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记分是从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而被很多人误解成“每年的1月1日开始计算”)。在记分周期内未达12分,交通违法处理完毕,需罚款且已缴纳,记分予以消除,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周期。
●多条交通违法都要记分的,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交警部门扣留驾驶证;
★在15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交警参加为期7日的学习;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
★参加学习,并考试合格;
★参加道路驾驶技能(科目三)考试,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
★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持有A1、A2、A3、B1、B2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
★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持有A1、A2、A3、B1、B2驾驶证,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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