偶之间、配偶和子女之间的责任义务。
  
   美国社会学家欧内斯特?伯吉斯(Burgess, Ernest Watson)及其合作者对婚姻所持的观点是:“动物求偶,而人结婚。其意义不同是简单而明了的。求偶是生物性的,而婚姻是社会和文化的。婚姻是指一种仪式,一种被社会认可的结合,一种一旦进入就要对社会承担责任的关系……婚姻还可能被解释为一种一个或数个男人和一个或数个女人出于某种愿望的被社会认可的联合,他们将分别扮演丈夫和妻子的角色。”
  
   对于婚姻的目的和意义,也有不同的认识。在西方中世纪,由于宗教力量的强大,“禁欲”观念③被列为两性之间的“正统的婚姻关系”。男女之间的性行为被认为是一种非常神秘的关系,婚姻的成立仅仅是因为生育后代的需要。男女之间的结合是由上帝决定的,是神的意志的表现,它不是由凡人而是由上帝建立和保留下来的规定,因此是一种神圣和至高无上的制度。在宗教的规范中,人的存在、人的思想和欲望与上帝的意志相比都是次要的,婚姻是神赐予人并将人与神联系起来的“圣物”。在这样的社会信条下,婚姻的仪式和有关事务都为宗教所主宰和控制,不同宗教信仰的人也无法缔结婚姻关系。
  
   “婚姻是神意的表现”这一普遍看法,直到20世纪时才得到改变。比较流行和普遍的看法是,婚姻的目的和意义在于对社会的责任和义务,在于履行和服从亲属团体和社会的意愿。宗教对婚姻的干涉虽然有所减弱,但民族、种族、家族、社会阶层或阶级仍然是操纵婚姻的强大力量,婚姻被认为是上述团体和组织存在和继续的某种利益需要,男女双方作为婚姻当事者的主权地位仍然被忽视。因此,门第高低、家族背景、社会关系、经济地位等因素便成为构成婚姻关系的基本条件。婚姻的目的主要在于服从家族利益或社团利益的客观义务。对离婚、婚前怀孕、不同社会等级之问的通婚,社会有一套严格的规范予以规定。
  
   随着社会的民主制度替代专制统治而成为普遍原则,社会的风俗习惯和人们的世界观、价值观也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民主、自由、平等、博爱l'l{J观念要求代替独裁专制和血统等级;生而平等,个性自由发展,成为人人崇尚的真理和权利,民主制的实行增强了人们的民主意识。同时,经济上的联系逐渐成为人们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最基本、最普遍、最有效的联系。社会现实中宗教关系、血亲关系的主宰地位逐渐为政治上的组织关系和经济上的利益关系所替代。民主制度、工业革命帮助人们树立以自身的自由发展为主体的人生观。而随着家长制瓦解,妇女获得解放,婚姻关系的本质属性也必然被改变。物质和经济利益占主导地位的婚姻选择标准有所变化,爱情在婚姻的诸多支配因素中越来越占突出地位,这为自由婚姻制的普及创造了条件。由此,对婚姻和家庭存在的意义的认识也由“神的表现”、 “亲属团体和社会存在的需要”变成自我幸福生活的需要,婚姻选择成为个人的权利,而不是为履行对上帝或社会的义务。婚姻行为本身也越来越游离于民族、宗教、种族团体和社会阶层的某种限制力量之外。婚姻的存在与否在于个人的个性选择,而不是决定于某种团体结构和社会状况中的他人意志。
  
   由此可见,人们对于婚姻的目的和它存在意义的理解在婚姻发展变化过程中的认识是有分歧的。或者认为它是一种“宗教神圣”的旨意;或者认为是一种“社会契约”的规定;或者认为仅仅是与个人的个性与独立性相联系的个人生活选择。这些不同的认识有助于我们得到关于婚姻本质的认识。
  
   从表现形式上看,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生理结合,两性结合是生理和心理发展的需要,是人的一种自然本能和生理性的行为。从这一角度说,婚姻必然会受生物规律、自然规律的制约。男女两性的结合形成了婚姻,它是婚姻的基础和属性,亦即成为婚姻的自然基础和生物属性。
  
   但是,并非所有的两性结合都被认定是婚姻。两性之间的结合只有符合一定的规范后才会被认为是婚姻,即只有在特定的法律、伦理和风俗的规定之下建立起来的两性关系才是婚姻关系。在人类历史发展的早期阶段,人们处于杂乱的*状态,毫无规范约束。这时,人类无所谓婚姻形态,也无所谓家庭形态,但这是婚姻和家庭发展的起点;然后是以同胞兄弟姊妹间和从表兄弟姊妹之间的血缘婚,取代毫无规范的杂乱的两性关系;再后是伙婚制,即若干同胞姊妹和从表兄弟姊妹与她们的每一个人的丈夫相结合,这些共同丈夫彼此之间不一定有亲属关系;或者是若干同胞兄弟和从表兄弟与他们每一个人的妻子相结合,这些共同妻子之间也不一定有亲属关系。再后,这种婚姻形式逐渐为对偶婚制所替代,这种婚姻以“单偶”的两性关系为基础,但不是排他性的同居。
  
   最后,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则是“单偶”的实行排他性的同居。人类婚姻制度的进化体现了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社会的政治体制、人们的生活水平以及包括自然选择与婚姻形态、婚姻关系之间的必然联系。不同时代、不同社会形态中的婚姻制度都显示出不同的内容和特征。原始社会的公有制经济造就了集体性的婚姻关系,婚姻生活的内容是单一的两性关系。财产私有制、国家制度的产生造就了个体婚姻即单偶制婚姻。婚姻关系中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色彩越来越浓,经济关系成为婚姻的本质。同时,在单偶制婚姻时期,在自然经济、专制政治的社会形态中产生的婚姻制度与在以商品经济、民主制度、生产社会化为特征的社会中产生的婚姻制度,也具有不同的特点。前者注重婚姻中家族集团的利益,后者注重婚姻中男女主体的自由意志,因此表现了不同的婚姻基础、婚姻目的、婚姻生活内容、婚姻中两性关系以及人们对婚姻的不同认识与要求。
  
   因此,从本质上讲,婚姻是男女之间在特定条件下的社会结合。婚姻的社会性是其本质的属性。婚姻不仅是道德伦理、风俗习俗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产物,同时也与特定的社会结构相联系。婚姻的生物基础是其自然起源,而婚姻的社会基础则体现了婚姻的本质。
  
  2010年04月08日 16:45 来自: 爱吧网 文章出处: http://www.i8i8i8.com/contents/244/50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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