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基本政策
我国土地利用与开发的相关政策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其中《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五个级别,即全国、省、地市、县、乡镇级。
土地使用权出/转让
土地相关基本概念
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转让是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其享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处分的权利。
相关规定
出让涉及问题
土地使用权出让主要涉及指标、有项目有建设用地、有项目无建设用地三个问题。以下对如何应对这三个问题进行介绍:
指标问题
有项目有建设用地
有项目无建设用地
项目地占用基本农田
有国家批文,可批复建设。
无国家批文,上报当地国土部门,在下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规时将项目地的基本农田属性调成建设用地或者有条件建设区。
占用一般农地
建设用地指标需满足占补平衡,可批复。
不满足占补平衡,可申请利用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
占用未利用地
不受耕地占补平衡限制,这种情况当地国土部门可在建设用地指标允许下进行批复。
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可以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出让经营权,鼓励农民将承包地向专业大户、合作社等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流转过程:土地流转过程可以主要由下图表示:
土地开发
土地开发,主要是对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利用,从广义上来讲指因人类生产建设和生活不断发展的需要,采用一定的现代科学技术的经济手段,扩大对土地的有效利用范围或提高对土地的利用深度所进行的活动。
两种类型:土地开发类型主要分为一级土地开发和二级土地开发两种类型,详细介绍如下:
在土地一级开发中,本来该由政府独自完成的工作,现在通过联合开发,在不同阶段,政企分别扮演不同角色,分工合作,体现了政企联合开发的性质。以下对一级土地开发进行进一步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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